非物质文化认定办法有哪些文件提供资料审核工作方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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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认定办法有哪些文件提供资料审核工作方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 第1张

中国日报-我国吴海飞北京7月6日讯 近日,苏州市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正式下发《苏州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下列全称《配套措施》)明晰,苏州市将每五年大力开展一次,分担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发扬职责,在某一应用领域内具备指标性,并在很大区域内具备非常大声望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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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手艺-扒花 我国吴海飞数据资料图魏林海/摄根据《配套措施》,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需专门从事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含扩展工程项目)为准〕的发扬课堂教学公益活动,发扬系谱清晰,具备明晰的师事关系;专门从事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课堂教学20年以内,熟练其发扬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科学知识和核心手艺;在所专门从事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相关应用领域内具备公认的指标性,并在很大区域具备非常大声望;在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发扬中具备重要作用,能够积极主动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采取相应模式、多种方式培育后继者专业人才;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服务性宣传品、文艺演出、展现等公益活动;且是本省居民或在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组织工作、被判定为该工程项目的设区市级指标性发扬人2年(含)以内。

>>>更多政策可查看我国吴海飞“我国人文产业政策库”《配套措施》强调,仅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数据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判定为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此外,《配套措施》还对安徽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独享的基本权利及分担的权利进行明晰。

安徽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独享大力开展科学知识和手艺传授、摄影艺术与生产、展现文艺演出及宣传品等公益活动;参加教育培训、学术及交流等公益活动;依规定获得适当补助资金,取得发扬、散播组织工作或者其他公益活动适当的报酬等数项基本权利,并需分担积极主动大力开展各类发扬公益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培育后继者专业人才;妥善为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科学知识、手艺及相关数据资料、实物;积极主动相互配合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自然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组织工作;积极主动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服务性宣传品公益活动等数项权利。

下列为《配套措施》全文:苏州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一条 为发扬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人文,充分发挥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在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自然遗产法》《苏州市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苏州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下列全称“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是指分担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发扬职责,在某一应用领域内具备指标性,并在很大区域内具备非常大声望,经苏州市人文和旅游观光厅(下列全称“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判定的发扬人。

第三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应立足于完善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体系、进一步增强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续存生机、尊重发扬人的主体地位和基本权利、注重社区和社会群体的归属感,着力培育新生代发扬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杨应雄布局合理、覆盖面广泛、充满发扬生机的为保护发扬社会群体,促进非物质自然遗产创造性转化、开拓性发展。

第五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应磨练忠诚、执着、朴实的情操,进一步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发扬课堂教学能力,在大力开展发扬、散播等公益活动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规,严格遵守道德教育,坚持正确的史观、国家观、民族观、人文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自然遗产。

第五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每五年大力开展一次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判定组织工作第六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判定、公布等程序第七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的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二)专门从事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含扩展工程项目)为准〕的发扬课堂教学公益活动,发扬系谱清晰,具备明晰的师事关系;

(三)专门从事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课堂教学20年以内,熟练其发扬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科学知识和核心手艺;(四)在所专门从事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相关应用领域内具备公认的指标性,并在很大区域具备非常大声望;(五)在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发扬中具备重要作用,能够积极主动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采取相应模式、多种方式培育后继者专业人才;

(六)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服务性宣传品、文艺演出、展现等公益活动;(七)本省居民或在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组织工作、被判定为该工程项目的设区市级指标性发扬人2年(含)以内仅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数据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判定为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

第八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的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向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被判定为设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发扬系谱或师事脉络、学习与课堂教学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手艺特长、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相关实物、数据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公益活动,履行指标性发扬人相关权利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备指标性和声望的材料省属单位拥有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可以通过其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推荐该工程项目的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申报人选,并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设区市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按照申报要求提出推荐人选,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

第十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应组织由5名(含)以内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提出第十三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建立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发扬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情况等第十五条 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发扬、散播等公益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发扬、散播场所;(二)支持其大力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公益活动;(三)指导、支持其大力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现文艺演出等公益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支持其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

(六)支持其大力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散播等公益活动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大力开展公益公益活动的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六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每年根据年度省本级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传习、散播等组织工作第十七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独享下列基本权利:。

(一)大力开展科学知识和手艺传授、摄影艺术与生产、展现文艺演出及宣传品等公益活动;(二)参加教育培训、学术及交流等公益活动;(三)依规定获得适当补助资金,取得发扬、散播组织工作或者其他公益活动适当的报酬;(四)其他与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相关的基本权利。

第十八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分担下列权利:(一)积极主动大力开展各类发扬公益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培育后继者专业人才;(二)妥善为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科学知识、手艺及相关数据资料、实物;(三)积极主动相互配合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自然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组织工作;

(四)积极主动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服务性宣传品公益活动;(五)其他与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相关的权利第十九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实行属地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应明晰年度发扬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发扬组织工作绩效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每两年对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履行权利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继续独享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形式多样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二十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发扬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或经设区市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核准,可终止其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由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发扬人并颁发证书。

该工程项目可重新判定他人为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第二十一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去世后,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备案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采用形式多样对其生前在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组织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取消其资格:(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权利,发扬人履行权利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规或违背道德教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取消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本配套措施由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苏州市人文厅2006年8月1日发布的《苏州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命名与资助暂行配套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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