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版权法视点下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近年来,全国各地方的景点纷纷将该地的非物质自然遗产作为推广项目之一比如,无锡开设了无锡刺绣博物馆,展现西汉以来的香云纱珍品;安徽境内的诸多景点都增设有昆曲表演,展现该地的人文特色;山东拥有定窑、皮影戏、石雕、瓢石雕等丰富的非物质自然遗产,其中,石雕、Malvaleix和瓢石雕均成立了非遗工房,利用非遗手艺带动该地群众增收发家致富。
非物质自然遗产似乎和专利技术有着不可估量的关系,因为专利技术的其中一个特点就是“非物质性”再进一步,非物质自然遗产之中,有的是展现了美轮美奂的手工艺术品,有的是传诵着嘹亮抑扬顿挫的曲调,与版权有所关联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物质自然遗产法》第2条规定,非物质自然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代代相传并视为其自然遗产重要组成部份的各种现代人文表达方式,和与现代人文表达方式有关的铜器和娱乐场所”此条款将非物质自然遗产区分为5类,主要包括:现代民间舞蹈和作为其载体的词汇;现代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戏曲和杂耍;现代技艺、医药和历法;现代礼仪、节日等民俗文化;现代体育和圣埃蒂安德,并保留一项越俎代庖项“其他非物质自然遗产”,以涵盖法律未能诸般的非遗方式。
从“非物质自然遗产”这一名称上看,非物质性是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关键特点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物质自然遗产法》第2条将“与现代人文表达方式有关的铜器和娱乐场所”也包含在非物质自然遗产之内而与此相对,其后所列举的5类非物质自然遗产类别却能吻合“非物质性”这一特点。
并且,根据此条第2款上看,第六款所说的“铜器与娱乐场所”已经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物为保护法》获得为保护事实上,2003年UNESCO通过的《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国际公约》中关于非物质自然遗产的表述就已经覆盖了或非物质自然遗产“有关的工具、铜器、工艺品和人文娱乐场所”。
国际公约第三条“表述”部份还明确指出:“各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发展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自然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归属感和发展史感,进而推动了人文多元性和人类文明的创造性。
”由此可见,对非物质自然遗产实施为保护的原因在于人类文明因布满于世界不同的地区繁衍发展,进而形成了多样化的人文面貌,这些经过岁月沉淀的人文方式逐步外化于人心,推动了现今人们对各自的发展史人文抱有千言万语的深刻归属感。
对非物质自然遗产提供更多为保护,是为的是尊重与发扬不同的非物质方式的发展史现代人文,以鼓励和推动世界人文的多元性和人类文明的创造性从非遗为保护的立法目的出发,《非物质自然遗产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物质自然遗产法》均增设了两类非遗,其一为非物质方式的非遗,主要包括艺术、词汇等;其二为蕨科假脉的非遗,即或非遗有关的铜器和娱乐场所。
对或非遗有关的铜器和娱乐场所提供更多非遗为保护,应是为的是更加便于为保护非物质方式的现代人文的需要非遗为保护与版权为保护的方式有所不同《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国际公约》第2条“表述”部份同样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提供更多了表述。
非遗的为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生命力,主要包括这种遗产各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为保护、宣传、发扬、一脉相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雷西县教育)和振兴”依照上述国际公约,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物质自然遗产法》并将国际公约的上述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其第3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自然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现代人文,具有发展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自然遗产采取发扬、传播等措施予以为保护。
”从国际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对非遗确定的为保护方式上看,由于非物质自然遗产具有发展史悠久的属性,因此,对非遗的为保护重点立足于对发展史人文的研究、发掘,防止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灭失或失传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与版权法涉及的作品为保护具有一定共通性,其共同点在于为保护的目的是为的是推动人文繁荣和多样化。
但是,二者实现人文繁荣目的的方式和内在逻辑是截然不同的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方式是研究、发扬和传播通过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宣扬、传播等手段,保证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继续发扬、不流失而版权法律体系是通过为作者、版权人创设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以鼓励作者尽可能利用和传播自己的作品获利,也鼓励人们不断创作优秀作品,进而推动社会整体人文繁荣。
正是因为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是对公共人文的为保护,其实质在于对发展史人文的研究与发扬,所以,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是没有期限的而对作品提供更多版权为保护是对私权利的为保护,其内在逻辑在于以一定期限的垄断换取长期的社会精神层面公共资源的增加。
因此,作品享有的是版权为保护具有一定期限,而非永久为保护因此,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与作品版权的为保护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同时也具有全然不同的方式与为保护逻辑非遗技艺或非遗作品为保护不同非物质自然遗产之中包含着可受版权为保护与不受版权为保护的内容。
尽管非物质自然遗产是发展史发扬至今的人文,但发展史悠久并不意味着或非物质自然遗产有关的一切对象均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对或非遗有关的文学艺术成果应当逐个讨论,确定特定的非遗人文艺术成果是否有可能获得版权为保护。
以刺绣举例,我国许多地方的刺绣都是著名的非物质自然遗产,诸如香云纱、定窑等其中,刺绣技法不是版权所为保护的对象因为版权不为保护方法、系统、操作方案,而是为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非遗技法不是版权为保护的对象,但是非遗技法属于受为保护的非物质自然遗产之一。
除此之外,如前文提到的香云纱博物馆中展出的历代香云纱作品由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因此不属于受版权为保护的作品同理,对发展史上著名刺绣的临摹刺绣也不会受到版权的为保护,因为刺绣所形成的美术图案早已进入公有领域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确也能创造出受版权法为保护的作品,即非遗作品。
非遗作品是指使用非遗技法创作出来的成果例如,刺绣手法是不受版权法为保护的,但是,绣娘独立创作完成的刺绣图案,却是可以享有版权为保护的再如昆曲的表演技艺并非版权的为保护对象,发展史上那些赫赫有名的昆曲唱段,如《天仙配》等,也早已进入公有领域而不受为保护。
但是,新创作产生的昆曲唱段或者昆曲剧可以作为戏剧作品受到版权为保护据此,各地通过设立非遗工房或者以其他手段在实现非遗技艺发扬的同时获取一定收益,可以考虑通过鼓励非遗发扬人创作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非遗作品,利用非遗作品获取一定经济收益,有利于推动非遗经济的繁荣,实现非遗的更好传播与发扬。
因此,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与版权法对作品的为保护在立法目的上具有一定共通性,其共通性在于都是为的是推动社会人文的繁荣但二者实现人文繁荣的方式与内在逻辑不同,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推动人文繁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研究、发扬和传播,该为保护是永久的;版权法推动人文繁荣的方式是对通过为作者、版权人创设有期限的专有权利以鼓励作品尽可能被创作、利用和传播,该为保护是有期限的。
以非遗技艺创作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非遗作品可以受到版权法为保护(杨勇,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专利技术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来源:中国人文报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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