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疯狂了(读书名人名言)读书名人名言 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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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读书名人名言)读书名人名言 经典 第1张
● 在“互联网流量为王”的黄金时代,许多政府机构为招揽互联网流量、销售盗版软件书刊和专业课程,蹭名流关注度即使捏造所谓的“古今中外”,无视历史事实捏造火辣副标题的情况频发

  ● 黑心、“捡拾”犯罪行为虽然形成多方面侵害,但由于透过互联网实施,基于互联网数字化、开放化及散播新柳街,引致侵权行为人(黑心人)、侵权行为后果难以确定,同时存在侵权行为人多点上传、多路途散播的情形,很难“一网打尽”

  ● 权利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将维护论著权常态化,不要到需要申诉的时候才开始思考该如何申诉;养成经典作品创作过程中和完成后保留相关确凿证据的习惯;辨认出剽窃“捡拾”等问题时,先固定确凿证据,展开必要的公证,以防被告人删除或屏蔽经典作品

  □ 本报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杨蕙嘉

  “没人给我发了这个,副标题起的还挺有噱头,一看就不是新手作案。我又去百度查了一下,这个副标题散落在全网,到处都是。生前在此声明,我从来没说过这样的话,请大家不要信。”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澄清称,他们从来没说过“我们并非真的依赖于美国芯片,中国只是懒得生产”等言论,敦促互联网网络平台综合治理冒用别人为名散播失实信息的犯罪行为。

  类似的遭遇,许多名流、互联网“大V”都曾经历过。在“互联网流量为王”的黄金时代,许多个人政府机构为招揽互联网流量、销售盗版软件书刊和专业课程,蹭名流关注度即使捏造所谓的“古今中外”,无视历史事实捏造火辣副标题的情况频发。

  《法治日报》本报记者近日调查采访辨认出,对于“副标题党”盗用、选曲、剽窃、“捡拾”创作者经典作品等犯罪行为,许多名流、原制作者深感互联网申诉艰困,敦促加强综合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

  杜撰古今中外

  捏造副标题导流

  7月11日,作家王安忆透过微信公众号“王安忆”正式发布了一篇题为《王安忆:那些经典作品真不是我写的》的该文,澄清《酒色赋》《你若懂我该有多好》等多部经典作品并非出自他笔下,对互联网上散播的许多署名为“王安忆”的该文展开澄清。

  8月3日,学者陈海棠正式发布公开信,对互联网中散播的失实信息展开澄清,称关于盗版软件政府机构的失实宣传品,他们从2021年6月开始准备透过法律途径申诉,于2021年9月23日在法院立案,目前案件仍在推进中。

  “本以为拿起法律的武器,可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并能够让我在开庭之时公布卖假的结果,让真相大白,但是没想到卖假申诉之路如此艰困,但我依然会坚持下去。”陈海棠说。

  互联网流量黄金时代,“古今中外”成为别有用心者的导流妙招。没人将名流选曲进“鸡汤”大道理中;没人将知名流士的文字、语言断章取义或望文生义变为火辣副标题;还没人故意将知名流士与争议话题联系起来,企图误导大众,引发互联网中的唇枪舌剑。

  对于此类现象,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分析,主要是由于许多自媒体帐号出于“用较小的侵权行为风险,获得较大收益”的心理,认为透过冒用别人为名方式获取互联网流量,侵权行为成本较高,而夸大宣传品方式有利于原告增加知名度,心存侥幸地认为原告不会追责。

  中国政法大学专利技术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专利技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指出,根据专利法规定,作者享有肖像权、Saugues和保护经典作品完整权等论著人身权以及复制、发行、透过信息互联网散播等论著财产权,别人在对其经典作品评头论足即使望文生义、盗用原意等犯罪行为时,有可能形成侵害保护经典作品完整权。此外,这类犯罪行为还可能形成侵害原告名誉权。

