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非遗如何申请(武汉非遗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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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非遗如何申请(武汉非遗名录) 第1张

目录第二章 第六条第二章 为保护与发扬第一章 借助与产业发展第二章 民事责任第一章 第六条第二章 第六条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现代人文,强化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发扬、借助和产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物质自然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法规》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合我市前述,制订本法规。

第三条 我市区划内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发扬、借助和产业发展及有关管理组织工作,适用本法规本法规所称非物质自然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代代相传并视为其自然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现代人文表达方式,和与现代人文表达方式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现代民间舞蹈和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现代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戏曲和杂耍;(三)现代技艺、医药和历书;(四)现代礼仪、节日等民俗文化;(五)现代体育和圣埃蒂安德;(六)其他非物质自然遗产第三条 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风气参予的原则,贯彻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借助、发扬产业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市、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党工委,雷米雷蒙县)应强化对本辖内内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发扬、借助和产业发展组织工作的领导,制订非物质自然遗产总体为保护总体规划,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风气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创建由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职能部门小组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考核制度管理一岗双责,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区人文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内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发扬、借助和产业发展的管理组织工作市、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依照镇域内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的前述需要,创建和完善为保护机构,强化专门科研和杜安扎省建设。

市、区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第六条 市、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保障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所需经费,并随着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需求的增长而增加;设立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总体规划编制、进行调查科学研究、科研、作品征集、宣传品展示,和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发扬为保护基地(工业园区)、生态为保护村落(老城区)的资助或者补助等。

鼓励、引导社会风气资金参予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第六条 市、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强化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的宣传品,提高全社会风气非物质自然遗产为安全意识媒体应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宣传品,普及非物质自然遗产科学知识第六条 基础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应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科学知识列入中小学素质基础教育内容,积极开展有关基础教育活动。

第九条 对在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中作出巨大成就的基层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明确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为保护与发扬第十条 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积极开展全市非物质自然遗产进行调查,创建档案、资料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保护非物质自然遗产,采取网络化存储手段记录有关资料,做好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技术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组织工作第十条 市、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在人文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创建该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

对列入红皮书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组织落实工程项目为保护总体规划第十条 市、区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及其指标性发扬人、为保护基层单位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物质自然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法规》的明确规定执行。

基层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为保护基层单位的名义积极开展发扬、传播活动第十三条 我市对国家、省、市、区四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实行分级分类为保护第十四条 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依照下列明确规定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及其指标性发扬人实行分级为保护:。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实行重点为保护,编制专项计划,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指标性发扬人设立组织工作室,并对其授徒传艺给予补贴(二)对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可以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可以为省级指标性发扬人设立组织工作室。

(三)对市、区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和指标性发扬人依照工程项目为保护总体规划实行为保护第十五条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实行抢救性为保护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创建濒危工程项目红皮书,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抢救为保护方案,记录、整理资料,保存工程项目实物,保存、修缮有关建筑物、场所,推荐学艺人员。

第十六条 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实行记忆性为保护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创建记忆工程项目红皮书,组织积极开展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和实物,创建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第十七条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发扬基础较好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实行发扬性为保护。

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依照需要,为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提供必要的展示场所,资助其积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现代节日表演等活动,支持其参予社会风气公益性活动第十八条 对现代技艺、现代美术和现代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实行生产性为保护。

实施生产性为保护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应保持现代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自然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人文产品和人文服务第十九条 市、区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会同商务等行政职能部门对我市老字号企业的现代技艺的存续状态积极开展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推荐列入该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

第二十条 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数量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老城区或者特定区域,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人文生态为保护村落(老城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为保护第二十一条 鼓励我市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为保护基层单位跨区域设立发扬场所。

鼓励我市区划外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为保护基层单位在我市设立发扬场所,依法积极开展发扬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制订非物质自然遗产科研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风气保障行政职能部门列入全市科研计划;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提供指导和帮助。

市、区人文、基础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应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自然遗产有关专业或发扬班,培养专门人才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和为保护基层单位应共同选拔工程项目学艺者,并制订培养计划,传授技艺。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我市户籍指标性发扬人,可以优先转入我市户籍:(一)引进的外地省级以上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二)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影响的生产性为保护企业的指标性发扬人。

第一章 借助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 市、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依照该级人文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建设非物质自然遗产收藏、展示、科学研究和发扬等公共人文设施各类公共人文场所应依法组织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展示和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自然遗产展示场所或者发扬场所。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创建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基地(工业园区),为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设立组织工作室,积极开展发扬、传播活动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民族节日、本地民间习俗等,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展示、展演、体验等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自然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公共人文机构收藏、保管、展出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科学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和借助水平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积极开展以发扬优秀非物质自然遗产为目的的人文艺术创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依法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影响力,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现代人文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为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借助非物质自然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人文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会同市旅游行政职能部门将非物质自然遗产列为我市旅游形象宣传品内容,支持、指导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为保护基地(工业园区)、人文生态为保护村落(老城区)和有条件的指标性发扬人、为保护基层单位开发旅游工程项目,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非物质自然遗产特色旅游产品。

第三十二条 市、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强化对与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密切有关的动物、植物和稀有矿产等天然原材料的为保护指标性发扬人和为保护基层单位有权依法优先借助与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密切有关的天然原材料第三十三条 市、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合理借助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应在资金、场所、宣传品推介、产品营销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

基层单位和个人合理借助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明确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人文产业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以使用人文产业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予以扶持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文行政职能部门指导、支持非物质自然遗产行业协会和有关专业协会,依照各自章程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和有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活动。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活动第三十五条 借助非物质自然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处理好为保护发扬和开发借助的关系,尊重其原真形式和人文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为保护基层单位及人文生态为保护村落(老城区)落实为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评估不合格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

第二章 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 冒用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或者为保护基层单位的名义积极开展活动的,由人文行政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开展活动的,对基层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人文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同级人文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第四十条 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工作人员,在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管理组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基层单位或者行政监察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章 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本法规所称开发区,是指重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重庆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重庆化学工业区第四十二条 本法规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重庆市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法规》的决议(201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重庆市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法规》,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十八号重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法规》,已经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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