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非遗传承中,与传承人具有血缘关系就能当然赢得相关商业标志合法权益吗?涉及在先民营企业明甫权的争议又是如何判定的呢?让我们一起通过下列这个案例来探究吧~”案情简介
王某系第21803675号“吴家抻”注册登记商标(下列全称所涉注册登记商标)的注册登记商标基本权利人所涉注册登记商标核定采用在第42类咖啡店、宾馆、咖啡店、快咖啡店、居所全权(旅店、供膳贵族学校处)等服务项目之上,注册登记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山东吴家抻面服务项目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吴家抻面子公司)向专利技术局特别针对所涉注册登记商标明确提出合宪即告允诺,提倡所涉注册登记商标的明确提出申请注册登记侵害了其在先民营企业明甫权及在先采用并有很大负面影响的注册登记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法律条文(2013年修正)》(下列全称2013年注册登记法律条文)第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应予合宪即告。
专利技术局特别针对吴家抻面子公司明确提出的注册登记商标合宪即告允诺,做出了“吴家抻”注册登记商标合宪即告允诺裁决(下列全称被灭裁决),判定郭家注册登记商标在“咖啡店、宾馆、咖啡店、快咖啡店、居所全权(旅店、供膳贵族学校处)”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登记侵害了吴家抻面子公司的在先民营企业明甫权,并侵害了后者在先采用并有很大负面影响的注册登记商标,裁决郭家注册登记商标在上述服务项目类别上不予合宪即告。
王某置之不理被灭裁决,向北京专利技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允诺撤销被灭裁决并判令重新做出裁决北京专利技术高等法院做出行政管理裁决,驳回王某的诉讼允诺王某置之不理一审裁决,向美国联邦上诉高等法院明确提出上诉美国联邦上诉高等法院做出行政管理裁决,原判,维持原判。
法官表达意见2013年注册登记法律条文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确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登记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基本权利,也不得以不唯有方式火速注册登记别人已经采用并有很大负面影响的注册登记商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注册登记商标授权流转行政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首款明确规定,原告提倡的明甫具有很大的市场名气,别人未经许可明确提出申请注册登记与该明甫相同或是近似的注册登记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原告以提倡构成在先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首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先采用人提倡注册登记商标明确提出申请者以不唯有方式火速注册登记其在先采用并有很大负面影响的注册登记商标的,如果在先采用注册登记商标已经有很大负面影响,而注册登记商标明确提出申请者明知或是其经该注册登记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唯有方式火速注册登记”。
但注册登记商标明确提出申请者抗辩断定其没有利用在先采用注册登记商标鳑的恶意的除外在先采用人抗辩断定其在先注册登记商标有很大的持续采用天数、区域、销售量或是广告宣传的,人民检察院能判定为有很大负面影响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王某提倡吴家抻面子公司备案设立天数晚于其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登记设立天数,然而,根据吴家抻面子公司递交的在案证据,能断定在郭家注册登记商标明确提出申请日前,常光军多年以“吴家抻面”的名义从事经营方式面店,并赢得了多项荣誉奖,在经营方式地取得了较高的名气,并使“吴家抻面”成功列入“平度市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本人亦被列为“吴家抻面”第六代传人。
常光军先后经营方式的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以及吴家抻子公司均持续地将“吴家抻面”作为其明甫及注册登记商标采用在“咖啡店”服务项目上并维持了相应的名气,故吴家抻面子公司能承继常光军在先经营方式的民营企业明甫所承载的鳑及基本权利王某提倡其与“吴家抻面”的另一传承人常光义为血缘关系,有权明确提出申请采用郭家注册登记商标。
首先,常光义Roybon为“吴家抻面”传承人且亦经营方式子代民营企业法人“平度市吴家抻面店”,但并不能仅以断定吴家抻子公司递交的“吴家抻面”赢得的荣誉奖系与常光义及其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有关,而与常光军及其经营方式的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无关,尤其是对于在其子代民营企业法人设立之前所赢得的荣誉奖。
故该事实并不能否认常光军通过多年经营方式所建立的在先民营企业明甫及上基本权利其次,王某虽与吴家抻面的另一传承人常光义具有血缘关系,但并无证据断定其系吴家抻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仅与传承人具有血缘关系,并不当然对传承技艺所涉的注册登记商标或明甫等合法权益就享有基本权利。
因此,其相关提倡及理由不能设立王某与吴家抻子公司同处于山东省平度市,王某对吴家抻面子公司的“吴家抻面”明甫在“咖啡店”服务项目上的名气理其经晓郭家注册登记商标“吴家抻”与吴家抻面子公司的“吴家抻面”明甫及注册登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基本相同,郭家注册登记商标在“咖啡店;宾馆;咖啡店;快咖啡店;居所全权(旅店、供膳贵族学校处)”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登记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项目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吴家抻面子公司就其明甫享有的在先合法权益,同时亦构成以不唯有方式火速注册登记别人在先采用并有很大负面影响的注册登记商标之情形。
因此,郭家注册登记商标在“咖啡店;宾馆;咖啡店;快咖啡店;居所全权(旅店、供膳贵族学校处)”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登记违反了2013年注册登记法律条文第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系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产生的民营企业明甫及注册登记商标基本权利纠纷案件所涉“吴家抻面”为纳入当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技艺,根据客观事实与法律明确规定厘清所涉商业标志的基本权利归属,对于传统技艺传承人、消费者乃至对传统技艺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通过证据梳理与归纳,在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做出明确判定,首先,在先民营企业明甫权并不以备案的设立天数为唯一判断标准在有证据表明在先明甫权的经营方式者持续经营方式有效采用争议所涉的民营企业明甫的,由该经营方式活动所产生的附着于前述明甫的基本权利能由经营方式者继续享有。
其次,与传承人具有的血缘关系并非能赢得相关商业标志合法权益的当然依据商业标志所承载的合法权益与所涉经营方式活动紧密关联,并非“从天而降”或“一劳永逸”某一主体是否具有相关基本权利,仍应通过具体的经营方式采用证据进行判断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