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执行重新分配流程中的继续执行异议能分为继续执行犯罪行为异议和重新分配计划异议,继续执行犯罪行为异议系Cozes异议,指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被继续执行人对高等法院的继续执行犯罪行为或流程推进存异议;重新分配计划异议系contrary异议,指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被继续执行人对重新分配计划中的债务人与否存有、偿还次序等存异议,对准虚拟权利与否存有、选择权与否存有等虚拟难题。
公法中,原告对继续执行重新分配明确提出异议是非常普遍的,但什么样的异议归属于Cozes异议(继续执行犯罪行为异议),应适用于《民事诉讼虚拟法》第232条展开审核,法律和判例仍未明确明文规定很多继续执行相关人员指出在参予重新分配流程中明确提出的异议,都归属于重新分配计划异议;很多则对原告明确提出的重新分配计划异议,自行审核、修改或置之不理;还有的将重新分配计划异议(contrary异议)依照继续执行犯罪行为异议审核。
我们指出,借款人、被继续执行人对参予重新分配流程明确提出的以下异议极为常用,均归属于继续执行犯罪行为异议:公法中的常用类型1. 对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与否适用于参予重新分配流程的下定决心明确提出异议如借款人、借款人指出应依照采行继续执行举措的次序展开偿还,而继续执行高等法院适用于参予重新分配,引致其自身利益损坏的,或是指出应适用于参予重新分配,而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依照采行继续执行举措的次序展开偿还,引致其自身利益损坏的,此两种情况下所定的异议,主要针对策划重新分配高等法院的流程适用于与否恰当,故争议焦点为与否适用于参予重新分配流程难题,应归属于Cozes异议。
2. 对重新分配计划中列举的借款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资格证书与否符合明确提出异议借款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应由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将材料转至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1]但与否具有资格证书或是与否欠费明确提出申请,判例仍未明文规定应在何时以哪种文书通知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借款人。
公法中,在重新分配计划做出并送抵之后,借款人才可得知此时,如借款人指出本人具有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资格证书但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未获准,或是指出其它借款人不具有参予重新分配的资格证书但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获准其参予重新分配,能向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明确提出异议。
[2]3. 对高等法院有关借款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与否欠费的判定明确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虚拟法解释》第507条的明文规定,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止年份为“被继续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继续执行就此结束前”,2008年《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虚拟法》的纲要》第298条论述为“被继续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被偿还前”,2008年《继续执行明文规定》第90条论述为“被继续执行人个人财产被继续执行完前”。
无论是“个人财产被偿还前”还是“个人财产继续执行就此结束前”“个人财产被继续执行完前”,论述都极为模糊,而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止年份对各方原告的自身利益影响巨大公法中对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止年份,往往多番存相同的认知,相同高等法院甚至同一高等法院相同继续执行相关人员也存相同认知。
为解决此难题,部分高级人民高等法院、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里韦县疑难解答或指导文件的方式统一辖内内做法[3]借款人对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判定自己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少于止年份存异议,或是对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判定其它借款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未少于止年份而获准其参予重新分配存异议,或是借款人对某个借款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少于止年份存异议的,均为Cozes异议,能向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或是应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明确提出。
4. 重新分配计划未送抵的异议重新分配计划做出后,应送抵嗣后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被继续执行人和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其它借款人送抵年份下定决心了明确提出重新分配计划异议期限的起算点重新分配计划未送抵相关原告的,属流程不当对此明确提出异议,应属继续执行犯罪行为异议。
5. 被继续执行人明确提出的重新分配计划中的某项债务人已经消灭或丧失强制继续执行效力的异议债务人与否已经消灭或丧失强制继续执行效力,应归属于虚拟争议,本应通过重新分配计划异议之诉解决但《异议复议明文规定》第7条第2款明确明文规定:“被继续执行人以债务人消灭、丧失强制继续执行效力等继续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虚拟事由明确提出排除继续执行异议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参照民事诉讼虚拟法第二百二十五条[4]明文规定展开审核。
”继续执行重新分配阶段明确提出此项异议的,应与继续执行重新分配之外其它环节明确提出该异议的审核流程保持一致,可通过异议复议流程审核6. 对策划参予重新分配高等法院判定的债务人金额的数学计算存异议例如,指出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在计算债务人金额时存有错误(漏算或是多算),或是指出重新分配计划确定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错误等。
这些异议仍然对准的是继续执行相关人员的继续执行标的额计算犯罪行为,应归属于Cozes异议公法中一般将此类异议作为contrary异议,原因可能是很难分清此类计算错误到底是纯粹的数学计算失误还是法律条文认知错误引致计算错误例如,归属于数学计算失误范围的,对其异议适用于异议复议流程审核更好,效率更高;归属于法律条文认知错误或是选择权范围判定错误引致债务人金额错误等,对该犯罪行为明确提出异议,则归属于contrary异议、重新分配计划异议。
7.借款人明确提出其它借款人的债务人已经少于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效的异议其它借款人在取得继续执行依据后未在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效内明确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的,在高等法院对被继续执行人继续执行到款项后,该借款人径直向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提交材料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其它借款人以不应在强制继续执行流程中对前述借款人展开偿还明确提出异议的,实际归属于对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资格证书的异议,归属于继续执行犯罪行为异议。
