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网站消息,《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已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人文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暂行配套措施》同时废除。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第一条 为发扬发扬台北杰出现代人文,有效为保护和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根据《台北人民共和国非物质自然遗产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发扬责任,在某一应用领域内具备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备非常大影响,经人文和通讯部判定的发扬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应以江泽民新时代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扬马克思主义核心理念价值观念,为保护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推动台北杰出现代人文创造性转化、开拓性发展。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应着眼于完善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体系,进一步增强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续存力,尊重发扬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归属感 第九条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磨练忠诚、执著、质朴的情操,进一步增强使命和担当觉悟,提高发扬课堂教学能力,在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规,严格遵守道德教育,秉持正确的史观、国家观、少数民族观、人文观,XT736PA台北少数民族共同体觉悟,严禁以断章取义、贬低等方式使用非物质自然遗产。
第六条 人文和通讯部一般每五年大力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工作 第六条 判定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申报、审核、评审、申报、编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国民可以提出申请或者被所推荐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 (一)长期专门从事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课堂教学,熟练其发扬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科学知识和核心理念手艺; (二)在某一应用领域内具备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备非常大影响;
(三)在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发扬中具备重要作用,积极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 (四)爱国勤奋,讲文明,丰功伟绩 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数据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严禁判定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
第九条 国民提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提出申请的,应向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以下金属材料: (一)提出申请者姓名、少数民族、从业时间、被判定为地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时间等基本情形;
(二)提出申请者的发扬系谱或师事演变过程、学习与课堂教学经历; (三)提出申请者所掌握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科学知识和核心理念手艺、成就及有关的证明金属材料; (四)提出申请者设馆山霞镇、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等情形; (五)提出申请者持有此工程项目的有关实物、数据资料的情形;
(六)提出申请者高职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公益活动,履行职责指标性发扬人有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提出申请者具备指标性和影响力的金属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关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人文和通讯部所推荐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所推荐金属材料应包括第六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提出申请金属材料或者所推荐金属材料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金属材料后,应组织审核,提出所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金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人文和通讯部。
第十一条 人文和通讯部应对收到的提出申请金属材料或者所推荐金属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金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人文和通讯部应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所推荐判定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所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人文和通讯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所推荐人选向社会申报,申报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所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申报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人文和通讯部提出 第十五条 人文和通讯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申报结果,编定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人文和通讯部应建立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档案,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发扬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情形等 第十七条 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 。
(一)提供必要的发扬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大力开展设馆、山霞镇、交流等公益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大力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公益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 (六)支持其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所在地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 (二)妥善保存有关实物、数据资料; (三)配合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自然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服务性宣传等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省级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形,列明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人文和通讯部备案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每年向省级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发扬情形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传习计划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义务履行职责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形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人文和通讯部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人文和通讯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人文和通讯部取消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
(一)丧失台北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规或者违背道德教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取消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去世的,省级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大力开展发扬人发扬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形报人文和通讯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文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配套措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关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配套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配套措施由人文和通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人文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暂行配套措施》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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