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和发扬人判定为保护管理配套措施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条 为有效为保护和管理南京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和发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自然遗产法》《南京市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条例》《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配套措施》及有关法规法规,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指的南京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是指列为南京市上海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南京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中的工程项目南京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是Canillac南京市人文和旅游观光局判定的发扬人第三条 南京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及其指标性发扬人(以下依次简称“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省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为保护和管理组织工作,适用本配套措施。
第二章判定第五条 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省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组织工作由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判定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省级指标性发扬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第九条 市上海市政府建立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将体现中华文明优秀传统人文,具备重大发展史、文学、艺术、科学商业价值, 与上海地方人文和发展史发展相融合的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列为红皮书予以为保护。
第六条 谢鲁瓦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从通过调查或是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中,甄选拟列为该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的工程新溪洲上海市政府可以从该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中郡别海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所推荐列为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的工程项目,具体所推荐组织工作由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承担。
所推荐时应递交以下金属材料:(一)工程项目如是说,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发展史、现状和商业价值;(二)发扬情形如是说,主要包括发扬范围、发扬系谱、发扬人的手艺水平、发扬公益活动的社会负面影响;(三)为保护要求,主要包括为保护应达到的目标和应采取的措施、关键步骤、规章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工程项目的图书资料等金属材料第六条 省级指标性发扬人主要包括对个人和社团对个人指单个企业法人社团指两名(含)以上发扬人构成的企业法人组合社团成员依次掌控某类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关键关键步骤、程序或是部分,彼此间必不可少,分工合作,共同发扬该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
第六条 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长期专门从事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课堂教学,熟练掌控其发扬的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科学知识和核心理念手艺;(二)在特定领域内具备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备较大负面影响,无私奉献,讲文明,丰功伟绩;
(三)在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发扬中具备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专门从事发扬公益活动的,不得被判定为省级指标性发扬人第九条 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可以郡别海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省级指标性发扬人的所推荐。
被所推荐为省级指标性发扬人,所推荐单位应递交以下金属材料:(一)被所科藤姓名、民族、从业人员时间等基本情形;(二)被所科藤的发扬系谱或师事演变过程、学习与课堂教学经历;(三)被所科藤所掌控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科学知识和核心理念手艺、成就及相关证明金属材料;
(四)被所科藤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公益活动等情形;(五)被所科藤持有该工程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形;(六)被所科藤志愿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公益活动,履行指标性发扬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所科藤具备指标性和负面影响力的金属材料。
被所科藤为社团的,还应递交社团成员组成名单、成员手艺特点等金属材料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类非物质自然遗产体现中华文明优秀传统人文,具备发展史、文学、艺术、科学商业价值,可以郡别海町或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所推荐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建议。
对个人或是社团认为本人或是本社团符合本配套措施第六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向有关市或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提出被所推荐为省级指标性发扬人的申请第十一条 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推荐或是建议列为省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的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和指标性发扬人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应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为该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红皮书的工程项目和指标性发扬人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对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和发扬人所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郡别海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与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所推荐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省级指标性发扬人专家论证或是参与所推荐金属材料制作;(二)与被所推荐的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省级指标性发扬人及其相关群体存在利害关系第十三条 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待入选南京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名单,报南京市上海市政府批准、公布。
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和公示结果,判定省级指标性发扬人名单,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从愿意承担某类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为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为保护组织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和程序,判定该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为保护单位。
为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该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和发扬人相对完整的资料;(三)有实施该工程项目为保护计划的意愿和能力;(四)有开展发扬、传播公益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第三章 为保护第十五条 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为保护应坚持活态发扬的原则,尊重工程项目基本内涵,弘扬当代商业价值,增强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存续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在“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发扬发展”的方针指导下,推动非物质自然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省级指标性发扬人承担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发扬、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应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发扬课堂教学能力,在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发展史观、国家观、民族观、人文观,铸牢中华文明共同体意识。
第十六条 省级指标性发扬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科学知识和手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公益活动;(二)合理利用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三)取得发扬、传播组织工作或是其他公益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与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省级指标性发扬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非物质自然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公益性宣传第十八条 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支持省级指标性发扬人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一)提供必要的发扬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公益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公益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公益活动;(六)支持其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的其他措施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省级指标性发扬人,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对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九条 省级指标性发扬人去世的,谢鲁瓦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发扬人发扬事迹等宣传报道第二十条 为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各级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
(二)获得各级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的财政资金专项补助;(三)向各级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所推荐该工程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四)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进行研究;(五)合理利用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六)与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为保护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为保护与发扬计划,为指标性发扬人开展发扬公益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二)收集、整理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为保护;。
(三)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的宣传、展示公益活动;(四)与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指标性发扬人和为保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向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为保护单位授予工程项目标牌,由为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向省级指标性发扬人授予证书标牌和证书应妥善保管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标牌或发扬人证书如有遗失,需上报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经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同意后统一补发标牌或证书,原标牌或证书作废。
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对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发扬人和为保护单位的为保护和发扬组织工作进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指标性工程项目为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为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每三年对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和发扬人为保护发扬情形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秀的为保护单位和发扬人采取相应激励措施指标性发扬人或是为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可以取消其指标性发扬人资格或是为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判定。
第二十七条 由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所推荐的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为保护单位应位于该行政管理区范围内第二十八条 省级指标性工程项目为保护和发扬组织工作中发生突发严重情形、省级指标性发扬人对个人或是社团成员死亡等重大事项,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郡别海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省级指标性发扬人因对个人死亡、年龄、疾病,社团解散等客观原因丧失发扬能力的,市人文旅游观光行政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应重新或是补充判定该工程项目的省级指标性发扬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区级指标性工程项目和发扬人的判定、为保护和管理组织工作参照本配套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1月5日发布的《南京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管理配套措施》(沪文广影视规〔2018〕1号)同时废止来源:南京市人文和旅游观光局©zhangshangfeiyi® 掌上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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