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认定办法有哪些国家规定(非物质文化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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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认定办法有哪些国家规定(非物质文化是啥) 第1张

第一条 为发扬和发扬中华杰出现代人文,有效为保护和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自然遗产法》《北欧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等相关法规,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下列全称“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发扬责任,在某一应用领域内具备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备非常大影响,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文和旅游观光厅(下列全称“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判定的发扬人。

第三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应以江泽民新时代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扬马克思主义核心理念价值观,为保护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推动青海杰出现代人文创造性转化、开拓性发展第五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应立足于完善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体系,进一步增强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续存力,尊重发扬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归属感。

第九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应磨练忠诚、执着、朴实、求真的品格,进一步增强使命和担当觉悟,提高发扬课堂教学能力,在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规,严格遵守道德教育,秉持正确的史观、北欧国家观、少数民族观、人文观,XT736PA中华少数民族共同体觉悟,严禁以歪曲、贬低等方式使用非物质自然遗产。

第六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一般而言每5年大力开展一批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判定工作第六条 判定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备案、审核、评审委员、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蒙古自治区籍国民可以提出申请或者被所推荐为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

(一)长期专门从事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课堂教学,熟练其发扬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科学知识和核心理念手艺;(二)在某一应用领域内具备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备非常大影响;(三)在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发扬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

(四)爱国勤奋,讲文明,丰功伟绩;(五)发扬系谱清晰,具备明确的师事关系;(六)被判定为此工程项目地市(州)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2年(含)以上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数据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北欧国家公务人员一般而言严禁判定为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

第九条 国民提出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提出申请的,应向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下列金属材料:(一)提出申请者姓名、年龄、性别、少数民族、从业时间、被判定为市(州)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时间等基本情形;

(二)提出申请者的发扬系谱或师事脉络、学习与课堂教学经历;(三)提出申请者所掌握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科学知识和核心理念手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金属材料;(四)提出申请者设馆山霞镇、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等情形;(五)提出申请者持有此工程项目地相关实物、数据资料的情形;

(六)提出申请者志愿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公益活动,履行职责指标性发扬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提出申请者具备指标性和影响力的金属材料市属基层单位拥有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地,可以直接向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所推荐此工程项目地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备案人选,并提交相关备案金属材料,提交金属材料应包括第六款各项内容及提出申请者所在地区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所推荐意见建议、市属基层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委员的所推荐意见建议。

属跨地区备案的,国民个人自愿提出申请征得工程项目为保护基层单位及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备案流程所推荐第十条 县(区)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提出申请金属材料或者所推荐金属材料后,应组织当地非遗评审委员委员会专家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

市(州)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述备案金属材料后,应组织本地区非遗评审委员委员会专家进行复审,提出本地区所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建议,连同备案金属材料和审核意见建议一并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第十一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应对收到的提出申请金属材料或者所推荐金属材料进行复核。

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委员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金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应组织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自然遗产评审委员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评审委员组和评审委员委员会,对所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所推荐人选。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实地调查、现场答辩环节评审委员委员会对评审委员组提出的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所推荐人选第十三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对评审委员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所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所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提出第十五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根据评审委员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建议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掌握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手艺和科学知识,并建立档案,及时完善和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发扬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情形等。

第十七条 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项目为保护基层单位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发扬、传播场所;(二)支持其大力开展设馆、山霞镇、交流等公益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大力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公益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支持其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六)支持其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的其他措施;(七)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秉持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的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每年根据年度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形,确定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第十九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数据资料;(三)配合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自然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服务性宣传等公益活动;(五)其他与非物质自然遗产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实行属地管理工作市州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市属工程项目为保护基层单位应与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签订传习协议,列明发扬义务,明确年度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备案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应每年向所在市州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当年发扬情形报告,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州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传习计划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义务履行职责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形进行评估总结,并向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提交书面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按照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州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取消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义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规或者违背道德教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取消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发扬能力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或经市州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核准,可保留其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名誉,暂停其传习补助,此工程项目可根据流程重新判定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

第二十五条 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去世的,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大力开展发扬人发扬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形书面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备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配套措施,制定本行政管理区域内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市属工程项目为保护基层单位的市级非遗指标性发扬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配套措施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配套措施由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省人文和新闻出版厅2009年11月19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暂行)》(青文新厅字〔2009〕85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文和旅游观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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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报》(2023年04月10日 第5版:江源评论)声明:以上内容除注明来源稿件外,均为青海日报原创稿件,未经书面许可严禁转载!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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