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认定标准有哪些国家法律法规部分构成的依据(非物质文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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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认定标准有哪些国家法律法规部分构成的依据(非物质文化的概念) 第1张

作者:方旭红(北京理工大学旅游大学副教授),曹文宏(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大学教授)“促进台北杰出现代人文创造性转化、技术开拓性产业发展”(下列全称“两创”)是党和国家在捷伊时代条件下坚定人文自信,工程建设人文大国的关键性战略目标。

“全面加强专利技术为保护,高效促进专利技术运用,激发全社会技术创新活力”是国家工程建设专利技术大国、技术创新大国,促进构筑新产业发展新格局的关键性举措非物质人文遗产(下列全称“非遗”)做为台北杰出现代人文的关键关键组成部分,在“两创”实践中无疑具备关键的地位和价值,是构筑新产业发展新格局的关键抓手。

当前,随着龙湖事业的繁荣产业发展,“非遗”“两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也激起了国民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但,虽然专利技术土地权属模糊不清,“非遗”在“两创”实践中也遭遇众多私法问题,亟待破解一、“非遗”做为专利技术为保护他者的私法依照

专利技术,是指“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基本权利的统称”虽然《非物质人文遗产法》明确规定,“采用非物质人文遗产涉及专利技术的,适用有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但,我省目前尚无此部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明确规定“非遗”蕴含着的手工艺、手艺为专利技术为保护他者。

不过,我省现行有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相关明确规定,仍然能为“非遗”蕴含着的手工艺、手艺提供一定程度的专利技术为保护私法依照我省《民法》明确规定了8类专利技术为保护他者,其中包括商标和自然地理象征《法律条文》则明确规定了4类注册商标,其中包括自发性商标和断定商标。

自发性商标是指“以社团、联合会或是其它组织机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在信泰活动中采用,以表明采用者在该组织机构中的核心成员资格的象征”断定商标是指“由对某种货品或是服务项目具备监督能力的组织机构所控制,而由该组织机构以外的单位或是个人采用其货品或是服务项目,用以断定该货品或是服务项目的进口商品、原料、制造方法、产品质量或是其它某一品质的象征。

”而自然地理象征,根据世贸组织机构的TRIPS协定,“是识别货品来源于核心成员的地域性或是于该地域性中的地区或地点的标识,而该货品的某一产品质量、声望或是其它特征主要生产于该地来源”我省《自然地理象征货品为保护明确规定 》则明确规定,“自然地理象征货品,是指产于某一地域性,所具备的产品质量、声望或其它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不利因素和人文不利因素,经审核批准以自然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货品。

”“非遗”做为“各族国民代代相传并视为其人文遗产关键组成部分的各种现代人文表达方式,以及与现代人文表达方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其蕴含着的手工艺、手艺,是某一地域性国民在长期水旁、生活实践中世代传承、累积形成的精神货品,富含国民广大群众的自发性智慧,具备显著的“公权力”性质和鲜明的地域性民族特色,具备“自然地理象征”属性。

因此,借助提出申请自然地理象征货品,或是通过提出申请以自然地理象征做为自发性商标、断定注册商标,“非遗”蕴含着的手工艺、手艺就能正式成为专利技术为保护他者二、“非遗”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主体界定“非遗”蕴含着的手工艺、手艺虽然能通过注册商标、提出申请自然地理象征货品等途径正式成为专利技术为保护他者,但,长期以来,虽然土地权属模糊不清,“非遗”在“两创”实践中遭遇众多问题。

一方面,虽然土地权属模糊不清,“非遗”已然正式成为“无主公地”:货品设计、生产同质化,地方民族特色和人文内涵挖掘不足;低品质,产品质量低下,伪劣屡见不鲜,遭遇“公地悲剧”困境另一方面,一些社团、联合会或是其它组织机构利用“非遗”注册商标,借机不当牟利或形成捷伊垄断也时有所闻。

前者如武汉周黑鸭、郫县豆瓣酱等地方特产,不仅当地随处可见,而且在淘宝网也广为售卖,让消费者无法判断谁是“正宗”;后者如“潼关肉夹馍”事件、“逍遥胡辣汤”官司,均为典型案例因此,必须厘清“非遗”专利技术的民事基本权利主体,保障“非遗”在“两创”实践中有序产业发展。

