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读懂(北京非遗可以申请吗)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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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读懂(北京非遗可以申请吗)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官网查询 第1张

原标题:【政策法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来了,附全面解读该条例特色《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20日通过据了解,该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前,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还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四部门解读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立法过程及特色数读北京非遗北京市已普查非遗资源1.2万余项 (截至2018年6月底)1、其中昆曲、京剧等11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相声、抖空竹等126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3、北京评书、京绣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73项4、北京面人、拉洋片等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909项非遗传承人不再“独一份”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但在以往惯例中,一个非遗项目只能有一个代表性传承人,但像庙会等民俗类项目,很难确定某一个具体传承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部分集体传承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庞微介绍说,北京市非遗条例突破了过去一个项目只有一个代表性传承人的惯例,首次规定团体也可以作为传承人,这对于集体共同传承的非遗项目来说具有积极、长远的扶持作用工业遗址或将成为非遗活动场所。

“条例出台后,我们除继续给予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经费补助外,将进一步给予传承人全面扶持”庞微表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要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传承活动场所,“我们计划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场所。

”据庞微介绍,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今年将积极推动行政副中心北京非遗展示空间的建设,同时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非遗保护中心的一批传承人工作室和展示空间将陆续运营高校和中职增非遗相关专业非遗传承面临着“招不来、留不住、传不下”的问题,特别是有些非遗项目存在人亡艺绝、后继乏人的困境,北京市非遗条例将如何破解这一困境?庞微在回答上述问题时表示,要以传承人群的中青年骨干为重点培养对象,加强传承人群梯队建设,实施国家和北京市两级“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开展规模大、层次高、专业性强的培训。

另外,在非遗传承方式的问题上,庞微说,要推动拓展传承方式,在继续保留传统“收徒传艺”传承模式的同时,将通过现代教育体系拓展传承方式,如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的贯通培养项目中增加非遗相关专业,对相关专业按照规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等,拓宽传承面,促使非遗传承方式与现代生活方式相适应。

适时开展条例执法检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副主任傅雁南说,条例出台后,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傅雁南表示,按照条例要求,市区两级政府要履行主导责任,把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当作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功能建设的大事来抓,尽快落实各项制度安排,在人、财、物和场地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积极履行主管责任,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统筹谋划非遗工作,贯彻落实保障措施,组织制定并监督检查保护规划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商务、经济信息化、人力社保、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协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遗保护相关工作,齐心协力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傅雁南还表示,北京市人大将适时开展非遗条例执法检查“条例建立健全了多项制度,但有些制度无法详细规定,需要在内容、办法和程序上通过制定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傅雁南说,条例中有四处明确要求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配套规定,这些配套规定的出台,将为条例有效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未来将打出保护政策组合拳“条例出台后,我们要继续完善非遗保护的制度设计,健全非遗保护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条例配套政策,形成全方位推动非遗保护的政策组合拳”庞微介绍说,目前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题管理办法。

除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庞微表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还将出台北京市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景泰蓝、京作硬木家具、剧装等传统工艺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号《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20日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9年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五章 传播与发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本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安排、规范使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审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政策及工作规划,审核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组织落实保护、保存工作规划及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专家参与机制和专家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支持其研究、挖掘、宣传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并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本市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十二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十三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数据库第十四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等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记录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送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一)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三)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区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十九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评审工作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议、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

第二十一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复审意见拟订代表性项目名录,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二十二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同一个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团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三条传承代表性项目的个人或者团体可以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成为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代表性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代表性传承人享有自主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扶持:(一)提供用于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等活动的传承场所;(二)给予开展传承活动的经费补助;(三)资助开展宣传、展示、交流、整理出版有关资料等专项活动;

(四)协调解决传承活动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第二十五条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三)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二十六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组织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发现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提示;经提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或者代表性传承人;(二)具备制定和实施该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本市鼓励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愿意承担某项代表性项目保护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成为项目保护单位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代表性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八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并建档;(三)保护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四)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五)为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项目保护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第二十九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组织对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估。

项目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将原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三十条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一)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的贯通培养项目中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二)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按照规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

第三十一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及相关从业者等参加相关研修、研习和培训,提高其文化艺术素养、技能水平、项目运营管理能力等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代表性项目按照存续状态和项目类别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三条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一)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

(二)协助招收学徒,并对学徒给予资助;(三)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四)修缮与其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创作、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协助宣传、展示、推介产品和服务等措施,实行生产性保护。

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对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彰显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的特定区域,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对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三十六条对老字号企业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传统技艺的文化内涵,开发北京特色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七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将具有历史传承和地方特色、与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联系紧密的传统工艺代表性项目列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在扩大传承人队伍、提高产品整体品质、拓宽销售渠道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地方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杂技等代表性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市、区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统筹本市的剧场资源,通过安排演出场所和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售票补贴等方式,支持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杂技等代表性项目展示展演。

第三十九条本市加强对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鼓励依法种植、养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鼓励在保持传统技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使用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属于代表性项目组成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并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第五章 传播与发展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庙会等民俗活动以及国际交往活动,对代表性项目和保护成果进行宣传、展示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或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场所。

第四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研究机构,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研究、交流等活动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和公共交通等候区域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为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市文化和旅游、科技、经济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技术、新媒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的开发、应用。

第四十五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本市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和专家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社区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服务项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通过提供展示设施、设立工作室、组织活动、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

本市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本市鼓励将保护本地区的代表性项目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第四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科技、文化创意、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推动项目保护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融合和校企合作。

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通过协助宣传推介、补贴消费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第四十九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举办活动、资助项目、提供场所、开展研究、提供中介服务、参加志愿服务、提供法律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提供信息、政策培训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十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本市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线路、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

本市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为开发利用代表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第五十一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给本市的收藏研究机构、公共文化机构等,或者委托其收藏、保管、展出。

第五十二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和发展研究,对符合科研课题立项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十三条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内涵及表现形式,不得有歪曲、贬损等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第五十四条本市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等,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著作权登记。

本市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依法为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第五十五条本市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互鉴,支持举办、参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活动。

本市推动建立健全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发展机制,在跨区域调查研究、宣传展示、传承发展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第五十六条本市鼓励其他地区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能够促进文化融合发展的其他地区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代表性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评审、认定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项目保护单位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截留、挪用、贪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议、申请、推荐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

已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传承经费补助、项目保护资金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歪曲、贬损等行为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北京日报、北京晚报——END——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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