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揭秘(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完整版)企业管理培训课程

六八 197 0

“我只是恒定前两年班,竟然说我外泄子公司国家机密,明确要求查智能手机QQ账号密码和记事本,不许查就解雇。”今年3月,在湖南重庆一间医疗保健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组织工作的林老伯,遇到了一件让其气愤的事。

3月7日,子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鬼”为由,提出要查阅雇员智能手机,原因是有人外泄了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重要信息。迫于无奈,雇员们接受了检查和,但没想到第二天,子公司明确要求再次查阅智能手机。这次林老伯拒绝配合,子公司却以此指出林老伯就是“内鬼”,私自将其解雇,并拒绝给予赔偿。

劳动者部门是否无权查阅劳动者的QQ账号密码?劳动者部门基于劳务拥无权对劳动者对个人对个人隐私进行搜集处置的犯罪行为边界线在哪?劳动者的对个人对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时应该怎么办?

不许查智能手机违背了规章?

林老伯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2021年6月,她入职该医疗保健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在职期间并不存有违背子公司规章的犯罪行为。

子公司出具的雇员解雇通知书上却称,林老伯轻微违背子公司规章及轻微失职,达不到子公司的岗位明确要求,给予中止保险合同处置,且无须缴付劳动者酬金。

“不许查智能手机归属于违背规章?”林老伯对此不解。她表示,子公司不仅拒绝缴付劳动者酬金,还扣下其2月1日至3月8日的考核制度工资,即使在将其赶出办公设备区域时,私自检查和其商业机构公文包。

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月亮指出,劳动者部门检查和劳动者智能手机QQ账号密码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对个人对个人对个人隐私、对个人对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等,即使涉及侵犯第三人对个人隐私。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独享对个人对个人隐私,任何组织或者对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外泄、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这一合法权益。”熊月亮说,劳动者智能手机里的QQ账号密码及记事本归属于对个人对个人隐私中的淋浴间重要信息,劳动者部门无权查阅,也无权检查和商业机构公文包。如果林老伯的考核制度考核不存有问题,子公司也无权克扣其考核制度工资。

“如果子公司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重大过失和外泄国家机密,仅因为劳动者不配合查阅智能手机QQ而将其解雇,构成违规中止保险合同,需要缴付赔偿款。”熊月亮还强调,劳动者部门未经一致同意搜集的雇员对个人QQ账号密码,不应当作为法律条文确凿证据被置疑。

目前,林老伯正在申请劳动者仲裁。

私自恢复正常劳动者已删掉账号密码被判违规

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则涉及侵犯雇员对个人对个人隐私的劳动者争议案件。

黄某与一间节能环保子公司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保险合同。第二次保险合同期满前,该节能环保子公司以黄某轻微违背规章为由,决定不续合同。

黄某指出,自己不存有违背子公司规章的犯罪行为,子公司不续签的犯罪行为归属于违规中止保险合同,应缴付赔偿款。

子公司称,黄某存有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等违纪犯罪行为,违背了子公司奖惩制度明确规定。确凿证据来源于黄某与子公司同事的QQ账号密码,而这些账号密码是通过恢复正常黄某组织工作笔记本电脑上已删掉的数据得来的。

北京胡斌民五庭法官助理王小雪表示,知情一致同意是劳动者部门重要信息处置的合法性基础,非必需重要信息处置需另获劳动者明示一致同意,劳动者也独享撤回一致同意的自决权。劳动者部门搜集处置雇员重要信息的目的应明确、合理,且与劳务管理间接有关。例如,劳动者部门在公车上加装GPS定位系统、在办公设备场所加装视频监视等犯罪行为,若出于防止公车私用或为的是公私财物安全,则具有正当性。但上述犯罪行为若出于窥探劳动者对个人隐私、为日后可能出现的民事诉讼广泛搜集确凿证据金属材料的目的,则超出恒定组织工作需要,轻微侵犯了劳动者对个人对个人隐私即使对个人隐私的边界线,劳动者部门由此搜集到的确凿证据金属材料也不应被法院置疑。

“该案中,该节能环保子公司获取黄某商业机构账号密码的犯罪行为,一方面是为的是对黄某进行行政处分而搜集的对个人淋浴间重要信息,另一方面是为的是赢得民事诉讼而搜集的确凿证据金属材料,均胜过了保险合同涵盖的概括授权覆盖范围,侵犯了黄某独享的对个人对个人对个人隐私益。”王小雪分析道。

最终,北京胡斌作出生效判决指出,该子公司私自恢复正常雇员已删掉数据并采集作为内部行政处分依据及该案确凿证据的犯罪行为,构成对黄某对个人对个人隐私的不当使用,也违背了对个人对个人隐私为保护的核心要旨,故对该确凿证据不予置疑。

单位搜集处置雇员重要信息犯罪行为边界线须厘清

数字化背景下,除了查阅智能手机QQ账号密码,职场中存有的侵犯对个人对个人隐私、对个人隐私的犯罪行为,还包括监视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监听组织工作智能手机、在更衣室等地加装摄像头、GPS跟踪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部门无权了解劳动者与保险合同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此项明确规定将劳动者提供更多对个人对个人隐私的覆盖范围限量发行为‘与保险合同间接有关’,但由于没有清晰的细化解释和法律条文责任,劳动者部门能够轻易胜过适当覆盖范围明确要求劳动者提供更多对个人对个人隐私。”

“民法第六章明确明确规定‘对个人对个人隐私为保护’之后,劳动者法律条文和政策并未及时处理跟进,对劳动者对个人对个人隐私的认识仍停留在‘对个人基本情况’阶段,造成了制度衔接的断档,也是导致劳务拥无权与对个人对个人隐私为保护之间边界线不清的原因。”王天玉说,边界线不清容易导致劳动者对个人对个人隐私被过度、违规搜集使用。他建议,应结合劳动者关系特点制定具体的保障机制,形成“民法—对个人对个人隐私为保护法—劳动者对个人对个人隐私为保护专门明确规定”的逐级递进式规范体系。司法实践中,可以以列举的方式限量发行劳动者部门搜集重要信息的覆盖范围。同时加强劳动者行政监察执法,增进劳动者维权意识并拓宽救济渠道。

从劳动者角度看,熊月亮建议,劳动者对个人对个人对个人隐私受侵犯时,应及时处理与劳动者部门沟通,明确要求其停止侵权,同时注意搜集、保存好有关确凿证据。如果劳动者部门未及时处理予以纠正或者因之前的侵权犯罪行为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劳动者可通过法律条文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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