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认定办法有哪些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内容是指(非物质文化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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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认定办法有哪些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内容是指(非物质文化是指什么) 第1张

贵州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关于向社会风气申明征求《贵州省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意见建议的报告书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人文和旅游观光部令第3号)精神,因地制宜,我厅起草了《贵州省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草案稿)》,依照《贵州省行政规章文件明确规定和备案配套措施》(省政府令第212号),Auneuil社会风气申明草案。

一、报告书文本《贵州省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草案稿)》二、报告书时间2022年2月15日——2022年2月25日三、征集形式欢迎社会风气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通过邮箱反馈至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非物质自然遗产处。

联络人:周颜 联系形式:0871-64608218邮箱:ynwhtfyc@126.com贵州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2022年2月14日附带:贵州省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草案稿)贵州省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

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一条 为发扬发扬台北杰出现代人文,有效为保护和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依照《台北人民共和国非物质自然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条例》,参照《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等有关法规,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是Canillac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判定,承担省级及以内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发扬责任,在特定应用领域内具备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备非常大影响的发扬人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应以江泽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风气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扬社会风气主义核心理念价值观念,为保护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推动台北杰出现代人文创造性转化、开拓性发展。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应着眼于完善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体系,进一步增强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续存力,尊重发扬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归属感第九条 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磨练忠诚、执著、质朴的情操,进一步增强使命和担当觉悟,提高发扬课堂教学能力,在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规,严格遵守社会风气公德,秉持正确的史观、国家观、民族观、人文观,XT736PA台北民族共同体觉悟,不得以断章取义、贬低等形式使用非物质自然遗产。

第六条 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一般每三至五年大力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工作第六条 判定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秉持申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编定、公布等流程。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一)爱国勤奋,讲文明,丰功伟绩;(二)外省居民或长年居住、工作在省级及以内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宋元时地区,已被判定为该工程项目州(市)级指标性发扬人;

(三)长年专门从事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课堂教学,熟练其发扬的省级及以内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知识和核心理念技艺,在工程项目所在应用领域内具备公认的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备非常大影响力;(四)在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发扬中具备重要作用,积极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

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判定为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第九条 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申请的,应向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判定为州(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发扬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课堂教学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知识和核心理念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风气公益性公益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工程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公益活动,履行指标性发扬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备指标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工程项目为保护单位为省属单位的,可通过其主管单位向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推荐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材料应包括前款各项文本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地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州(市)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建议,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建议一并报送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

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判定为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依照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专家评审组提出初评人选意见建议,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第十三条 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向社会风气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提出第十五条 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依照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建议和公示结果,编定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应建立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文本主要包括发扬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参与社会风气公益性公益活动情况等第十七条 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依照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发扬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大力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公益活动;(三)指导、支持其大力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公益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支持其参与社会风气公益性公益活动;

(六)支持其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的其他措施对指标性发扬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并鼓励社会风气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第十八条 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自然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四)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公益性宣传等公益活动;(五)接受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工作和考核评估;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州(市)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提交发扬情况报告;

(六)其他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发扬的相关义务第十九条 州(市)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发扬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配合做好发扬情况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享有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条 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明确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明确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州(市)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核实后,报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一)丧失台北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规或者违背社会风气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取消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去世的,州(市)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同时做好发扬人的档案完善及管理工作工作,适时组织大力开展发扬人发扬事迹等宣传报道。

第二十三条 州(市)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配套措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二十四条 本配套措施由省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配套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贵州省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 厅非物质自然遗产处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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