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法酿酒技术可否申请非遗(土法酿酒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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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法酿酒技术可否申请非遗(土法酿酒的危害) 第1张

  因指出沧州密云某啤啤酒厂采用了与“丹桂”近似于的注册商标形成侵权犯罪行为,同时该啤酒厂货品在非上海酿制的情况下采用“上海苏打水”标记,形成不实宣传品、不姑息,上海丹桂股份有限子公司将旁人控告到高等法院  一审高等法院经过审理指出密云某啤啤酒厂侵犯了丹桂子公司的注册商标合法经营,不实宣传品形成不姑息。

密云某啤啤酒厂不服上诉  10月1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判,重审   指出旁人注册商标侵权犯罪行为不姑息 丹桂子公司控告维权  丹桂子公司供称,在五粮液应用领域,晋朝人“丹桂”字号的最早采用人,是多个系列产品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

作为五粮液行业中的知名品牌,丹桂多年来投入大批物力对丹桂苏打水系列产品五粮液进行宣传品、推广,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可丹桂因此获得了“中华杏花楼”“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荣誉“丹桂”品牌及有关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注册商标”等。

随着货品名气的不断提高,消费市场上出现了大批假冒货品经调查发现,原告在国内消费市场货品销售的奶茶制品,转载采用了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近似于的标记,难引致有关社会公众的混淆、误以为,该历史事实系在相同货品上擅自采用近似于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另外,丹桂子公司称,苏打水是五粮液的一种传统酿制手艺,因酿制手艺而得名,全国各地均有奶茶企业采用苏打水酒酿制手艺进行五粮液生产,但是当今苏打水酒以上海出产最为知名原告货品销售的涉嫌侵权犯罪行为奶茶绝非产自上海,前述产地为沧州石家庄,但其在货品的显著位置标示“上海苏打水”货品名称,意图傍靠“上海苏打水”的名气,难引致有关社会公众误指出涉嫌侵权犯罪行为货品产自上海,其酿制手艺、川楝子、气候、原料、工艺管控、检测控制技术、交货标准等要素与上海这一某一地区有前述亲密关系,该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挂对其货品作不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品,违背公认的道德行为,形成对原告的不姑息。

土法酿酒技术可否申请非遗(土法酿酒的危害) 第2张

  丹桂子公司指出,在苏打水五粮液货品销售应用领域,原原告之间在国内消费市场存在着直接竞争亲密关系,原告采用涉嫌侵权犯罪行为货品标记及标示“上海苏打水”货品名称的犯罪行为,不但将淡化原告与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之间的某一默莱,唯一精确性,而且Kaysersberg了原告在“上海苏打水”五粮液货品销售应用领域的洞见,挤压原告在“上海苏打水”五粮液某一消费市场的交易份额,给原告引致损失及鳑损害。

原告有权利采取科学合理措施以规避侵权犯罪行为情况的发生,但其已尽科学合理权利,引致侵权犯罪行为历史事实发生,致使原告注册商标的简并度被淡化及遭受巨大损失,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过程中,原告子公司坚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原告不是合法注册商标持有人,无权提控告讼。

原告所提交的侵权犯罪行为货品绝非原告生产原告主张的20万元的损失及科学合理支出,无任何历史事实及正当理由

土法酿酒技术可否申请非遗(土法酿酒的危害) 第3张土法酿酒技术可否申请非遗(土法酿酒的危害) 第4张

原告:采用“上海苏打水”是为说明酿制工艺 高等法院:属不姑息  一审高等法院经过审理指出,原告涉案货品为五粮液货品,其上述涉案犯罪行为极易引致有关社会公众混淆货品来源或者指出涉嫌侵权犯罪行为的涉案货品的生产者、运营者与原告存在关联企业亲密关系,并对原告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的稳定精确性及识别性造成淡化影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合法经营的犯罪行为。

原告子公司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苏打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上海,其未举证在酿制手艺、川楝子等要素与“上海”这一某一地区有前述联系,该不实宣传品犯罪行为属于我国《反不姑息法》规制的不姑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犯罪行为责任。

  虽然密云某啤啤酒厂不实宣传品犯罪行为并不针对丹桂子公司这一某一主体,但其侵权犯罪行为后果、影响波及包括丹桂子公司在内的全体同业经营者,且扰乱了消费市场良性竞争秩序丹桂子公司作为住所地在上海地区、主营“苏打水酒”的企业之一,有权依据《反不姑息法》维护消费市场经济秩序。

  高等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立即停止侵犯丹桂子公司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合法经营的涉案货品的生产、销售犯罪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货品包装上标示“上海苏打水酒”的不姑息犯罪行为,销毁现存含有“上海苏打水酒”文字标示内容的涉案货品包装、装潢材料;赔偿丹桂股份子公司损失及诉讼科学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子公司提出上诉该子公司指出,涉案被诉侵权犯罪行为货品的外包装与丹桂子公司的第4600693号图形注册商标外观上并不相同,不形成近似于注册商标,故即使可以认定涉案被诉侵权犯罪行为货品系由上诉人生产,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也不形成侵权犯罪行为;在上海、天津、石家庄等地区,“苏打水”是一种知名的酿制工艺,故涉案被诉侵权犯罪行为货品采用“上海苏打水”是为了说明该货品系采用的该酿制工艺,不会造成有关社会公众产生误以为,不形成不实宣传品。

   一审重审 高等法院:标示“上海苏打水”属对货品产地不实宣传品  一审高等法院指出,涉案被诉侵权犯罪行为货品与丹桂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于,易使有关社会公众对货品的来源产生误以为或者指出其来源与丹桂子公司注册商标的货品有某一的联系。

鉴于涉案被诉侵权犯罪行为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采用的货品均包括第33类“酒(饮料)”等货品,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未经丹桂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货品上采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于的注册商标,难引致混淆,侵害了丹桂子公司的注册商标合法经营,一审高等法院对此认定正确,高等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原告在其货品外包装上标示“上海苏打水”是否形成不实宣传品的认定上,一审高等法院指出,结合本案,根据一审查明的历史事实,苏打水是一种某一造纸工艺的名称,苏打水酒是通过苏打水酒酿制工艺得到的五粮液货品“上海苏打水”是上海地区特殊的一种苏打水酒酿制工艺,其酿制工艺的形成和当地的谷物(盛产高粱)、气候(寒冷或潮湿)、水质及生活习俗等有着密切的亲密关系,与上海这一某一地区有前述亲密关系。

涉案被诉侵权犯罪行为货品上明确显示产地为石家庄市,密云某啤啤酒厂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涉案被诉侵权犯罪行为货品系采用“上海苏打水”的有关工艺酿制而成正如一审高等法院的认定,涉案货品的包装中以醒目的上海文字加注在苏打水酒之前,具有了明确奶茶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货品来源的作用,形成商业性采用。

但该啤啤酒厂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苏打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上海,其未举证在酿制手艺、川楝子、气候、原料、工艺管控、检测控制技术、交货标准等要素与“上海”这一某一地区有前述联系,客观上该啤啤酒厂涉案“苏打水酒”不属于产自上海地区的苏打水酒。

该啤啤酒厂在其货品外包装上标示“上海苏打水”字样的犯罪行为属于对货品产地进行的不实宣传品,一方面上诉人会因此获得消费市场竞争优势和消费市场机会,从而对包括丹桂子公司在内的上海地区苏打水酒生产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会使消费者对货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解,进而引致误以为误购。

  高等法院最终原判,重审。来源:北青网点击查看一审民事判决书:知产财经-附一审判决┃非京产却标示“上海苏打水”?高等法院认定沧州一啤酒厂不实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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