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历史记录出现不当历史记录可能会负面影响到贷款、网银等金融业务审批这可怎么办?一些子公司抓准“商业机会”亮出“信用历史记录复原”“信用历史记录根来”的幌子缴交巨额额外费用最后往往无法完成修正未予付款或跑路去向不明“信用历史记录复原”到底可靠吗?受骗的额外费用又是否能要回来?
7月12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并一审一审一起涉信用历史记录复原服务项目华海裁定案,二审判定两方签定的《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合宪,判子公司超额退还1.7多万元额外费用。
掏钱复原信用历史记录却遭遇“自发性去向不明”2020年12月,艾丽丝发觉存在两笔网银及贷款长期欠费借款人历史记录她没事,这些不当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可能会负面影响她即将申请的银行贷款经朋友介绍,艾丽丝了解到畅畅子公司可以帮她复原不当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
艾丽丝很高兴,立即著手联系
经沟通交流,艾丽丝与畅畅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签定了《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协定签定合同畅畅子公司为艾丽丝提供更多以下进行相关服务项目:1.信用历史记录调查报告阐释与说明;2.信用历史记录调查报告提出异议索偿进行咨询,两方还就服务项目期限、额外费用、两方的基本权利、协定施行、偿付处置等均作了签定合同。
当天,艾丽丝就向畅畅子公司支付了额外费用1.7多万元,并在付款时Reply“艾丽丝复原信用历史记录”付款后,畅畅子赵先生应邀艾丽丝建立了“艾丽丝信用历史记录复原”QQ群,在群内沟通交流服务项目事项艾丽丝按照畅畅子公司要求提供更多了索偿所需材料,并多次在QQ群中查问办理情况:“离天前只有一个月”“年后短萼”“半个月后能否复原好”。
畅畅子赵先生申明:“给你提用插队落户尽可能赶在天前”“目前银行那边在处置中”“在处置中没那么快”然2021年1月30日后,艾丽丝再次在朋友圈查问工程进度,群内再随处申明,雇员们仿佛“自发性消失”3月3日,艾丽丝在群内回帖“如果复原不好就收款吧”,还是随处申明。
复原没办成,钱也不退,气愤的艾丽丝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两方签定的《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畅畅子公司退还艾丽丝1.7多万元额外费用,并支付艾丽丝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6千元一审协定未涉及信用历史记录复原判决驳回诉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更多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艾丽丝、畅畅子公司签定的《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签定合同的服务项目范围是信用历史记录调查报告阐释与说明、信用历史记录调查报告提出异议索偿进行咨询两项内容,并未涉及复原不当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的内容,且畅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也未涉及此项内容。
艾丽丝提出其向畅畅子公司支付的费用是为了复原不当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但未提供更多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艾丽丝该项主张,法院难以采信畅畅子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艾丽丝的全部诉讼请求艾丽丝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裁定艾丽丝裁定称:两方签定的《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签定合同:“如在委托服务项目期间(90日)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在两方确认核实与协商后,乙方按本协定中未能索偿成功的比例退还已收的额外费用用”,畅畅子公司在QQ聊天中也承诺为其复原不当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
现委托服务项目期间届满,畅畅子公司仍未提供更多完整的进行相关服务项目,应当退还额外费用,并支付律师费6千元畅畅子公司二审未应诉答辩二审判违背公序良俗协定合宪应超额退还额外费用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两方签定的《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确实包含艾丽丝裁定所称内容。
另查明,协定签定合同,索偿进行相关服务项目完成标准以电话向金融机构核实或以信用历史记录调查报告为准
二审中,经上海一中院释明,艾丽丝表示如涉案协定被确认为合宪,合宪后果请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置。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两方签定的《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是否有效;2.如果《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合宪,后果当如何处置关于争议焦点1,两方签定的《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应属合宪首先,结合两方签定的协定签定合同内容、QQ历史记录、艾丽丝的付款金额及备注,可以确认两方的真实目的并非简单的信用历史记录调查报告阐释、说明以及信用历史记录调查报告的提出异议索偿进行咨询,而是消除或抹掉艾丽丝业已存在的不当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
其次,我国信用历史记录法规规定,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是对个人或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客观真实的记载,不当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如属真实,必须保存5年,且无法删除最后,本案系争协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合宪艾丽丝所涉的不当信用历史记录是其信用情况的客观展现艾丽丝与畅畅子公司签约删除不当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个人行为准则,而且还将扰乱信用历史记录业的健康发展,致使社会交易的成本增加,并最终损害社会公共秩序。
该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信用社会的创建带来负面负面影响,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弘扬,不应得到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如果《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合宪,后果当如何处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合宪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还;不能退还或者没有必要退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本案中艾丽丝与畅畅子公司签定的《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索偿进行咨询协定》合宪,畅畅子公司依据该协定取得的1.7多万元应当退还给艾丽丝至于艾丽丝请求畅畅子公司支付律师费,因律师费系艾丽丝为解决纠纷而自行支出,非协定合宪而致的直接损失,上海一中院未予支持。
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如上判。(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胡桂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法 官 说 法2013年3月开始实施的《信用历史记录业管理条例》规定,信用历史记录业务,是指对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民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的活动。
信用历史记录服务项目可使交易主体能以较低成本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一方面可防范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但随着信用历史记录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与信用历史记录相关的虚假宣传和诈骗套路层出不穷本案主审法官胡桂霞指出
,信用历史记录业对于“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公平竞争商业环境创建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信用历史记录法规规定,信用历史记录历史记录不可随意删除信息主体如认为信用历史记录机构采集、保存、提供更多的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向信用历史记录机构或者信息提供更多者提出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胡桂霞法官提醒,个人应理性消费、合理借贷、按时借款人,出现欠费后及时借款人,切勿相信“信用历史记录复原”骗局,诚信守约,共同建设更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来源 人民法院报)
总编审:董广亮编 审:郑玉梅审 核:胡希伟编 辑:韩经东 杨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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