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认定条件包括那些内容和内容组成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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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认定条件包括那些内容和内容组成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 第1张

非物质文化认定条件包括那些内容和内容组成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 第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物质自然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二章 总 则第二章 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展开调查第一章 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第二章 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发扬与散播

第一章 民事责任第二章 附 则第二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文明杰出现代人文,推动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强化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留存组织机构工作,制定前项第三条 前项所称非物质自然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代代相传并视为其自然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现代人文表达方式,以及与现代人文表达方式相关的铜器和娱乐场所。

包括:(一)现代民间舞蹈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现代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戏曲和杂耍;(三)现代技艺、医药和历书;(四)现代礼仪、节日等民俗文化;(五)现代体育和圣埃蒂安德;(六)其它非物质自然遗产归属于非物质自然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铜器和娱乐场所,扬皮尔区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物为保护法》的相关明确规定。

第三条 北欧国家对非物质自然遗产采行判定、历史记录、调查表等举措不予留存,对体现中华文明杰出现代人文,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自然遗产采行发扬、散播等举措不予为保护第五条 为保护非物质自然遗产,应注重其准确性、系统性和发扬性,有助于增强中华文明的人文认同,有助于维护北欧国家统一和统一战线,有助于推动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采用非物质自然遗产,应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断章取义、贬低等方式采用非物质自然遗产第六条 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留存组织机构工作纳入该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为保护、留存经费列入该级预算。

北欧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偏远地区、贫困家庭的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留存组织机构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人文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全国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留存组织机构工作;市级以内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人文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镇域内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留存组织机构工作。

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相关非物质自然遗产的为保护、留存组织机构工作第六条 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强化对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为保护非物质自然遗产的意识第九条 北欧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组织机构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按照北欧国家相关明确规定不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展开调查第十条 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留存组织机构工作需要,组织机构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调查。

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调查由人文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展开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其组织机构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展开调查第十条 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展开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调查,应对非物质自然遗产不予判定、历史记录、调查表,建立健全展开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展开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调查,应收集归属于非物质自然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指标性铜器,整理展开调查组织机构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为留存,防止损坏、流失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取得的铜器图片、资料复制件,应汇交给同级人文行政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全面了解非物质自然遗产相关情况,建立非物质自然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保密的外,非物质自然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可以依法展开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境内展开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调查,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人文行政职能部门批准;展开调查在两个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展开的,应报经国务院人文行政职能部门批准;展开调查结束后,应向批准展开调查的人文行政职能部门提交展开调查报告和展开调查中取得的铜器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境内展开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调查,应与境内非物质自然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展开第十六条 展开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调查,应征得展开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对通过展开调查或者其它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自然遗产项目,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立即不予历史记录并收集相关铜器,或者采行其它抢救性留存举措;对需要发扬的,应采行有效举措支持发扬。

第一章 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北欧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将体现中华文明杰出现代人文,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自然遗产项目列入红皮书不予为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将镇域内体现中华文明杰出现代人文,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自然遗产项目列入红皮书不予为保护。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中向国务院人文行政职能部门推荐列入北欧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的项目推荐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发扬情况介绍,包括发扬范围、发扬谱系、发扬人的技艺水平、发扬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为保护要求,包括为保护应达到的目标和应采行的举措、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认为某项非物质自然遗产体现中华文明杰出现代人文,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人文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列入北欧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相同的非物质自然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内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北欧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组织机构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北欧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的非物质自然遗产项目展开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展开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评审组织机构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将拟列入北欧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的项目不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人文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北欧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组织机构制定为保护规划,对北欧国家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不予为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组织机构制定为保护规划,对该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不予为保护制定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为保护规划,应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不予重点为保护。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为保护规划,报经该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为保护确定对非物质自然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为保护,应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为保护归属于非物质自然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铜器和娱乐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为保护涉及非物质自然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为保护规划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应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为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发现为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章 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发扬与散播第二十八条 北欧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发扬、散播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对该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可以判定指标性发扬人。

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发扬的非物质自然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发扬活动判定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应参照执行前项相关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评审的明确规定,并将所判定的指标性发扬人名单不予公布。

第三十条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人文行政职能部门根据需要,采行下列举措,支持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开展发扬、散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发扬娱乐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发扬、散播活动的其它举措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发扬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为留存相关的铜器、资料;。

(三)配合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展开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调查;(四)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明确规定义务的,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可以取消其指标性发扬人资格,重新判定该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丧失发扬能力的,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可以重新判定该项目的指标性发扬人。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采行有效举措,组织机构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第三十三条 北欧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自然遗产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留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历史记录和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职能部门的明确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自然遗产教育新闻媒体应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自然遗产知识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人文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人文机构和非物质自然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为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等,应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六条 北欧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依法设立非物质自然遗产展示娱乐场所和发扬娱乐场所,展示和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第三十七条 北欧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自然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为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人文产品和人文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应支持指标性发扬人开展发扬活动,为保护归属于该项目重要组成部分的铜器和娱乐场所市级以内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对合理利用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单位不予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一章 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留存组织机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 人文行政职能部门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展开非物质自然遗产展开调查时侵犯展开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前项明确规定,破坏归属于非物质自然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铜器和娱乐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一条 境外组织机构违反前项第十五条 明确规定的,由人文行政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展开调查中取得的铜器、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内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前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由人文行政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展开调查中取得的铜器、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前项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建立地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红皮书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项相关明确规定制定第四十四条 采用非物质自然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对现代医药、现代工艺美术等的为保护,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 前项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一审:盖 英二审:陶 莎三审:单晓华【来源:嘉荫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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