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 重申请 轻保护原因(非遗保护工作问题与对策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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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 重申请 轻保护原因(非遗保护工作问题与对策分析论文) 第1张

保护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从其提出到定型以及引起学界高度关注,主要经历三个阶段2006年到2010年10月,是生产性保护的提出阶段在这期间,相关学者提出生产性保护理念后,文化部积极举办相关论坛,邀请专家对这种保护方式进行论证,为建立相关制度做准备。

“生产性保护”也有学者称为“生产性方式保护”,较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王文章先生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第一版)中提出5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保护方式,“生产性方式保护”就是其中之一2010年11月到2012年2月,是生产性保护制度的确立阶段。

2010年11月,文化部办公厅下发“办非遗函〔2010〕499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评建工作,标志着生产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2012年2月以来,是学术界对生产性保护高度关注阶段。

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等多个学科的学者都密切关注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动态,积极进行相关研究,并通过举办学术会议进行专题研讨从生产过程来说,生产性是投入与产出的问题,但从非遗保护来说,它是指非遗特征和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传承的,它们生产的成果既有精神财富也有物质财富。

生产性保护是依据非遗的生产属性提出的保护方法它一经提出就受到文化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他们的积极推动下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非遗保护方法,它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制度之后出现的,目前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保护方法。

一、生产性保护的概念与价值(一)生产性保护的概念生产性保护理念提出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学界没有对其进行科学的概念界定,大众对它的认识也是模糊的2009年2月,参加文化部主办的非遗生产性保护论坛的专家经过讨论认为,生产性保护是“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换为生产力和产品”[1]。

生产、流通、销售是现代商业活动的三个重要环节既然是商业活动,那么必然需要经济效益,因此它也是“产生经济效益的一种保护方式”[2],但主要目的不是获取经济效益文化部为了避免生产性保护基地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遗忘保护的初衷,在指导意见中设置了前提条件,要求生产性保护以保持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遗技艺为前提。

然而,“重效益、轻保护”不仅是专家学者对生产性保护担心的内容,也是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很多专家对生产性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并试图从概念界定上就撇开与商业活动的联系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来说,生产性保护是文化主管部门设置的一种制度化的非遗保护方法,也是他们扶持非遗传承基地进行传承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们认识生产性保护的本质,必须将它与时代背景结合起来,一方面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也要引导生产主体与现代社会适应,提升专业化水平,培育和提炼匠人精神,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二)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

生产包括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两种类型,但这两种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都适用于生产性保护却存在较大的学术争议王文章先生在初次提出生产性保护概念时,没有限定它的适用范围,其列举的对象包括传统手工技艺和民族传统节日等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

但是,他后来明确指出生产性保护仅限于“传统手工技艺及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类项目”文化部在“文非遗发〔2012〕4号”指导生产性保护的文件中采纳了他的意见已经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也仅涵盖了这三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这三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医药是依附在物质生产上的项目,传统美术虽然是精神生产,但是在艺术品市场上主要是通过绘画作品这一物质的流动来体现其价值所以,目前的生产性保护实践实质上仅针对物质生产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至于为什么只包括这些类型的项目,学界和实务部门都没有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或许是方便工作的缘故虽然在实务工作中已经确定了生产性保护的边界,但是在学理上是否存在边界,以及边界在哪里,仍有学者在不断探索一些学者主张有边界。

比如,徐艺乙认为“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只能对部分项目实施”;李荣启、李梦晓也认为生产性保护不适宜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生产性保护没有边界如田兆元认为当前的生产性保护不全面,并认为对歌谣、舞蹈、传统节庆等“纯粹”非遗的生产才是真正的民俗文化产品生产,必须将这些项目纳入进来。

李德虎认为,“凡是和人民日常生活有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中,大部分是与精神生产相关的项目,生产性保护作为一项面向全国推行的保护方式,仅仅关注物质生产的项目,反映出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还是在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惯用思维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如果没有考虑清楚精神生产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生产性保护,或者目前的人力、财力还不足以覆盖所有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那么应该加强研究,分步实施,不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就把它们关在门外(三)生产性保护的价值

在文化主管部门主推的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立法保护四种保护方式中,每种方式都有与之配套的保障措施和具体的工作方法生产性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价值,文化部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作了 “四个有利于”的总体概括,即有利于增强非遗的活力,有利于提高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有利于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

