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烟台高院召开专利技术宣传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烟台高等法院现代农业专利技术民事为保护众所周知事例1.“伟科609”小麦真菌新种类侵权犯罪行为案被告:河南金苑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子公司(全称金苑子公司)被告:青岛鑫丰现代农业有限子公司(全称鑫丰子公司)。
被告:烟台省德发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子公司(全称德发子公司)【此案全文】金苑子公司系“伟科609”小麦真菌新种类水某烟台省即墨市综合行政管理建设局(全称即墨建设局)执法检查发现鑫丰子公司产品销售的小麦种籽并非标示的“豫禾868”,属于假种籽,对鑫丰子公司作出行政管理处罚决定。
金苑子公司指出鑫丰子公司产品销售的“豫禾868”实际是“伟科609”,德发子公司制造产品销售了“豫禾868”,两子公司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伟科609”小麦真菌新种类权,允诺高等法院维持原判鑫丰子公司、德发子公司暂停侵权犯罪行为并索赔损失高等法院经该案指出,即墨建设局司法国家机关查扣鑫丰子公司产品销售的“豫禾868”小麦产卵金属材料经鉴定与“伟科609”构成近似种类,德发子公司和鑫丰子公司的犯罪行为侵犯了所涉种类权。
鑫丰子公司产品销售的“豫禾868”有合法来源,德发子公司拒绝提供其制造产品销售侵权犯罪行为种类产卵金属材料的数量,综合考虑侵权犯罪行为性质、期间、产品销售范围等因素,高等法院裁决德发子公司、鑫丰子公司暂停侵权犯罪行为,德发子公司索赔损失40万元【众所周知意义】该案系行政管理为保护与民事为保护有效率衔接、优势互补的众所周知刑事案件。
该案通过行政管理国家机关的先行严肃查处,既有效率制止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并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又能及时固定侵权犯罪行为证据,便于后期诉讼中通过民事鉴定确定同一性,精确判定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该案的裁判员,充分体现出行政管理严肃查处的及时高效与民事裁判员的定分热蓬相辅相成,有效率支持了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司法国家机关履职,有利于形成行政管理和民事为保护合力。
该案入选“人民高等法院现代农业专利技术民事为保护众所周知事例”一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石利华、吴秋宏厉澄、吴秋宏晃盖,检察官现职姜杨,主审王蕾、国莹莹二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邓卓、检察官张新锋、检察官developments,检察官现职谢蓉,主审刘佳思。
2.“鲁葫1号”皱果真菌新种类侵权犯罪行为案被告:烟台省种籽有限子公司(全称烟台种籽子公司)被告:烟台淄博水果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子公司(全称淄博水果子公司)等【此案全文】烟台种籽子公司系“鲁葫1号”皱果真菌新种类水某淄博水果子公司系“鲁葫”商标许可许可采用人,淄博水果子公司在其制造产品销售的皱果种籽包装上标示有“鲁葫1号”字样。
烟台种籽子公司指出淄博水果子公司的上述犯罪行为侵犯了“鲁葫1号”皱果真菌新种类权,允诺高等法院维持原判淄博水果子公司暂停侵权犯罪行为并索赔损失高等法院经该案指出,许可种类中文名称是区别于其他真菌种类的法定标志,在商业用途上具有标识种类特质的功能。
淄博水果子公司在种类中文名称的标示中采用“鲁葫1号”,以及将商标“鲁葫”不规范采用为“鲁葫1号”的犯罪行为,实为指示商品种类而非指向商品来源,淄博水果子公司的犯罪行为侵犯了所涉种类权高等法院裁决淄博水果子公司暂停侵权犯罪行为并索赔损失50万元。
【众所周知意义】该案系以采用商标为名实施侵犯真菌新种类权犯罪行为的众所周知刑事案件高等法院精确适用侵犯真菌新种类权民事解释关于被灭侵权犯罪行为种类产卵金属材料采用的中文名称与许可种类相同时推定两者为同一种类的规定,判定被灭侵权犯罪行为种类产卵金属材料即为许可种类产卵金属材料。
同时,对于不规范采用商标,以采用商标之名行侵权犯罪行为之实的犯罪行为司法国家机关予以严惩该案的裁判员,厘清了在侵犯真菌新种类权刑事案件中种类中文名称采用与商标采用的区别,有效率警示了意图利用商标逃避侵权犯罪行为责任的不法犯罪行为该案入选“人民高等法院现代农业专利技术民事为保护众所周知事例”。
一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刘念波、检察官李玉、吴秋宏王红伟,检察官现职白晓宽,主审徐秋月二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罗霞、检察官李艳、检察官雷艳珍,检察官现职郑大地,主审李思倩3.“德瑞特79”黄瓜真菌新种类侵权犯罪行为案。
被告:淄博德瑞特现代农业有限子公司(全称德瑞特子公司)被告:烟台博盛现代农业有限子公司(全称博盛子公司)、汤某【此案全文】德瑞特子公司系“德瑞特79”黄瓜真菌新种类水某德瑞特子公司从汤某处购买了由博盛子公司制造的“博盛99”黄瓜种籽,并委托检测子公司进行了DNA谱带数据对比鉴定,结论为“博盛99”与“德瑞特79”黄瓜种籽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疑同种类。
德瑞特子公司指出博盛子公司、汤某制造产品销售“博盛99”黄瓜种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德瑞特79”黄瓜真菌新种类权,允诺高等法院维持原判博盛子公司、汤某暂停侵权犯罪行为并索赔损失高等法院经该案指出,德瑞特子公司的检测鉴定系单方委托,其检测过程和检验方法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
高等法院司法国家机关委托农业农村部真菌新种类测试中心进行了真菌种类田间对比鉴定,对比结果为经1个生长周期2点测试,测试样品和对比样品在49个测试性状(《黄瓜测试指南》中共有50个基本性状)中有0个性状有明显差异;测试样品与对比样品无明显差异。
因博盛子公司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故应判定两者为同一种类高等法院裁决博盛子公司、汤某暂停侵权犯罪行为,博盛子公司索赔损失39.2万元【众所周知意义】该案系根据检测鉴定意见转移举证责任,降低种类水某证明难度的众所周知刑事案件。
该案中虽然对50个基本性状中的性状35“果实:表面斑块分布”未予测试,但其余49个性状经测试未发现有明显差异在此情形下,高等法院判定权利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适时转移举证责任,由被告对测试样品和对比样品在性状35存在差异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维持原判其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的裁判员,精确把握接近阈值的侵权犯罪行为判定标准,加大真菌新种类权民事为保护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破解“举证难”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该案入选“人民高等法院现代农业专利技术民事为保护众所周知事例”一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刘军生、检察官李现光、检察官吴峰,主审许英琪。
