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并购被骗,新股东提出申请免税被拒
北京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子公司有关行政民事诉讼事宜的公告本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重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虚假陈述或关键性陈述特别提示:1、刑事案件所在的民事诉讼阶段:立案立案,仍未宣判2、上市子公司所在的当事人地位:北京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子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请求维持原判原告向原告退还48,146,520.25元的税金及刑事案件立案费用4、对上市子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目前该刑事案件仍未宣判,该民事诉讼事宜对子公司下期利润率或期后利润率无关键性不利负面影响,若此次民事诉讼的相关诉求后续获法院支持,则能够减少子公司因诈欺刑事案件遭受的损失。
子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刑事案件进展的前述情形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民事诉讼事宜对子公司下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负面影响以日后前述Purbi为准一、有关此次民事诉讼事宜立案的基本上情形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收到天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刑事案件通知书》,基本上情形如下:
原告:北京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子公司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原告一:税务总局天津市朝阳区地税原告二:税务总局天津市地税立案日期:2023年1月9日二、有关该案的基本上情形(一)民事诉讼事宜的起因
2017年1月20日,子公司及北京久其重要信息技术投资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久其科投”)与Etonenet(HongKong)Limited(下列中文全称“澳门移通”)、杨家骁、张塞雷县签署了《北京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子公司、北京久其重要信息技术投资有限子公司与杨家骁、张塞雷县全面收购北京移通互联网有限子公司、北京万通互联网重要信息有限子公司之总合同书》(下列全称《全面收购合同书》),共同受让北京移通100%股权,交易价格14.4亿。
根据《全面收购总合同书》的签订合同,子公司需缴付7.344亿受让本息,在北京移通2016本年度、2017本年度、2018本年度业绩预期承诺实现的前提下有一万六千缴付依照《全面收购总合同书》的签订合同,子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向澳门移通缴付受让本息共合计港币4.896亿,德武雷瓦受让本息港币2.448亿仍未缴付。
就前述多笔已经缴付给澳门移通的受让本息,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为澳门移通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4,057,965.65元,于2018年5月3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4,088,554.60元,总计48,146,520.25元。
前述税金均缴纳至天津市朝阳区地税2019年初,子公司发现北京移通原前述控制人杨家骁、总经理宦一鸣涉嫌虚构业务,虚报业绩预期及利润率,存在非法经营行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2021年5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20)京01刑初65号《刑事裁决书》,裁决北京移通员工吴某、杨某、林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裁定期间,各原告人均未裁定,该裁决已生效。
但截至目前,该刑事案件主要涉案人宦一鸣、杨家骁、王某时、吴某叛离,仍未畏罪自杀前述事宜子公司已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25日、2021年5月13日在指定重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相关公告。
澳门移通及其前述控制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子公司陷入认识错误,骗取了子公司的股权受让款,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已由刑事裁决书予以了认定基于以上情形,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天津市朝阳区地税第一税务所递交了免税提出申请,提出申请退还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8年5月3日缴纳的合计48,146,520.25元税金。
2022年6月29日,天津市朝阳区地税向子公司出具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宜通知书》,称子公司的免税提出申请不符合要求,不予审批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天津市地税提出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1月9日,天津市地税作出[202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天津市朝阳区地税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宜通知书》。
子公司对天津市朝阳区地税及天津市地税做出的通知书及决定书不服,故向天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民事诉讼(二)民事诉讼请求及有关依据基于澳门移通及其前述控制人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子公司认为代替犯罪分子所缴纳至天津市朝阳区地税的税金需予以退回,而天津市朝阳区地税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宜通知书》及天津市地税〔202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不予免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为充分保障子公司合法权益,子公司决定向二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请求如下:1、撤销税务总局天津市朝阳区地税作出的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宜通知书》以及税务总局天津市地税作出的〔202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维持原判税务总局天津市朝阳区地税向子公司退还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8年5月3日因个人所得税而缴纳的24,057,965.65元、24,088,554.60元税金,总计48,146,520.25元;
3、本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立案费用由二原告承担三、子公司其他民事诉讼、仲裁事宜除前述刑事案件外,子公司及子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未披露民事诉讼或仲裁事宜共25笔,涉及金额累计约合7,011.03万元港币,其中子公司及子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金额约合6,355.93万元港币,作为原告涉及金额约合655.10万元港币。
除本公告有关民事诉讼、仲裁事宜外,截至目前,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键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宜四、此次民事诉讼事宜对子公司下期利润率或期后利润率的可能负面影响此次行政民事诉讼事宜对子公司下期利润率或期后利润率无关键性不利负面影响,若此次民事诉讼的相关诉求后续获法院支持,则能够减少子公司因诈欺刑事案件遭受的损失,子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前述情形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目前此次民事诉讼事宜刚立案立案,后续是否能够获返相关税金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备查文件《立案刑事案件通知书》特此公告 北京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来源:胡晓锋律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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