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裁判文书网信息申请书(撤销裁定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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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裁判文书网信息申请书(撤销裁定书范本) 第1张

申请撤销裁判文书网信息申请书(撤销裁定书范本) 第2张

作者 王明珠律师注:全文系化名,但系真实案例行政诉讼提出申请表提出申请者:红丰,女,X年X月X日,回族,住X市X区X条X楼X号被提出申请者:周无法无天,男,X年X月X日生,回族,住X市X区X街X园X号提出申请者因不服X市x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66666666666666号民事诉讼裁决书以及2021年9月28日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88888888号民事诉讼裁决书提出申请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实体法》第200条第五十二208条、第209条之规定,提出申请Raipur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请求一、司法机关撤消前述二审、二审裁决书由人民检察院重审判二、行政诉讼支持判被提出申请者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历史事实和理由一、该案的基本历史事实是:2014年8月15日,提出申请者向被提出申请者银行贷款港币65多万元,银行贷款时限三个月为2014年8月15日-2014年9月14日,本息为总数额9分,前述被提出申请者向提出申请者银行提款591500元,余下58500元被作为银行贷款绞死息予以扣除。

2014年9月13日前提出申请者已借款人481469元,2019年2月x区人民检察院违法拍卖行提出申请者夫妻协力共有的房屋一套,拍卖行钱款48多万元支付给被提出申请者周无法无天,提出申请者总计向被提出申请者银行贷款591500元,提出申请者总计借款人961469元。

二、该案二审、二审裁决认定的历史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两方已经对《银行贷款合约》的内容展开更改,应按更改后的合约计本支付本息根据二审裁决两方协力认可的历史事实即2015年5月5日提出申请者向被提出申请者出具的97000元欠条,系提出申请者欠被提出申请者的本息(二审裁决书第四页),97000元的数额来源系两方对前述银行贷款展开收款,以65万银行贷款本息-491469(提款的481469+信用卡刷1万凭证丢失)=158531元,也即当时的余下未还本息,以前述本息为基数按总数额9%排序每星期本息为1426元,从银行贷款次月到2015年5月共7个月,为方便排序被提出申请者一致同意以14000*7=98000元,因距离支付本息时限差10天,因而被提出申请者一致同意再下一年度1000元,两方在2015年5月5日已经更改了《银行贷款合约》的支付本息形式,因而,应该依照新合约约定的支付本息形式也即余下本息除以本息排序余下未还数额。

2、即便依照《银行贷款合约》借款人形式排序,二审、二审裁决排序形式错判因《银行贷款合约》第四项,自相矛盾,拳法严重,违背常理,因而,如根据借款人准则,应结合该案前述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展开如下排序,首先,以第二期为例。

祥见表单:综上:止2019年2月21日,提出申请者欠付被提出申请者钱款总计:348075.8(余下未还本息+本息)元;提出申请者按借款人准则借款人后本息还余下250249.2元,提出申请者止前述日期还余下:730249.2元;

因而,依照两方《银行贷款合约》中借款人准则提出申请者偿还完所有货款后,被提出申请者应将余下多执行的382173.4元返还提出申请者在提出申请者总共银行贷款50余万却借款人上千万多元的情况下,二审、二审裁决提出申请者还需为将近200多万元的债务,正当理由何在?。

二、原裁决、裁定第十四条确有错误的1、《银行贷款合约》应属于无效合约2014年8月15日,提出申请者向被提出申请者银行贷款港币65多万元,银行贷款时限三个月,本息为总数额9分,前述被提出申请者向提出申请者银行提款591500元,余下58500元被作为银行贷款绞死息予以扣除。

根据前述银行贷款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第十四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引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52条、53条规定,该《银行贷款合约》无效:

(1)出借人的资金需是具有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根据提出申请者提交的被提出申请者名下招商银行银行卡明细可知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向提出申请者出借之日被提出申请者接收来自个人和企业的转款多达上千万,被提出申请者从前述钱款中借给提出申请者591500元,被提出申请者以来自其他营业法人和吸收不特定他人的资金展开高利转贷,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A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因而,从被提出申请者出借给提出申请者的资金来源看该民间借贷合约无效。

(2)、被提出申请者出借资金系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银行贷款属于职业放贷人首先,提出申请者是基于有其他银行贷款人向被提出申请者银行贷款而找到被提出申请者银行贷款,被提出申请者向提出申请者短期出借仅是为获取高额本息,该案《银行贷款合约》银行贷款本息高达总数额9%,超过国家法定本息标准近5倍,并且在银行贷款时便通过绞死息的形式扣除了将近6多万元的本息,并在银行贷款合约中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以及严重有失公平的借款人准则,并且设置了无限连带担保条款,通过约定高额本息以及不公平条款来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

2、被提出申请者具有在同一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A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第一、“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银行贷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严重情形”:(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多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多万元以上的;该案所涉《银行贷款合约》年利率为108%,根据提出申请者提交的《裁判文书网》中生效裁决可知被提出申请者累计非法放贷数额高达几千万,前述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该案仅从民事诉讼诉讼角度看,民事诉讼诉讼中“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必然低于刑事犯罪中的标准,结合各地人民检察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看:浙江省: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中对“职业放贷人名录”作出规定,纪要中指出: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中第3项:在同一年度内,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00多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000多万元以上的;天津市:2020年2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于发布的《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对“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中规定: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

江苏省: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建议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其中指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展开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前述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河南省:2019年7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工作出规定,其中提出:未经有权机关司法机关批准,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

从事与发放贷款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该案被提出申请者或与被提出申请者关联的案件2015左右在X市各区在《裁判文书网》中公开查询的民间借贷裁决和裁定合计7件,该类民间借贷均是短期银行贷款,高额资金出借、格式合约、高额本息和违约金,明显具备同一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特征,庭审中提出申请者已经向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交。

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提出申请者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检察院未调查收集的被提出申请者周无法无天,明显具备职业放贷人的特征,除了提出申请者在开庭时提交的裁判文书予以证明外,为更准确的认定被提出申请者在2014年-2015年度,以原告身份在X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提出申请者代理人特书面提出申请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或者依职权调取前述数据进一步确认被提出申请者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但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既未依职权调取也未签发律师调查令,在该案存在刑事案件的重大线索的不向公安移交案件线索而是通过民事诉讼裁决将刑事案件合法化涉嫌滥用职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原二审、二审裁决存在错判,程序违法,严重损害提出申请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特司法机关提请检察机关行政诉讼,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提出申请者合法权益此致xx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者:红丰行政诉讼提出申请表作者:王明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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