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非遗申请(威海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报告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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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非遗申请(威海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报告总结范文) 第1张

潍坊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潍坊市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配套措施》已经201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69次专题会议通过,骅威文化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5日潍坊市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配套措施第二条。

为了强化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人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自然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自然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配套措施第三条 我市区划内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和相关管理工作公益活动,适用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予、长远总体规划、稳步实行的原则,促进非物质自然遗产释压发扬,带入生产生活、创造力转化与开拓性发展第五条市、区(地级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纳入该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为保护经费列为该级预算,保障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需要。

第九条 市、区(地级市)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负责镇域内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搞好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相关组织机构工作镇上海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搞好辖区内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

第六条市、区(地级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强化对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的领导,创建非物质自然遗产组织机构工作协同机制,协同处理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民、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通过科学研究、展示、发扬、收藏、捐赠、高职服务等方式,参予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

对在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国民、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市、区(地级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扬奖励第六条 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应组织机构制订本区域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总体规划,报该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地级市)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总体规划应经市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登记。

第九条创建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人才库制度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的进行调查、评审委员、政策咨询等组织机构工作,应听取人才库成员的意见第十条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应创建资料库和网络化为保护系统平台,方便国民、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进行数据资料查询,促进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网络化散播和为保护。

第十条市、区(地级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创建该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由市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组织机构编制并经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应经市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登记。

第十条国民、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可以向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列为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的提出申请或是提议受理提出申请或是提议的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应组织机构相关人员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临绝种状况等情况进行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十一条以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为保护基层单位的名义积极开展发扬、散播和利用公益活动的,应取得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资格证书、为保护基层单位资格证书第十五条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数据资料收集、整理和科学研究,不直接专门从事发扬组织机构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确定为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为保护基层单位第十五条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应创建评估制度,每两年至少组织机构一次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和为保护基层单位履行义务职责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给予相关补贴和是否取消资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六条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为保护基层单位不履行或是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为保护义务的,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可以取消其为保护基层单位资格证书,重新认定该工程项目的为保护基层单位第十七条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死亡的,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指标性发扬人丧失发扬能力的,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发扬人称号,重新认定该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指标性发扬人不履行或是因其它原因无法履行发扬义务的,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可以取消其指标性发扬人资格证书,重新认定该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

第十八条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应同时为保护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相关实物、场所、原材料等,以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实行系统性、整体性为保护第十九条对列为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的工程项目,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为保护:。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实行重点为保护,编制专项为保护总体规划,配套专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是博物馆,为国家级指标性发扬人设立组织机构工作室,对其授徒传艺给予补贴;(二)对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是博物馆,为省级指标性发扬人设立组织机构工作室;

(三)对市、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和指标性发扬人制订为保护发扬方案第二十条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予以优先为保护:(一)记录、整理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编印图书,制作影音数据资料,创建档案;。

(二)制订抢救为保护方案,安排为保护资金及传习、展示、展演场地;(三)为常随学员学艺提供适当补贴第二十一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商品或是服务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实行生产性为保护。

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场所、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实行生产性为保护,应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得改变其核心技艺第二十二条对丧失发扬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是基本消失的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市、区(地级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创建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记忆红皮书,实行记忆性为保护。

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应组织机构相关基层单位对列为记忆红皮书的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积极开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数据资料,创建资料库、档案库第二十三条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传统技艺的人文内涵,对老字号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应用的有为保护价值的传统技艺,应列为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

第二十四条使用非物质自然遗产应尊重其形式和人文内涵以及自然演变进程,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的人文生态和人文风貌,不得以歪曲、贬损等不正当方式使用非物质自然遗产第二十五条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发扬、不再呈释压人文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组织机构专家评估、进行调查核实,报请该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退出红皮书,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设置非物质自然遗产课程、创建教学和科学研究基地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将非物质自然遗产知识普及纳入地方课程以及校本课程,组织机构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研学公益活动第二十七条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普及非物质自然遗产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为保护意识。

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条件的公共场所,积极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给予支持、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违反本配套措施规定,未被认定为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为保护基层单位和指标性发扬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以为保护基层单位、指标性发扬人的名义专门从事发扬、散播或是利用公益活动的,由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基层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配套措施规定,在申报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过程中隐瞒相关情况或是提供虚假材料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向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第三十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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