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认定程序有哪些内容及流程图片大全集(非遗认定程序有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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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认定程序有哪些内容及流程图片大全集(非遗认定程序有哪些内容呢) 第1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化和强化青海省非物质人文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工房工程建设与管理,强化非遗为保护,促进劳工市场增收,稳固脱贫致富丰硕成果,助力乡间复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非遗工房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的非遗工房,是指借力非遗指标性工程项目或现代手工艺品,积极开展非遗为保护传承,助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劳工市场的各类经营方式市场主体和制造加工场第三条 市级以内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报请该级老龄社会福利、乡间复兴职能部门负责非遗工房的判定及管理。

第五条 非遗工房的登记判定准则上每年积极开展一次第九条 登记成立非遗工房,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履行登记、审核、评审委员、申报、公告等流程第六条 具有以下前提的,可以登记非遗工房:(一)借力一项或多项非遗指标性工程项目、从业者多、适于助推劳工市场,具有一定群众基础和发展前景的现代手工艺品积极开展制造;。

(二)有工程建设、营运非遗工房的牵头企业、供销社或领头人;(三)具有积极开展制造的场馆、水铁芯、工具设备和从业者技能培训等前提;(四)有帮扶脱贫致富人口数(含防止失地农民监控第一类,下同)的具体管理制度与举措并落实到位,招纳助推脱贫致富人口数(含监控第一类)劳工市场数量非常多、稳固脱贫致富攻坚丰硕成果成效良好;

(五)有规范化的管理和制造管理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六)制造的产品发展前景好,有展示和销售平台与渠道;(七)企业、供销社或征信良好,稳定营运2年以内;第六条 已成立的非遗扶贫劳工市场工房,符合前提的按规定纳入非遗工房支持范围。

第六条 登记非遗工房应提交以下金属材料:(一)市(州)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所推荐文件;(二)登记单位或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1.非遗工房中文名称、地址及成立时间,借力的非遗工程项目中文名称、传承人、类别、级别,或现代手工艺品中文名称、主营业务等;

2.营业执照、场馆租赁合同、结婚证或土地尼布寺原件(备核)、原件等;3.从业者重要信息,包括监控户和低收入用工人员重要信息,签订的劳务协议(备核)及《招纳脱贫致富家庭劳动力劳工市场电话簿》4.营业收入、工资发放基本情况及凭证等;

5.证明符合判定前提的其他佐证金属材料第九条 非遗工房判定流程:(一)判定按照属地管理准则判定,迪拉县遗工程项目经营方式市场主体和制造加工场自愿申请,由市级以内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报请该级老龄社会福利、乡间复兴职能部门联手判定。

(二)评审委员市级工房由市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对申报金属材料展开复查、并报请该级老龄社会福利、乡间复兴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实地考察验后展开联手评审委员;市州级工房由市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所推荐,市州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对申报金属材料展开复查,并报请该级老龄社会福利、乡间复兴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实地考察验后展开联手评审委员;市级工房由市州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所推荐,市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对申报金属材料展开复查后,并报请该级老龄社会福利、乡间复兴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实地考察验后展开联手评审委员。

(三)申报各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将拟判定为非遗工房的机构名单在政府网站展开申报,申报期为5个工作日(四)确认及登记评审委员、申报合格的予以判定,并授予“非遗工房”匾额,上报文旅部、省、市主管职能部门登记(五)建立档案。

准确、真实地考察记录非遗工房的评审委员情况,对评审委员非遗工房的全部资料和结果展开收集、汇总,评审委员会议记录等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完整非遗工房管理档案第十条 市级以内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及老龄社会福利、乡间复兴职能部门要做好非遗工房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支持非遗工房积极开展工作∶

(一)支持有意愿的企业、供销社和领头人在脱贫致富地区、乡间复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成立非遗工房鼓励其他地区工程建设非遗工房,将非遗工房工程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乡间复兴工作体系,探索积极开展非遗助力乡间复兴工作,推动非遗工房可持续发展;。

(二)将符合前提的非遗工房工程项目纳入市级稳固拓展脱贫致富攻坚丰硕成果和乡间复兴工程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三)被判定为各级非遗工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资金扶持同一经营方式市场主体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四)支持各地借力非遗工房大力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房人员劳工市场质量。

对被判定为劳务品牌的企业及从业群体,按规定落实劳工市场创业、技能培训等扶持政策;(五)支持优秀非遗工房领头人建立非遗传承基地,推动将优秀非遗工房领头人培育成为非遗传承人、乡间人文和旅游观光能人、乡间工匠等;(六)在各级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开设非遗工房专题培训,积极开展实地考察帮扶行动,并为其搭建销售平台。

借力非遗工房积极开展现代手工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前提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七)建立非遗工房产品目录,将目录产品纳入人文消费范围,嵌入各类消费场所(八)支持非遗工房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强化知识产权为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房知名品牌;。

(九)鼓励在A级旅游观光景区、历史人文街区等,为非遗进景区、进街区等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提供支持第十一条 经判定的非遗工房应每年向市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重要信息第十二条 市级以内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准则上每2年对非遗工房展开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对业绩突出的非遗工房,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组织参加相关活动、资金扶持上予以倾斜;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辐射助推作用发挥不好或违反本配套措施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非遗工房,限期展开整改第十三条 非遗工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以内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与老龄社会福利、乡间复兴职能部门自动取消其资格,予以公布,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成立非遗工房的;(二)创作制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三)非遗工房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四)一年以内不积极开展非遗传习的;

(五)连续两年未向市级人文和旅游观光职能部门确认登记重要信息的;(六)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七)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八)其他应取消非遗工房的行为第十四条 本配套措施由青海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青海省老龄和社会福利厅、青海省乡间复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区)人文旅游观光行政职能部门可以参照本配套措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工房判定和管理配套措施第十六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市级非遗工房判定和管理配套措施(试行)〉的通知》(青文旅发〔2021〕76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文和旅游观光厅、青海省老龄和社会福利厅、青海省乡间复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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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报》(2023年04月28日 第6版:综合新闻)声明:以内文本除注明来源稿件外,均为青海日报原创稿件,未经书面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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