这“四个有利于”的概括虽然比较全面,但似乎针对性并不强,没有突出生产性保护在整体保护体系中的独特价值生产性保护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最具文化延续性和创造力的保护方式,突出了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性。

但是,它对于非遗保护体系的特殊价值还主要体现在弥合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保守路线和激进路线的断层,闯出了一条中间路线一般将“物化”和“环境稳定”的保护路线视为保守路线,将产业发展的保护路线视为激进路线生产性保护就是将非遗“物化”为精神或者物质产品,引入市场的流通体系,兼顾了保守路线和激进路线的学术主张,并在实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效益。

生产性保护除了其他保护方式都具有的社会价值之外,突出的价值是活态传承价值和经济价值非遗保护的其他几种方式都难免让它跌入静态保护的窠臼,只有生产性保护始终是动态保护生产性保护也是文化再生产的具体形式布迪厄认为,文化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只有通过不断的“再生产”才能维持自身平衡,社会也才得以延续。

非遗也只有再生产才能实现“活态传承”,否则就将成为束之高阁的“遗产”,背离保护的宗旨二、生产性保护的路径生产性保护研究最终要落到生产性保护如何进行,也就是它的路径问题上尽管有学者认为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生产性”不是“生产”,也不能把生产性保护简单地看作文化产品的生产,但是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生产的产品终究要进入市场,要遵循市场规律。

不按照市场规律行事,消费与生产错位是生产性保护面临的现实困难[3]生产性保护毕竟是一种连接市场与非遗的保护方式,除了遵循市场规律还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律目前,学界对生产性保护路径研究的学术成果主要集中在产品生产阶段的研究上,对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关注较少。

生产性保护的实施过程是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过程因此,学术研究特别关注政府在生产性保护中的作用,也就是政府应当怎样作为李梦晓认为,政府不应该在微观层面过多干涉,应该在宏观层面加大政策支持和思想引导,并在“税收、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法律支持”。

李荣启也认为,生产性保护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在扶持生产性保护过程中,有政策倾斜、资金支持,无疑发挥了主导作用,但同时也应该明确政府职能的边界,不能包办代替,要调动保护基地和传承人的主观能动性,他们才是市场的主体和传承的主体。

生产性保护的生产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何支持这些传承人,以及如何将这些传承人组织起来,构建怎样的生产组织模式,学者们主要通过深入的个案研究来回答这些问题徐艺乙认为,生产性保护中要建立传承人带徒传艺、创作作品、档案资料收集的具体机制和工作方法。

对于生产的组织形式,张士闪认为应当“创造条件让非遗活动回归到一种与乡土日常生活相连接的、充溢着精神创造旨趣的副业活动或群体性的社区仪式”当然,也有学者提出生产性保护要把传统民间艺术从原生的文化空间剥离出来,转变为纯粹的审美对象。

[4]这种观点显然有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宗旨,必然带来保护对象的异化在生产性保护实践中,已经形成“公司+农户”“手工作坊”“宫廷作坊”,以及包买制等生产组织模式,具体选择哪种模式,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来确定。

也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保持手工技艺特点的基础上,借助现代化设备和手段,实现“生产集约化、规范化和管理现代 化”的转变产品质量是生产性保护的核心对于提高产品质量的方法,吕品田认为,要增加生产性的人文内涵,要根据历史状况,有的需要还原到高端生产的“御作”状态,有的需要回归“乡土”情景。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应该通过增加创意设计,改进生产工艺来提高产品质量产品生产出来后,还要重视产品的品牌化运营[6]也有学者从宏观上提出,生产性保护的总体目标是传承文脉[7],“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技艺和核心价值得到完整性的保护”[8]。

生产性保护毕竟不是完全由政府资助的纯公益事业,其产品也不是完全由政府购买,并提供给大众的公共产品因此,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政府在做好宏观调控的同时,还必须调动保护主体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发挥自身的创造性生产性保护应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业化不仅是现代社会生的发展方向,也是提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核心技能,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三、生产性保护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一)生产性保护与商业化、产业化的关系商业化、产业化这两个词汇是在商业和产业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当人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用来获取报酬时就已经走上了商业化的道路,商业化达到社会普遍认可的规模程度后就实现了产业化。

