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上演行政补偿“罗生门”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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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新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呼和浩特新机场 征地补偿标准 是多少? 呼和浩特新机场建设项目位于和林县巧什营镇境内。 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143号文件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 巧什营镇的忽通兔、巴尔旦营、代洲窑、巧什营、讨速号5个行政村为二类区,区域统一年产值为1132.24元/亩,补偿倍数2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28306元/亩; 闫城营、猛独牧、大新营、圪报、一间房5个行政村为四类区,区域统一年产值为853.96元 / 亩,补偿倍数2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21349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 征地补偿费 用如何管理和分配?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 征地 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三、 征地补偿 纠纷怎样解决?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综上所述,政府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特别是重大项目,会征用到附近农村土地。各地在征地方面都有相关政策,呼和浩特新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两个档次执行,每亩地补偿不到三万元。这是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村民另外种植农作物和搞养殖的,可以得到额外补偿。

呼和浩特开发区管委行政级别

应为副处级建制。

村委扣押征地补偿款怎么算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扣押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呼和浩特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只能去当地房管局问问!!!!!!!!

内蒙古呼伦贝尔征用耕地如何补偿

内蒙古呼伦贝尔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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