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认定条件包括什么和什么两种形式的文化(非物质文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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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认定条件包括什么和什么两种形式的文化(非物质文化的意思?) 第1张

记者从青岛市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官方网站了解到,为推进我市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健全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物质自然遗产法》《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和《青岛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法规》等法规和法规,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组织制订了

《青岛市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以下简称《配套措施》)《青岛市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共分5章29条第二章“第六条”共5条,明晰了目的依据、通则、指导思想、遵循准则、发扬人基本上明确要求等文本,强调要认同和保证发扬人的市场主体话语权与基本上合法权益。

第二章“备案与判定”共11条,明晰了备案判定组织工作周期、准则流程、备案前提、备案材料、评审委员审阅、申报发布等文本,明确规定每三至三年积极开展一大批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备案和判定组织工作第三章“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共2条,明晰了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享有的参加教育培训、获得学艺补助金等基本权利,以及应分担的培养后继者人才、参与公益宣传等基本权利。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组织工作”共8条,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的全力支持措施,细化了建立发扬人档案、签订发扬组织工作职责协议、积极开展发扬人基本权利履行职责和学艺补助金经费使用情况评估、健全退出机制等明确要求,明晰了取消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化了去世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的管理组织工作。

第三章“第六条”共3条,包括参照制订、解释部门、开始实施时间及有效率期等文本《配套措施》的开始实施,将有效率促进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非遗系统性为保护水平《配套措施》全文青岛市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

第二章 第六条第一条为发扬发扬齐鲁杰出现代人文,有效率为保护和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鼓励和全力支持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积极开展发扬公益活动,规范化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和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物质自然遗产法》《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和《青岛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法规》等法规和法规,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本配套措施所称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是指分担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发扬职责,在特定领域内具有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判定的发扬人第三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保护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推动中华杰出现代人文创造性转化、开拓性发展。

第五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应立足于健全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体系,进一步增强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续存力,认同和保证发扬人的市场主体话语权与基本上合法权益,注重社区和群体的归属感第九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磨练忠诚、执着、朴实的情操,进一步增强使命和担当觉悟,提高发扬实践能力,在积极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规,严格遵守道德教育,秉持正确的史观、国家观、民族观、人文观,XT736PA中华民族共同体觉悟,不得以断章取义、贬低等方式使用非物质自然遗产。

第二章 备案与判定第六条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每三至三年积极开展一大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备案和判定组织工作第六条判定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严格履行职责备案、审核、评审委员、申报、编定、发布等流程。

第八条备案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上前提:(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组织工作在该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流布地区;(三)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实践,熟练掌握其发扬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五)在该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发扬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积极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仅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发扬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判定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

第九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申请的,应向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基本上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人文程度、职业、组织工作单位、从业时间、被判定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时间及个人简历等;

(二)申请人的发扬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公益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公益活动,履行职责指标性发扬人相关基本权利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指标性和影响力的材料项目为保护单位为市级直属单位的,可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推荐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材料应包括前款各项文本。

第十条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和项目发扬发展状况,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备案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

第十一条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明确要求的,进入评审委员流程;不符合明确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组和评审委员委员会,对推荐判定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

专家评审委员组成员由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从省非物质自然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委员组和评审委员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委员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回避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委员组对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初评人选。

评审委员委员会组织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现场审阅人选评审委员委员会组织现场审阅,根据现场审阅结果,提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第十四条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对评审委员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向社会申报,申报期为20日。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申报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提出申报期满后,评审委员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申报期间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市级非遗指标性项目指标性发扬人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根据评审委员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申报结果,编定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名单,并予以发布第三章 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利第十七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积极开展项目知识和技艺的发扬传播、创作实践、学术研究等公益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三)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四)依照明确规定获得学艺补助金经费;(五)对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与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发扬相关的其他基本权利。

第十八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分担下列基本权利:(一)积极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自然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组织工作;(四)积极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公益性宣传等公益活动;

(五)接受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组织工作和考核评估,定期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发扬情况报告;(六)其他与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发扬相关的基本权利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组织工作第十九条

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予以全力支持:(一)提供必要的发扬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积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公益活动;(三)指导、全力支持其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等公益活动;

(四)全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全力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展演等社会公益性公益活动;(六)全力支持其积极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的其他措施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前提,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证其基本上生活需求。

第二十条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应建立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文本主要包括发扬人基本上信息、参加学习培训、积极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公益活动情况等第二十一条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直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基本权利,明晰学艺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每年年初要根据项目为保护规划,与项目为保护单位和所在地的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分别签订发扬组织工作职责协议,每年年底应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提交发扬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应定期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基本权利履行职责和学艺公益活动补助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和相关合法权益的主要依据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另行制订《青岛市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建立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批准,取消其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并予以发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基本权利,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规或者违背道德教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取消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去世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直属单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积极开展发扬人发扬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第三章 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配套措施,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第二十八条本配套措施由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配套措施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率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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