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资金申请材料(非遗项目补助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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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资金申请材料(非遗项目补助申请理由) 第1张

为强化贵州省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科技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组织工作,规范化资本金申请和采用组织工作,提高资本金采用经济效益,推动贵州省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科技事业发展,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起草了《贵州省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专项经费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申明草案稿)》,现面向市场申明草案。

可于1月13日18时前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来信请邮寄至:昆明市穆坪贵州省司法厅体育产业人文处二、邮件请发送到:yncz_wentike@163.com三、联系人及电话:兰老师  0871-63623390

贵州省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专项经费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申明草案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和强化贵州省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专项经费(下列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组织工作与采用,提高资本金采用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物质自然遗产法》、《公共财政部 人文和旅游观光部有关下发〈国家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资本金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的通告》(财教〔2021〕31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下发贵州省公共人文领域公共财政财权和开支责任划分改革实行方案的通告》(云政办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组织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前述,制定本配套措施第二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安排,用作支持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和发扬组织工作,补助金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人文自然生态为自然保护区等积极开展为保护发扬公益活动发生的开支。

其中,省该级采用的资本金纳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职能部门预算管理组织工作,省对下迁移缴付的资本金由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依照组织工作前述,经过评估结果后细化财政管理并提出申请,省司法厅再依照申请visited予以呈报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组织工作与采用坚持“统一管理组织工作、分级全权负责、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严控”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经费由省司法厅报请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全权负责管理组织工作,分省该级工程项目资本金和省对下迁移缴付工程项目资本金市级直接组织实行的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和发扬资本金,列市级开支;州(市)级及下列组织实行的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和发扬资本金由省公共财政通过迁移缴付呈报。

第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工程项目法分配,对具备条件的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和发扬工程项目、个人给与补助金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报请省司法厅全权负责建立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资本金工程项目库组织工作为保护资本金工程项目库分为工程项目备案库、工程项目粮库、工程项目继续执行库,分别对应工程项目备案、工程项目审核、工程项目继续执行环节。

第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组织工作与采用应当接受公共财政、审计、人文和旅游观光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采用覆盖范围与开支国际标准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补助金对象和覆盖范围(一)工程项目为保护补助金费用作补助金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发行、为保护部内、积极开展发扬和课堂教学公益活动、展示文艺演出和宣传品普及、必要发扬课堂教学用具购置等开支。

(二)发扬人补助金费用作补助金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积极开展设馆、山霞镇、交流等发扬公益活动的开支补助金测算国际标准为五百万0.8多万元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每年对发扬公益活动积极开展评估结果,按照在生发扬人1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发扬人,每人给与0.2多万元的奖励。

(三)人文自然生态为自然保护区补助金费用作具备条件的国家级以及市级人文自然生态为自然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发行、数字化为保护、发扬体验设施租借或者修缮、终身教育、宣传品推广等开支(四)发扬人记录补助金费用作补助金对市级指标性发扬人实行系统记录的开支。

记录工程项目每个15多万元下列(五)发扬人研培计划补助金费用作补助金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人研修培训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开支发扬人研培每个10多万元下列,同一研培工程项目3年内只安排一次,每年研培工程项目10个以内(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和事项的其他开支。

第八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作与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发扬无关的开支,不得用作缴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开支,不得用作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作个人专著的出版发行,不得用作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开支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开支,不得用作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开支。

第三章 备案与审批第九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全权负责每年7月底前发布贵州省非物质自然遗产资本金工程项目备案指南,明确备案程序和内容各州(市)级及下列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职能部门组织逐级备案,结合属地前述,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对备案工程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于每年8月20日前将备案材料报送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

第十条 备案要求(一)资本金工程项目备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积极开展发扬展示公益活动的场所;2.具有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相关组织工作的人员;3.具有可行性的组织工作方案、合理的资本金需求和采用计划(二)资本金工程项目备案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备案资料,保证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备案工程项目应当具备实行条件,有明确的为保护组织工作计划和合理的实行周期、分预算,短期内无法启动的工程项目不得备案。

凡越级上报、逾期上报的,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均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全权负责备案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或者集体研究审议组织工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本金补助金建议方案报送省司法厅第十二条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补助金费,由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全权负责核定发扬人人数,提出资本金补助金建议方案报送省司法厅。

第四章 资本金管理组织工作与采用第十三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全权负责确定专项经费的基础数据测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全权负责编制预算和决算、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评审和备案、积极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工作和监督检查等组织工作省司法厅全权负责依照预算管理组织工作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的申请拨付专项经费,对专项经费采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积极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工作。

州(市)级及下列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职能部门全权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备案和预算继续执行、实行绩效管理组织工作、监督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等组织工作;州(市)级及下列公共财政职能部门全权负责拨付呈报资本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组织工作和积极开展监督检查等组织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职能部门全权负责审核备案资料,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全权负责。

对资本金的采用进行监管,切实强化专项经费管理组织工作,提高资本金采用经济效益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采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项目备案计划、实行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工程项目实行,按规定积极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实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经费补助金覆盖范围和开支内容安排采用专项经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继续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组织工作规定逐级报送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职能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省司法厅批准。

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行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实行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向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职能部门报告,按规定收回统筹采用第十七条 接受市级指标性发扬人补助金费的个人未按规定积极开展相应的传习公益活动,或者将补助金资本金用作与传习公益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以及发扬公益活动评估结果结果不合格的发扬人,不得安排发扬公益活动补助金。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缴付继续执行国库集中缴付制度,项目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继续执行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我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组织工作与采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组织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继续执行。

工程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当注明“贵州省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资本金补助金工程项目”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资本金采用单位应当与同级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职能部门及时组织进行工程项目验收,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实行完毕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对资本金采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组织工作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财政、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工作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省司法厅报请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依照需要对各州(市)级及下列资本金采用情况积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州(市)级及下列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职能部门报请同级公共财政职能部门组织积极开展绩效自评,于工程项目完成后及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汇总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财政、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职能部门及其组织工作人员在为保护资本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配套措施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谁采用、谁全权负责”备案采用为保护资本金的职能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在资本金备案、采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实行条例、《公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配套措施由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全权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配套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贵州省司法厅编辑 童文文本期责编 张灵洁 华芳审核 董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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