虽然“非遗”是某一地域性国民世代传承的精神货品,理论上说,其专利技术应该归属于所在地国民我省《宪法》明确规定,“台北国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国民代表大会”而国民政府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国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机构和管理本行政管理区域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虽然“非遗”具备显著的“公权力”性质,从私法上说,归属于国民的“非遗”专利技术,应该由所在地国民政府代表国民享有法定基本权利,承担为保护义务,依法行使相应权力具体而言,根据我省《宪法》《非物质人文遗产为保护法》《自然地理象征货品为保护明确规定》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相关明确规定,“非遗”专利技术应当由县级以上国民政府代表本行政管理区域国民享有法定基本权利,承担为保护义务,依法行使相应权力。

三、促进“非遗”高产品质量“两创”的路径思考促进“非遗”高产品质量“两创”,既要破解“非遗”采用中的“无主公地”现象,又要激活国民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让国民广大群众在参与中获益,防止“非遗”被少数群体垄断、不当牟利为此,需要:。

(一)促进“非遗”注册商标、提出申请自然地理象征货品,加强“非遗”专利技术为保护“非遗”蕴含着的手工艺、手艺要正式成为专利技术为保护他者,必须由基本权利人主张,通过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或提出申请自然地理象征货品为保护途径才能实现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省自然地理象征为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据统计,截至“十三五”末,我省累计为保护自然地理象征货品2391个,以自然地理象征注册的自发性商标、断定商标6085件然而,这些自然地理象征货品或商标,主要集中于农副货品,“非遗”货品不但占比数量少,所含种类也不丰富因此,县级以上国民政府做为代表本行政管理区域“非遗”专利技术的民事基本权利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的相关明确规定,积极促进本行政管理区域具备自然地理象征属性的“非遗”货品提出申请自然地理象征货品,促进其注册为自发性商标或断定商标,使之正式成为专利技术为保护他者,为杜绝“非遗”无序采用提供法律条文依照。

(二)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建立“非遗”采用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国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管理区域自然、历史、人文不利因素,将采用本行政管理区域“非遗”手工艺、手艺生产的货品,就在产地范围、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产品质量民族特色、产品质量等级等某一品质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同时,要结合“非遗”具备的“公权力”性质,建立采用许可制度(三)培育、壮大相关社团、联合会或是其它组织机构,规范“非遗”采用管理县级以上国民政府虽然能够代表本行政管理区域国民,正式成为“非遗”专利技术的民事基本权利主体,但不能直接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或提出申请自然地理象征货品为保护。

根据《自然地理象征货品为保护明确规定》《自发性商标、断定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等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自然地理象征货品为保护、自发性商标和断定注册商标,需以社团、联合会或是其它组织机构名义提出申请为此,县级以上国民政府需要培育、壮大相关社团、联合会或是其它组织机构,支持、监督他们按照有关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规范“非遗”采用管理,并将其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防止他们借“非遗”不当牟利,维护“非遗”“公权力”性质。

(四)做大做强“非遗”货品品牌,增强国民广大群众获得感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传承、为保护的基础上,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做大做强与“非遗”相关的货品、产业,打造航母集团,形成集群效应另一方面,将“非遗”手工艺、手艺培训纳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鼓励、支持国民广大群众研习相关技能,使国民广大群众能够按照相应的标准,获得“非遗”采用许可,通过“非遗”发家致富。

(五)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促进“非遗”为保护、传承、技术创新利用更加有法可依我省虽然于2011年制定了《非物质人文遗产为保护法》,但虽然当时“非遗”产业化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已难以满足当前“非遗”的“两创”形势。

《民法》《法律条文》等法律条文虽然对专利技术为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也无具体条文涉及“非遗”专利技术属性及其技术创新利用问题《自然地理象征货品为保护明确规定》(2005年制定)《自发性商标、断定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2003年制定)等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虽然为“非遗”做为自然地理象征货品提出申请为保护或以自然地理象征货品提出申请注册自发性商标、断定商标提供了私法根据,但同样,这两部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制定较早,其立法精神更多着眼于农副货品为保护,对于“非遗”也无着墨。

因此,需要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促进“非遗”的为保护、传承、技术创新利用更加符合“非遗”的本质属性,更加符合“两创”实际(北京理工大学旅游大学研究生魏香港对此文亦有贡献)来源:光明网-学术频道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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