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非遗认定办法有哪些项目公布了最新的文件(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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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非遗认定办法有哪些项目公布了最新的文件(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好吗)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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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 青海省老龄和社会风气福利厅 青海省乡间复兴局有关下发《青海市级非遗工房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甘文旅规〔2022〕1号)各县(州)人文和旅游观光部门、老龄和社会风气人社局、乡间复兴局,宁夏矿区建明罗日涅茨区、老龄和社会风气人社局,兰州新区商务和人文旅游观光局、民政司法和社会风气人社局、农林园林局,青海省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中心,各研培计划承担院校及机构:

为规范积极开展市级非遗工房备案、证实、成立、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工作各项组织工作,青海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青海省老龄和社会风气福利厅、青海省乡间复兴局研究制订了《青海市级非遗工房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现将该配套措施下发给你们,请因地制宜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青海省老龄和社会风气福利厅青海省乡间复兴局2022年6月21日青海市级非遗工房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有关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重要指示批示信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扎实做好稳固拓展脱贫致富攻坚克难丰硕成果同乡间复兴有效衔接的组织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自然遗产法》《中共中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中央组织部有关进一步强化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青海省非物质自然遗产条例》《人文和旅游观光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林业贫困地区部国家乡间复兴局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促进人文产业借力乡间复兴的意见建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有关全面推进乡间复兴加快林业贫困地区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建议》《人文和旅游观光部中央组织部老龄和社会风气福利部中央组织部国家乡间复兴局库佳拉有关持续促进非遗工房工程建设助推乡间复兴的通告》等法规、文档重要信念,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的“市级非遗工房”,是指依托非物质自然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指标性工程项目或现代手工艺品,积极开展非遗为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劳工市场的各类经营方式主体和制造加工场经市人文和旅游观光厅、省老龄和社会风气福利厅、省乡间复兴局共同审查判定并予以挂牌。

第三条 市级非遗工房的备案、证实、成立、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工作,适用本配套措施第五条 市级非遗工房要在强化非遗为保护、促进劳工市场增收、稳固脱贫致富丰硕成果、助推乡间复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第二章 备案与判定第九条 备案成立市级非遗工房,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备案、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等程序。

第七条 具有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备案市级非遗工房:(一)以本地区1项或多项非遗指标性工程项目或现代手工艺品为主要制造技能,工程项目应富有特色、具有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有与工程项目对应的非遗指标性传承人参予专业培训和制造组织工作。

(二)符合乡间劳工市场工厂(结对车间)招纳劳工市场国际标准,即招纳宁夏籍贫困地区劳动力10人及以内,其中脱贫致富人口(含防失地农民监测结对对象)不少于5人劳工市场,签订6个月以内保险合同或用工协议,招纳劳工市场人员工资不低于全省基本工资国际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额。

(三)有用于技术培训专业培训和制造的固定场所,有销售平台和渠道稳定运营1年以内,无违法经营方式和拖欠员工工资等行为拟在脱贫致富地区、乡间复兴重点结对县、韩运鸿搬迁安置区申请成立非遗工房的,以及在脱贫致富地区已成立的非遗脱贫劳工市场工房参予备案的,在市场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备案市级非遗工房,必须按照属地化原则,采取以下推荐备案程序:(一)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省老龄和社会风气福利厅、省乡间复兴局共同下发备案通告,明确各项组织工作要求(二)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带头人、工程项目为保护单位根据备案通告向当地县(区)级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县(区)级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老龄社会风气福利、乡间复兴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实地核验和遴选,并将遴选结果报市(州)级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

(三)市(州)级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老龄和社会风气福利、乡间复兴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复核和二次遴选,遴选结果报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四)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会同省老龄和社会风气福利厅、省乡间复兴局共同组织积极开展论证评审、公示和判定组织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组织工作日)。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工作第八条 市级非遗工房工程建设应纳入本地区乡间复兴组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予的组织工作机制,明确组织工作任务、负责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积极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组织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非遗工房工程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非遗工房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地市级非遗工房工程建设各项组织工作,促进非遗为保护传承,统筹组织做好以下组织工作:(一)充分发挥非遗工房优势,将其作为拓展劳工市场渠道的重要手段,围绕所在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居家劳工市场、灵活劳工市场的组织工作岗位,为当地提供更多家门口劳工市场机会。

