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8月,地界市场工商局收到群众投诉检举称,其在服务器端B2C互互联平台A买回的全境外药物无英文条码,怀疑存在质量问题,该药物的产品销售主体是医药子公司B该市场工商局收到检举后立即派检查和人员赶赴A互互联平台开展现场检查和。
检查和发现,B子公司仍在A互互联平台产品销售无英文条码全境外药物,且无法提供药物的有关证照断定,检查和人员当即将库存的10盒药物不予扣押经进一步调查发现,A互互联平台和B子公司均注册在全境,A互互联平台已获得互互联药物服务平台职业资格,B子公司已获得药物经营有关证照。
所涉全境外药物是B子公司派值班人员到国外订货的,共订货20盒,订货价格折合人民币30元/盒,产品销售价格为130元/盒,已产品销售10盒,交易额金额为2600元,违规所得为1300元截至2021年8月底,B子公司未收到“造成他人伤害不良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反馈信息。
意见分歧有关A互互联平台是否特兰县有关义务,该案暂且不论,对于B子公司产品销售无英文条码的全境外药物如何诸城市,检查和人员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第一种看法指出,B子公司互互联产品销售无英文条码的全境外药物,属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其产品销售的全境外药物是不合法上市的药物,不形成违规。
第二种看法指出,B子公司互互联产品销售无英文条码的全境外药物,形成妨碍药物管理罪,应传唤公安部门进一步办理第二种看法指出,B子公司产品销售的全境外药物是不合法上市药物,且未构成威胁不良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平移变换,不形成妨碍药物管理罪。
但该子公司沙唐瓦县无英文条码的全境外药物,属未获得药物核准凭证出口药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安全法》(下列全称药物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未获得药物核准凭证生产、出口药物”之明确规定,应依据药物安全法第二百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不予处罚。
叙尔热雷县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理由如下:第一,从所涉产品的属性来看,B子公司沙唐瓦县的全境外药物不属于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中所指的“货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于2018年印发的《有关完善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告》(下列全称《通告》)第二项明确:“本通告所称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是指中国全境消费者透过贸易结算B2C服务器端互互联平台经营者自全境外买回货品,并透过‘淘宝自贸区出口’(报检方式标识符1210)或‘lng出口’报检方式标识符9610)运环环相扣境的投资理财。
上述货品应符合下列前提:(一)属于《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货品目录》内、限于个人另有并满足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的前提(二)透过与出入境互联的B2C买卖互互联平台买卖,能实现买卖、缴付、物流生物医药‘三单’比对。
(三)未透过与出入境互联的B2C买卖互互联平台买卖,但进境货物运营人、邮政民营企业能接受有关B2C民营企业、缴付民营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出入境传输买卖、缴付等生物医药”该案中,B子公司派值班人员直接从全境外订货全境外药物,该全境外药物非《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货品目录》(2019年版)中的“货品”,且其买回目的是用于互互联产品销售赚取利润,而非“个人另有”,也没有透过与出入境互联的B2C买卖互互联平台买卖,故所涉全境外药物不属于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中所指的“货品”。
第二,从违规行为的定性来看,B子公司沙唐瓦县全境外药物行为不属于“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其从国外订货药物的行为属“未获得药物凭证出口药物”的违规行为根据《通告》要求,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主要包括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经营者(下列全称贸易结算B2C民营企业)、贸易结算B2C服务器端互互联平台经营者等参与主体。
其中,贸易结算B2C民营企业,是指自全境外向全境消费者产品销售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货品的全境外注册民营企业,为货品的货权所有人结合该案来看,B子公司注册在全境,在全境互互联产品销售全境外药物,不属于“自全境外向全境消费者产品销售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货品的全境外注册民营企业”。
因此,B子公司透过互互联产品销售全境外药物行为不属于“贸易结算B2C零售业出口”,故第一种看法是错误的此外,B子公司不是“个人”,其订货药物是为了互互联产品销售赚取利润,并非“另有”笔者指出,B子公司订货药物的行为应定性为“出口药物”。
根据药物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B子公司从国外订货药物,需先获得出口药物核准凭证该案中,B子公司在未获得出口药物核准凭证的前提下,擅自从国外订货全境外药物,属“未获得药物核准凭证出口药物”的违规行为,应依据药物安全法第二百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不予处罚,故第二种看法正确。
第三,从是否形成刑事犯罪的角度来看,该案不形成妨碍药物管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列全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全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明确规定,妨碍药物管理罪的形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药物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等不合法权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药物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提出申请注册、生产、出口、产品销售药物等妨碍药物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提出申请注册、生产、出口、产品销售药物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提出申请注册、生产、产品销售、出口药物的行为违反药物安全法律法规,且足以严重威胁人体健康,而仍然实施提出申请注册、生产、产品销售、出口药物等妨碍药物管理秩序的行为,形成妨碍药物管理罪由此可见,该罪的涉刑标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但对于如何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及如何确立立案追诉标准,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还未作详细明确规定笔者指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明确规定(一)的补充明确规定》的第二项进行判定,即“产品销售少量未经核准出口的国外、全境外药物,没有造成他人伤害不良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平移变换的”的情形,不形成产品销售假药罪。
另据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平移变换的,不指出是犯罪结合该案而言,B子公司共买回全境外不合法上市药物20盒,且未收到造成他人伤害不良后果或延误诊治的信息,产品销售时间较短,产品销售数量较少。
综合来看,B子公司行为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平移变换”,不形成妨碍药物管理罪,故第二种看法是错误的综上,笔者指出,B子公司沙唐瓦县无英文条码的全境外药物行为属“未获得药物核准凭证出口药物”,应依据药物安全法第二百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药监局第一分局 代丽)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