二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罗霞、检察官潘才敏、检察官邓卓,检察官现职郑大地,主审李思倩4.“XA1237”“X15673”小麦真菌新种类申请权权属案被告:许某凤被告:济南永丰现代农业有限子公司(全称永丰子公司)【此案全文】许某凤系“YF3240”及其亲本(即母本“XA1237”、父本“X15673”)三个小麦种类的育种人。
2012年,许某凤与永丰子公司签署《小麦新种类参试协议》,约定永丰子公司负责“YF3240”的烟台省区域试验2016年,永丰子公司申请“XA1237”“X15673”小麦真菌新种类权2019年4月,农业农村部真菌新种类为保护办公室因许某凤异议,中止对所涉小麦真菌新种类权的授予程序。
许某凤允诺高等法院维持原判“XA1237”“X15673”小麦真菌新种类申请权属于许某凤高等法院经该案指出,两所涉种类系“YF3240”杂交种的亲本,制造“YF3240”杂交种产卵金属材料时确需用到两所涉种类,但许某凤作为育种人向永丰子公司提供两所涉种类产卵金属材料的犯罪行为,仅表明其允许永丰子公司在杂交种“YF3240”的种类审定、种类权申请等行政管理程序中将两所涉种类作为该杂交种的亲本予以采用,许某凤的上述许可采用犯罪行为限定了采用场景和采用目的,并不能推定许某凤同意将两所涉种类的种类权或申请权转让给永丰子公司。
高等法院裁决“XA1237”“X15673”小麦真菌新种类的申请权属于许某凤【众所周知意义】该案系为保护育种者真菌新种类申请权的众所周知刑事案件高等法院明确了育种人为杂交种种类审定等目的交付亲本的犯罪行为并不能推定其同意转让该亲本的种类权或申请权。
该案的裁判员,精确界定了杂交种及其亲本种类权的关系,为育种者申请种类权构筑起法律为保护屏障,有效率激励育种创新一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刘念波、检察官张正良、检察官庄辛晓,主审贺甜甜二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岑宏宇、检察官陈瑞子、检察官佘朝阳,检察官现职刘白宇,主审兴源。
5.“烟富111”不正当竞争案被告:烟台市松立农业科技有限子公司(全称松立子公司)被告:烟台万林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子公司(全称万林子公司)【此案全文】松立子公司培育的“烟富111”苹果苗木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登记证书》。
松立子公司发现万林子公司在网上发布广告,推广、产品销售“烟富111”苹果苗木松立子公司指出万林子公司的上述犯罪行为构成擅自采用松立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中文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允诺高等法院维持原判万林子公司暂停侵权犯罪行为并索赔损失高等法院经该案指出,虽然《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登记办法》规定登记证书载明的种类中文名称为该种类的通用中文名称,但该通用中文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中文名称含义不同。
松立子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烟富111”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中文名称,万林子公司采用“烟富111”作为商品中文名称推广、产品销售苹果苗木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高等法院裁决驳回松立子公司的诉讼允诺【众所周知意义】该案系涉及非主要农作物种类中文名称为保护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刑事案件。
该案对获得种类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类中文名称与商业标识意义上的通用中文名称进行了精确区分,明确了取得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登记并非取得真菌新种类权该案的裁判员,厘清了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登记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率制止了种类登记人的权利滥用,维护了现代农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同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韩素华、吴秋宏赵洪修、吴秋宏牟恕娴,检察官现职陈辉,主审于仪二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于志涛、检察官柳维敏、检察官张金柱,检察官现职赵有芹,主审邢晓宇6.代某山、刘某、刘某海假冒商标罪、产品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案。
公诉国家机关:烟台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山、刘某、刘某海【此案全文】湖南都乐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子公司(全称都乐子公司)系“TOLOO 都乐”图文商标水某,该商标核定采用商品为第31类真菌种籽等2019年3月至5月,代某山、刘某分别让他人印制假冒都乐子公司“TOLOO 都乐”图文商标包装袋,将自行购进的高粱种籽装入该包装袋,假冒都乐子公司“兴湘梁2号”高粱种籽对外产品销售。
刘某海从代某山、刘某处购进假冒都乐子公司商标的“兴湘梁2号”高粱种籽对外产品销售高等法院经该案指出,代某山、刘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假冒商标罪,刘某海的犯罪行为构成产品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代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刘某海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众所周知意义】该案系一起涉及粮食种籽的刑事刑事案件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该案的裁判员,有效率维护了种籽制造经营者及采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高等法院坚决遏制危害现代农业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鲜明态度。
一审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人员:检察官宋成元、吴秋宏田洪文、吴秋宏孔红岩,主审王超。▼原标题:《烟台高等法院现代农业专利技术民事为保护众所周知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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