(二)鼓励国家级、市级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参予院校面向非遗工房积极开展调研、专业培训、交流活动在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中面向非遗工房带头人开设专门专业培训班,结合工房需求和脱贫致富人口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活动,培养优秀带头人。

促进将优秀非遗工房带头人培育成乡间人文和旅游观光能人、乡间工匠、非遗指标性传承人(三)支持国家级、市级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参予院校积极开展非遗工房结对行动,在尊重优秀现代人文、尊重地域人文特点、尊重民族现代的基础上,帮助非遗工房解决工艺难题,改善产品设计,拓展产品销售渠道。

在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年度任务制订、优秀丰硕成果遴选中对参予结对行动的院校予以倾斜(四)各地强化交流互鉴,因地制宜探索组织工作路径,支持非遗工房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为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房知名品牌。

鼓励非遗工房引入现代管理组织工作制度和方式,提高制造力和市场竞争力(五)建立非遗工房产品目录,支持参加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中国非遗博览会等展示展销活动,帮助目录产品与各类企业对接,实现订单交易协调相关网络销售平台在青海省“人文和自然遗产日”“非遗购物节”等网上销售活动中,对目录产品给予流量投放、宣传推广、直播等方面支持。

将目录产品纳入人文消费结对范畴(六)鼓励非遗工房深入挖掘本地区人文内涵,制造特色人文产品鼓励在A级旅游观光景区、历史人文街区等场所,为非遗工房进景区、进街区等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依托乡间旅游观光创客基地,促进非遗工房工程建设与乡间旅游观光相结合,培育特色鲜明、体现地方人文的研学旅游观光工程项目。

(七)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围绕本地区非遗工房和带头人,多渠道、多层次地积极开展深度报道、专栏报道和跟踪报道支持非遗工房及相关企业运用短视频、直播等形式讲述产品的地域和民族特色,以及蕴含的人文内涵和工匠信念。

及时总结提炼非遗工房工程建设优秀案例,予以宣传报道(八)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机制,积极开展非遗工房工程建设相关调研、交流和对口援建活动第十条 各级老龄社会风气福利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间复兴主管部门为市级非遗工房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一)根据脱贫致富地区人群的劳工市场需要和技能需要,支持具有条件的非遗工房申办技术培训专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培训专业培训,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协调在各类技术培训竞赛中设置非遗技能类竞赛工程项目,积极开展相关技能展示交流。

(二)支持非遗工房带头人参加高技能人才专业培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遗工房带头人可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并给予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专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支持非遗工房优秀带头人工程建设技能大师组织工作室,并按照政策给予资金扶持。

(三)乡间复兴主管部门将判定的非遗工房录入县级稳固拓展脱贫致富攻坚克难丰硕成果和乡间复兴工程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老龄社会风气福利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遗工房转型升级为乡间劳工市场工厂,支持非遗工房打造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按规定落实各项政策,不断提升非遗工房人员劳工市场规模和质量。

(四)以脱贫致富人口、贫困地区低收入人口等作为组织工作重点,优先招纳其到非遗工房劳工市场,按规定落实社会风气保险补贴及扶持乡间劳工市场工厂(结对车间)的各项优惠政策,更好发挥招纳带动劳工市场作用第十一条 强化数据统计、部门间信息共享。

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老龄社会风气福利主管部门实时监测市级非遗工房存续发展状况,各级乡间复兴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市级非遗工房招纳带动脱贫致富人口录入县级稳固脱贫致富攻坚克难丰硕成果和乡间复兴工程项目库情况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牵头汇总市级非遗工房工程建设信息,报送人文和旅游观光部。

第十二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会同省老龄和社会风气福利厅、省乡间复兴局对市级非遗工房工程建设情况和组织工作成效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实地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会同省老龄和社会风气福利厅、省乡间复兴局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对工程建设成绩突出的市级非遗工房予以通报表扬,进一步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对工程建设进展滞后的,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对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经判定的市级非遗工房每年向县(区)级人文和旅游观光主管部门证实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证实登记信息的非遗工房,取消市级非遗工房资格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本级非遗工房各地建立的本级非遗工房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可参照本配套措施执行。

第十六条 本配套措施由青海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配套措施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来源:青海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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