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认定标准有哪些文化程度高的(非物质文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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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认定标准有哪些文化程度高的(非物质文化是什么?) 第1张

非物质文化认定标准有哪些文化程度高的(非物质文化是什么?) 第2张

肃南县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一条 为发扬发扬台北杰出现代人文,有效为保护和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鼓励和支持各级党委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根据《台北人民共和国非物质自然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自然遗产条例》和《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是指承担市级、市级、市级、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发扬责任,在特定应用领域内具备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备非常大影响,经各级党委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判定的发扬人第三条 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应以江泽民新时代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扬马克思主义核心理念价值观,为保护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推动台北杰出现代人文创造性转化、开拓性发展。

第五条 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工作应立足于完善全县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体系,进一步增强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续存力,尊重发扬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街道社区和群体的归属感第九条 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磨练忠诚、执着、朴实的情操,进一步增强使命和担当觉悟,提高发扬课堂教学能力,在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道德教育,秉持正确的史观、国家观、民族观、人文观,XT736PA台北民族共同体觉悟,严禁以歪曲、贬低等方式使用非物质自然遗产。

第六条 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每三年大力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工作,当年发布判定结果市级、市级、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根据国家、省、市人文和旅游观光部门要求,适时组织备案第六条 判定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备案、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发布等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民可以提出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一)长期专门从事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课堂教学,熟练其发扬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工程项目科学知识和核心理念手艺;(二)在本区域或本应用领域具备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备非常大影响;

(三)在此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发扬中具备重要作用,积极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师事演变过程清晰相联,具备较长的发扬历经,培养后继者人才;(四)爱国勤奋,讲文明,丰功伟绩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数据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严禁判定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工程项目指标性发扬人。

第九条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备案步骤:(一)个人提出申请,经上级或村(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一致同意后,报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审核;(二)提出申请者属县直基层单位的,个人提出申请,由上级审核一致同意后,报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国民提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以下金属材料:(一)提出申请者基本情形,包括年龄、性别、人文某种程度、职业、工作基层单位等;(二)提出申请者的发扬系谱或师事演变过程、学习与课堂教学历经(三)提出申请者所掌握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科学知识和核心理念手艺、成就及有关的证明金属材料;

(四)提出申请者设馆山霞镇、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等情形;(五)提出申请者持有此工程项目的有关实物、数据资料的情形;(六)提出申请者志愿专门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公益活动,履行职责指标性发扬人有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提出申请者具备指标性和影响力的金属材料。

第十一条 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者金属材料和乡(镇)、上级推荐意见进行评审,确定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第十二条 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

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并颁发证书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等形式实名向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提出第十三条 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建立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档案,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发扬人基本信息、掌握的非物质自然遗产表现形式、手艺和科学知识、参加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情形等第十四条 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发扬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大力开展设馆、山霞镇、交流等公益活动;(三)指导、支持其大力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公益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支持其参与社会服务性公益活动;

(六)支持其大力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大力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者人才;(二)妥善保存有关实物、数据资料;(三)配合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自然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服务性宣传等公益活动(五)定期向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提交发扬情形报告第十六条 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履行职责义务情形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核实后,取消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及其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予以发布:(一)丧失台北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义务,累计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道德教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取消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的情形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去世的,县人文和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大力开展发扬人发扬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更新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名单。

第十九条 本配套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标题:《肃南县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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