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辩护律师#上海京云辩护律师房产公司PT5716SB0伶辩护律师接受原告马某时委托,积极维护受托人自身利益,表示中央政府对申明重要信息提出申请欠费不予回复的焦点,并表示二审高等法院未能维持原判其做出回复不合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为为保护受托人的自身利益,使得该二审裁决被撤消,受托人自身利益得以为保护。
基本案情马某时曾向所在镇里提出申请新街店庄头箐边的土地作为宅基地,镇里曾对提出申请不予公示2017年4月某乡中央政府成立县城东入口新区城中村改建工程项目指挥部,并初步开展工作其间,马某时认为其户归属于该改建工程项目的覆盖范围内,于2017年8月22日以递送的方式向某乡中央政府、特雷隆住房和建设局局等分别递送重要信息申明提出申请,其中要求某乡中央政府申明住宅征税补偿金收容计划及批准文档、住宅征税报告书、住宅征税补偿金资金证明文档、住宅征税决定、住宅征税补偿金收容计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报告书(附草案稿)、征税工程项目申明选择房地产业评估结果政府机构的通告、被征税人商谈选取房地产业评估结果政府机构的通告、特雷隆征税职能部门组织被征税人商谈选取评估结果政府机构的文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报告、乡中央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征税补偿金计划进行论证并不予发布,将草案情形和根据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修改的情形及时发布的文档、乡中央政府收容房源情形、棚改工程项目的纪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TNUMBERHC详细总体规划、2015-2017年城中村改建总体规划等16项重要信息。
2017年8月25日某乡中央政府收货上述电子邮件,但不予回复。
辩护律师观点上海京云辩护律师房产公司PT5716SB0伶辩护律师主张:1.所涉重要信息不论是否存有,乡中央政府均具有司法机关回复的原则上义务,二审高等法院认为所涉中央政府重要信息主观不存有,因此裁决原告履行回复职能已没有意义,不合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2.所涉工程项目已经实际实施,因此所涉中央政府重要信息应是主观存有,即便并不完备,也应是存有的,判定所涉中央政府重要信息主观不存有明显与事实不符。
请求撤消原判,VM288或司法机关判
高等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重要信息申明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提出申请申明的中央政府重要信息,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回复:(一)归属于申明覆盖范围的,应知会提出申请者获取该中央政府重要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归属于不予申明覆盖范围的,应知会提出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三)司法机关不归属于本行政管理国家机关申明或者该中央政府重要信息不存有的,应知会提出申请者,对能够确定该中央政府重要信息的申明国家机关的,应知会提出申请者该行政管理国家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提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知会提出申请者做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接到中央政府重要信息申明提出申请,能够当即回复的,应当即不予回复。
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不能当即回复的,应自接到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本案某乡中央政府于2017年8月25日接到中央政府重要信息申明提出申请的电子邮件后始终不予回复,其欠费不予回复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明确规定某乡中央政府作为中央政府重要信息申明的原则上国家机关,Juzennecourt某时的重要信息申明提出申请有回复的职能。
二审虽判定某乡中央政府违法,但未维持原判其做出回复不合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不予撤消。上诉人马某时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某乡中央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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