自从格林伍德提出“文化能被商业化吗?”命题以来,学术界在文化商业化的利弊研究上就有针锋相对的两派同样,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中也存在主张商业化和反对商业化的观点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学者认为,商业化必然导致非物质文化本真性丢失,因此,必须避免因生产性保护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商业化、产业化、旅游化[1] 。

徐艺乙指出“对生产性保护方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生产”岳青也认为商业化不是生产性保护的必要途径支持非遗商业化的学者认为,只有商业化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才能提升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从制度设计来说,生产性保护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9]的过程,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具体行动。

在生产性保护的语境中,生产就是指的商业性生产,也就是具有盈利性质的生产活动;生产性保护就是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市场、服务民众、重获生机”田兆元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离开了商业化的全过程,肯定就是一句空话”。

还有一些持有限商业化观点的学者认为,必须对商业化的项目和商业化的过程加以限制,才能避免商业化对非遗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如祁庆富就认为“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生产表演”,“活态传承”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

苑利、顾军认为,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商业化,能否进入市场的标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身的传承规律佟玉权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同时,也指出要防止违背传承规律的“全盘的或不加选择的过度商业化行为”从商业化到产业化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商业化是为产业化进行量的积累,产业化是商业化积累到一定规模数量之后的质变。

因此,“生产性保护和产业化保护不是一回事;商业性经营和产业化经营不是一回事”[11]但是,在生产性保护研究过程中,也有很多学者没有严格区分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内在逻辑关系,将商业化和产业化混为一谈,甚至认为商业化等于产业化。

对于生产性保护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产业化,多数学者认为要谨慎对待,应把生产性保护与非物质 文化遗产产业化区别开来徐艺乙认为,生产性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而不是把非遗资源发展成产业,“更不能将其概念兑换为产业化。

”苑利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开发有矛盾的一面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途径”[12],应该大力扶持目前,非遗商业化是比较流行的社会现象。

这些现象的成因,虽然有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但更多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主动作为他们通过参加表演、提供服务、出售产品等形式获取报酬,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比如,在传统社会,土家织锦大多在土家女儿嫁妆的被面上出现。

这些织锦的来源主要是姑娘自己编织或者亲朋好友赠送,现在已经演变成旅游市场上人人可以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其物品主要形态也由被面变成了壁挂装饰品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实质就是扶持保护基地或者传承人发展生产,促进非遗商业化。

商业化之后能不能产业化,以及能否实现产业化,是市场规律支配下的问题,不是同意与否的问题(二)生产性保护与发展创新关系在整个非遗保护工作中发展创新都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一些强调“原生态”保护的学者反对一切形式的发展创新,但是在主张“本真性”保护的学者看来,可以进行有限度地创新。

同样,在生产性保护研究中也存在生产过程能够创新与不能创新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因此,很多学者在努力解决对生产性保护发展创新认识不一的问题王海霞认为,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要以提升现代生活品质为目的,要以创新谋发展。

佟玉权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本质在创新”胡惠林、王媛认为,生产性保护的创新“要在文化意义的生产层面推动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与变迁”当然,生产性保护的创新也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尊重历史传统,不能“以牺牲项目的本真性为代价去获取经济效益”。

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是否得到保持,已经成为衡量生产性保护发展创新是否可行的标准,只要能够保持本真性的发展创新,都是可行的目前的生产性保护主要涉及的是与工艺相关的项目,工艺是保护的核心从传统社会中积淀下来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采用的是手工技艺,在现代社会,工艺能否创新,是否还要坚持手工技艺呢?王文章认为,应当将手工创造视为非遗作品的生命,如果手工创造丢失,手工技艺也将瓦解。

刘德龙也认为,“手工技艺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底线”强调保持手工技艺,并不排斥工具的使用和更新,关键要守住手工的核心技艺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对现代工具的使用不是用来取代手工技艺,而是用来提高工艺水平,提升专业化程度。

生产性保护是让代表传统文化的非遗融入现代生活的重要路径,它使得非遗再也不是束之高阁的“遗产”,而是与我们的现代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生存在当下,生长在我们生活中的文化同时,生产性保护连接了传统与现代的两端,保护的目的就是要让它既继承传统,又适应现代。

传统与现代并非二元对立关系,继承了传统的现代才是具有凝聚核心和文化自信,能够永续发展的现代生产性保护继承传统就是要传承非遗的精神品质和核心技艺,适应现代就是要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如果我们正视当下的时代特点和文化生境,生产性保护研究的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编辑:香港文化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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