审核流程在继续执行过程中,继续执行相关人员制作的重新分配计划应尽量载明可供重新分配的款项总额、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债务人总额、各债务人的性质和数额、重新分配顺位、各债务人的受偿比例及数额、重新分配的法律依据、明确提出异议的权利等内容,并送抵所有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借款人和借款人。
借款人(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和其它借款人)、借款人明确提出上述Cozes异议的,继续执行相关人员可依法展开释明例如,原告坚持异议,应告知其能明确提出书面继续执行异议继续执行相关人员在收到书面继续执行异议后,应及时转交立案机构依照《继续执行立结案意见》和《异议复议明文规定》的明文规定,立“执异”字案件,展开审核。
对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借款人、借款人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高等法院明确提出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定仍不服的,能向复议高等法院的上一级人民高等法院申诉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人民高等法院办理继续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难题的意见》第15条的明文规定,[5]复议高等法院的上一级人民高等法院应对该申诉予以立“执监”字案件审核,以裁定的方式做出结论。
[1] 2008年《继续执行明文规定》第92条:借款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应向其原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交参予重新分配明确提出申请书,写明参予重新分配的理由,并附有继续执行依据该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应将参予重新分配明确提出申请书转交给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并说明继续执行情况。
[2] 公法中,也有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将该异议纳入重新分配计划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如福建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审理的李某惠、吴某雄、谢某兴继续执行重新分配计划异议之诉一案,(2017)闽民终86号[3] 如《浙江省高级民高等法院继续执行局有关多个借款人对同一被继续执行人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和继续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难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号)(十二)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止年份如何确定?答:策划重新分配高等法院的继续执行流程中只有一个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其它债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根据《继续执行明文规定》第92条的明文规定,应通过其原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向策划重新分配的高等法院转交参予重新分配明确提出申请书,下同)的止年份,为继续执行价款支付给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前一工作日,或是继续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承受人的前一工作日。
策划重新分配高等法院的继续执行流程中已有两个以上借款人参予重新分配的,其它借款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止年份,为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将重新分配计划送抵第一个原告的前一工作日江苏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有关继续执行疑难若干难题的解答》(苏高法电[2013]901号)12.如何确定参予重新分配的时点?答:有关参予重新分配的时点,《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人民高等法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试行)》明文规定为“在被继续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被继续执行完前”。
能分三种情况展开具体界定:(一)拍卖、变卖被继续执行人个人财产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二)依法交借款人以物抵债的,时点为送抵借款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的前一日。
(三)上述两种处置方式以外的被继续执行个人财产,时点为当次重新分配表已送抵任一借款人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借款人明确提出异议而重作重新分配表而变动在上述时点以后明确提出参予重新分配明确提出申请的借款人,只能参予重新分配剩余个人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案款重新分配及参予重新分配若干难题的意见》10.依照《继续执行明文规定》第90条的明文规定,若继续执行标的物为货币类个人财产,以案款到达策划重新分配高等法院的账户之日作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止日;若继续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个人财产,需对该个人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变价的,以拍卖、变卖裁定送抵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抵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之日作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止日。
前款中的以物抵债裁定应载明继续执行标的物折抵的价款数额,但不应载明折抵的债务人数额,待重新分配计划确定后再做出判定同一案件中,高等法院继续执行多项个人财产的,各项个人财产分别确定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止日;同一项个人财产(指同一项继续执行举措控制的个人财产)为可分的多个个人财产的,以被处置的最后一个个人财产确定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止日。
佛山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有关规范继续执行流程中权利主体参予重新分配会议纪要》第9条,借款人明确提出申请参予重新分配的,应在策划重新分配高等法院制作的重新分配计划首次送抵任一原告之日前明确提出欠费明确提出明确提出申请的,只能就偿还或是重新分配余额受偿重新分配计划审批确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抵任一原告。
[4] 现《民事诉讼虚拟法》第232条[5]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人民高等法院办理继续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难题的意见》15.原告、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虚拟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明文规定继续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高等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高等法院应作为继续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核,以裁定方式做出结论。
作者:邹林堃 来源:继续执行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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