  剪接捡拾音频

  蹭关注度涨互联网流量

  在互联网卖假这条道路上,不仅专业人士深受困扰,许多创作者自媒体写手也遇到了他们的经典作品被虚拟化捡拾引致分流,观众真假难辨的问题。

  黑豹是一名二次元后期制作者,常接B站的许多音频剪接任务赚零花钱。她告诉本报记者:“这个圈子比较小,遇到论著权问题,也没什么人去起诉申诉。有时他们的经典作品被盗,还是透过影迷告知才知道的,感觉也没必要去追究,太费时费力了。”

  “前一阵,一位技术大咖正式发布的后期教程被通通地用在了一个商稿经典作品上,许多影迷去朋友圈原作,希望作者去申诉。但这位大咖无动于衷,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黑豹感叹道。

  B站使用者小张为他们喜欢的写手抱不平。他平时喜欢浏览羽球类的教学音频,一次刷音频时,一条名为“向前助跑,可使助跑的力最高效地发挥”短音频引起了他的注意。音频中,主角背对着镜头,正在展示技巧动作,可当主角转过来后,小张辨认出这是他们关注的一位UP主“张敏羽球”,只是音频比他之前看到的模糊不清许多。

  令小张不解的是,音频正式发布者是“羽球真人秀LL”,其网页文本和“张敏羽球”帐号正式发布的文本几乎相同,只不过将音频副标题展开修改,加上自制条码正式发布。相较于“张敏羽球”,“羽球真人秀LL”当时仅有194名影迷,帐号等级也只有2级。

  小张注意到,“羽球真人秀LL”音频下方该文区中,许多使用者留言质疑其身份“这是你生前吗?”“你是张敏吗?”

  面对那些该文,“羽球真人秀LL”都未澄清,依然在“捡拾”音频,小张立马对那些音频展开举报。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辨认出,在许多短音频网络平台中,有不少写手因为互联网流量小、关注度低,经常将其他播放量高、人气高的音频“捡拾”到他们的网页,招揽使用者观看。

  那些“捡拾”音频中,有些利用剪接技术,去掉原音频的部分文本,以此制造出“创作者”的假象;有些直接将音频通通地正式发布在他们的网页,但通常因“捡拾”原因引致画面模糊不清或音频尺寸缩小。但由于音频条码与原音频相同,许多使用者在刷音频过程中会刷到这类音频,无意间推动捡拾者“涨互联网流量”的目的实现。

  对此,冯晓青说,专利法明确规定剽窃、剽窃犯罪行为属于侵害论著权,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经典作品或存在接触可能时,一般考虑在先经典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在先经典作品未发表的,则可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经典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

  取证难成本高

  侵权行为有恃无恐

  黑心、捡拾犯罪行为令许多原制作者苦不堪言。多名原制作者向本报记者吐槽,许多盗版软件文本都是批量正式发布,正式发布主体都是互联网“小号”,光靠个人申诉不但耗时长,还删不完,容易陷入举报一个又出现一个的窘境。

  来自广东深圳的谢先生在某电商网络平台开了一家家居店铺,从2019年开始他就辨认出多家网店未经允许冒用其团队设计的家居图,再用更低的价格售卖家具。

  谢先生向电商网络平台投诉后又与盗版软件商家客服沟通,得知对方是有预谋地盗图,“从网上扒图用是此类店铺的惯用伎俩,他们的工作人员直接告诉我,这是老板让干的,‘如果没人找,删掉就行’。被辨认出就删除成了许多盗图店铺的保命妙招”。

  谢先生想走诉讼程序,可经咨询律师后辨认出申诉成本高、收益不大,“尽管网络平台上盗图现象普遍,但我们没办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兆岭基于律所对互联网卖假申诉案件处理的经验总结出这类案件的特征:案件标的额小,工作量大,存在委托人本身委托意愿不强的问题;追踪侵权行为人麻烦,网络平台不愿意提供信息,往往需要起诉网络平台,在诉讼中网络平台才提供侵权行为人信息,同时很难让网络平台承担责任,并且即使追踪到侵权行为人,往往也是某个自然人;在实务中,最终通常是给网络平台发送侵权行为函,网络平台删除链接。

