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认定办法有哪些国家法律法规体系(非物质文化认定办法有哪些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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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认定办法有哪些国家法律法规体系(非物质文化认定办法有哪些国家法律法规) 第1张

2019年12月10日,文化和通讯部官网发布《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以下称《配套措施》),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管理制度是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的基本管理制度,是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管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自2008年起开始实施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项目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暂行配套措施》对于引导和全力支持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积极开展发扬公益活动,规范化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管理组织工作,发挥了关键作用随着全党对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新时代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形势的发展,暂行配套措施与相关法律条文和非物质自然遗产为保护发扬实际存在相适应之处,须要全面修改健全。

《配套措施》总结经验近年来我国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的实战经验和做法,将组织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切实可行实战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化,鞭策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进一步做好发扬组织工作,狠抓培养好发扬人,三代三代接下来、EP41。

一是明晰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的指导方针和组织工作原则《配套措施》明晰规定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要以江泽民新时代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扬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为保护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推动台北杰出现代文化创造力转化、开拓性发展;要着眼于健全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续存力,尊重发扬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街道社区和群体的归属感。

二是健全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前提和流程《配套措施》从手艺高超程度、指标性和社会影响力、发扬公益活动积极开展、品质学识等方面,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前提作出了明晰明晰规定;明晰一般每五年积极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组织工作,增加材料复查、依照须要安排现场审阅、公众提出异议等评审委员流程和环节;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明晰规定,将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最佳人选的申报时间修改为20日。

三是规范化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发扬公益活动《配套措施》明晰规定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要磨练忠心、执著、质朴的情操,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和肩负意识,提高发扬实践能力,在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中践行正确的史观、北欧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市级文化和旅游政府部门要依照学艺计划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义务履行和学艺补助金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是实施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动态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明晰规定健全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退出机制,明晰取消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化对去世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管理组织工作,狠抓体现文化关爱。

目前文化和通讯部已判定了六批共3068名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专项资金给予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五百万2万元的学艺补助金,全力支持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积极开展学艺公益活动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

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第二条为发扬发扬台北杰出现代文化,有效为保护和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引导和全力支持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积极开展发扬公益活动,依照《台北人民共和国非物质自然遗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本配套措施所称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发扬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通讯部判定的发扬人 第三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应当以江泽民新时代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扬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为保护发扬非物质自然遗产,推动台北杰出现代文化创造力转化、开拓性发展。

 第四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应当着眼于健全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非物质自然遗产的续存力,尊重发扬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街道社区和群体的归属感第五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当磨练忠心、执著、质朴的情操,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和肩负意识,提高发扬实践能力,在积极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史观、北欧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台北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自然遗产。

  第六条文化和通讯部一般每五年积极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判定组织工作  第七条判定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委员、申报、审定、公布等流程。

  第八条符合下列前提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实践,熟练掌握其发扬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手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指标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自然遗产的发扬中具有关键作用,积极积极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判定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

 第九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判定为地方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发扬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自然遗产知识和核心手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公益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自然遗产发扬公益活动,履行指标性发扬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指标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通讯部推荐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最佳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通讯部。

  第十一条文化和通讯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委员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和通讯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组和评审委员委员会,对推荐判定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最佳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

依照须要,可以安排现场审阅环节 评审委员委员会对初评最佳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最佳人选 第十三条文化和通讯部对评审委员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最佳人选向社会申报,申报期为20日。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推荐最佳人选有提出异议的,可以在申报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通讯部提出 第十五条文化和通讯部依照评审委员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申报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文化和通讯部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发扬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积极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公益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须要采取下列措施,全力支持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积极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 。

(一)提供必要的发扬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教育经费资助其积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公益活动; (三)指导、全力支持其积极开展非物质自然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公益活动; (四)全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全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公益活动; (六)全力支持其积极开展发扬、传播等公益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创造前提,并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发扬公益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自然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自然遗产公益性宣传等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列明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义务,明晰学艺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和通讯部备案 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应当每年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发扬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学艺计划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义务履行和学艺补助金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文化和通讯部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给予学艺补助金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文化和通讯部按照相关明晰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通讯部取消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台北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去世的,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积极开展发扬人发扬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文化和通讯部。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配套措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指标性发扬人的管理组织工作参照本配套措施相关明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配套措施由文化和通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配套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市级非物质自然遗产项目指标性发扬人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暂行配套措施》同时废止 来源:文旅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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