  受访专家认为,黑心、“捡拾”犯罪行为虽然形成多方面侵害,但由于透过互联网实施,基于互联网数字化、开放化及散播新柳街,引致侵权行为人(黑心人)、侵权行为后果难以确定,同时存在侵权行为人多点上传、多路途散播的情形,很难“一网打尽”。

  “只要是对方形成虚构、歪曲历史事实,就有可能形成诽谤,都可以起诉。”赵占领说,但涉事各方有多重顾虑,比如这种宣传品炒作犯罪行为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原经典作品或原告扩大了知名度;如果该文主体数量庞大,那么针对每一篇该文展开起诉并不现实,企业更可能采取公开声明的方式展开澄清,在名誉没有被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企业通常不会选择起诉,因为起诉某种程度上也是“帮助”宣传品了对方。

  李兆岭分析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散播变得高效,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变得更加新型化和隐秘化,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论著权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法律对于层出不穷的新型化和隐秘化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在适用上面临较多挑战,立法相对落后。

  “相对于海量的碎片化的互联网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多,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多,反衬权利人力量单薄。此外,不少案件判赔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即使无法覆盖申诉成本,该类案件侵权行为代价较小,让侵权行为者有恃无恐。”李兆岭说。

  李兆岭还提到,侵权行为人试图透过各种途径隐藏在幕后,不易被发觉。权利人申诉时会辨认出,许多时候,无法溯源侵权行为者的真实身份。即使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披露谁实施了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多数情况下也不会轻易披露,即便披露,可能也不是直接的侵权行为身份信息,往往只是注册用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而权利人又无法只透过手机号就要求电信运营商披露该手机号对应的身份证信息,引致确定侵权行为源头困难。

  提高防范意识

  及时固定确凿证据

  如何解决当下互联网散播卖假申诉难的现状?

  李兆岭建议,权利人要积极采取相关申诉措施,尤其要重视典型侵权行为案件的申诉,该类案件的申诉对类型化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会有规范指引作用。如及时联系互联网使用者,要求其删除侵权行为文本;及时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必要断开链接、删除侵权行为文本、封禁使用者等;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展开投诉举报;诉诸司法途径,请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等,如犯罪行为保全,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提高索赔金额以震慑该类侵权行为犯罪行为。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认为,应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不断规范互联网使用者、互联网网络平台的互联网犯罪行为,加强互联网信息管控。

  “目前,国家出台并实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这个问题。针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特点,北京、广州及杭州等地专门成立了互联网法院,也能够促进该问题解决。”王正志说。

  在申诉策略和做法上,冯晓青提出几点建议:

  权利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将维护论著权形成常态化,不要到需要申诉的时候才开始思考该如何申诉。

  加强对相关法律常识的了解,养成经典作品创作过程中和完成后保留相关确凿证据的习惯。互联网文学经典作品散播快,尤其需要提高申诉意识,注意对创作过程中不同版本的底稿和经典作品相关合同等确凿证据展开保留。

  辨认出剽窃“捡拾”等问题时,先固定确凿证据,展开必要的公证,切勿打草惊蛇,以防被告人删除或屏蔽经典作品,消除对其不利的确凿证据。

  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展开申诉,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提出诉前先予执行,诉讼过程中依旧要挖掘确凿证据。

  “因为各个案件情况不同,案件数量大,司法资源有限,因此申诉周期可能与原告所希望的时间不符。若想提高申诉效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先礼后兵’的方式,如透过警告函、律师函等方式,对侵权行为者提出要求,对方有可能主动和解,这种化干戈为玉帛的方式可以节约时间。同时,若满足事先约定的条件或双方协商成功也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效率较高。”冯晓青说。

  漫画/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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