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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网WUZUIWANG.COM按:来源:中国裁判员公文网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丹东市龙港区检察院原审(二审被告)王海泉,男,1973年9月4日出生,吉林省锦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原是吉林省格普雷片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局长,户口所在地吉林省锦州市,阿尼济堡县锦州市。

因该案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司法机关逮捕2020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周小川、迪阿尔库男,北京市京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经过丹东市龙港区人民高等法院该案丹东市龙港区检察院指控被告王海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8月26日做出(2019)辽1403刑初44号张朝权,被告王海泉置之不理,向嗣后明确提出判决。

嗣后于2019年12月10日做出(2019)辽14刑终218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驳回判决VM288丹东市龙港区人民高等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做出(2019)辽1403刑初250号张朝权宣判后,被告王海泉仍置之不理,再次向嗣后明确提出判决。

嗣后受理后,司法机关组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该案了该案丹东市检察院审判员中文强、任竟炜出庭履行职位,原审王海泉或其辩护律师周小川、迪阿尔库男出庭作证参加诉讼现已该案终结二审高等法院查明驳回判决判定,被告王海泉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吉林格普雷片区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察室副站长(主持工作),2013年12月调任吉林格普雷片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局长。

2012年下半年,吉林格普雷云培训基地院士海项目工程动工,工程建设单位为吉林云培训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方为吉林格普雷片区黄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工程施工期间,被告王海泉利用职位上的便捷,以口头或书面责令暂停工程施工及拖延办理手续相关工程施工手续等手段多次刁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方。

被告王海泉于2013年7月下旬至2013年8月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方收贿港币10多万元驳回判决判定上述历史事实的主要确凿证据有:辩护律师刘某、封某、王某1、王某、马某1、齐某、王某2的供词,被告王海泉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刑事案件来源、王海泉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干部选任审批、职位选任通告,现金entitled、记账凭证、整改通告等物证。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二审高等法院认为,被告王海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捷,索取他李振江,五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二七百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王海泉系收贿,应从重处罚被告王海泉收贿10多万元,有辩护律师刘某、封某、王某1、王某供词直接证实和黄某建筑公司领用等确凿证据间接佐证,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犯罪历史事实能够判定,而有被告王海泉或其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七百三条、第二七百四条、第二七百六条,《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手续徇私舞弊刑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海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港币十多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原审王海泉或其辩护律师明确提出驳回判决判定王海泉收贿事由不存在,贪污历史事实未查清,刑事案件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杨达才王海泉的合理怀疑无法排出,根本无法得出王海泉贪污10多万元的历史事实结论,应司法机关判王海泉有罪。

主要理由是:1.驳回判决判定王海泉收贿事由不符合历史事实驳回判决判定王海泉通过责令暂停工程施工、拖延办理手续工程施工手续、该介入监督而不监督为由收贿是错误的2013年8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第十三项明确吉林省住建厅将工程建设工程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市级政府,因此王海泉及所在的监测站根本无权办理手续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不办理手续工程施工许可证收贿的前提历史事实不存在;办理手续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及责令停止工程施工通告书发生在该案行贿时间之后,根本构不成驳回判决判定的收贿理由;该介入监督而不监督的前提不存在,云培训基地没有相关工程施工材料,不具备申请工程施工监督的条件,而王海泉及所在单位主动介入监督是违法行为。

但这些恰好说明“20160416”录音显示的刘某等在不具备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违法工程施工,导致完工后无法验收,因此与王海泉结怨2.驳回判决判定的贪污历史事实不清,贪污历史事实不存在(1)没有直接确凿证据证明王海泉收取10多万元现金。

在未调取刘某与王海泉通话记录及在刘某行贿时间和还陈军10万借款时间完全重合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刘某从姚琪支取的10多万元现金就是行贿给王海泉而不是存入陈军账户的10多万元;(2)行贿时间与“20160416”的录音中王海泉认识刘某的时间存在矛盾。

驳回判决以录音没有得到回应及印证,原始载体无法提供,真实性无法判定排除该份录音,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做法,刑事诉讼法不要求被告自证有罪,更不强求被告提供录音确凿证据的原始载体自证有罪,二审高等法院不通过调取通话记录等客观确凿证据的方式而仅通过简单的揣测想象就排除该份录音确凿证据的做法既是违法的又是无法律依据的。

3.二审高等法院判定王海泉存在贪污的确凿证据互相矛盾且无法排除杨达才王海泉的合理怀疑该案刘某、封某等与杜某1、钱某、路某2忠供词矛盾杜某1与钱某供词互相印证,证明刘某分别找二人作伪证杨达才王海泉贪污10多万元。

但驳回判决以无法查证,与该案无关联性、不客观为由排除其供词,按照驳回判决排除确凿证据逻辑,更应排除封某、刘某等人的供词因为二人又是辩护律师,又是被害人、举报人,与该案结果直接相关,四人供词在供词内容上极度不合理的一致,与钱某、杜某1比较则更不真实更不客观。

退一步讲,即使无法查证属实,二审也不能以不符合客观逻辑为由对王海泉做出有罪推定,而是司法机关做出存在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另,该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存在多人联合诬告王海泉的高度合理怀疑4.驳回判决违法降低刑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通过有罪推定的方式排出钱某、杜某1供词及辩护律师提交的录音后判决王海泉构成犯罪,相反,在用于定罪的刘某等供词确凿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在王海泉被杨达才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对王海泉强行定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原审的判决请求及理由没有历史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二审判定历史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驳回判决二审高等法院查明二审经该案查明的历史事实,吉林云培训基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将吉林格普雷云培训基地院士海项目工程发包给工程施工方即吉林格普雷片区黄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云培训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为王某1,总经理为王某,副总经理为封某;吉林格普雷片区黄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吉林格普雷片区黄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手续前期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动工。

之后,刘某开始补办手续,于2015年8月13日办理手续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另查明,被告王海泉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吉林格普雷片区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察室副站长(主持工作),2013年12月调任吉林格普雷片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局长。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嗣后认为,驳回判决判定原审王海泉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历史事实不清,确凿证据不足具体理由:首先,该案的直接确凿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该案的关键辩护律师刘某、封某、王某1、王某与该案存在利害冲突刘某及王某1、王某、封某分别作为工程施工方及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办理手续云培训基地项目的相关工程施工手续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在办理手续相关的工程施工手续的过程中,与原审王海泉产生了矛盾;且刘某、封某的供词证明,王海泉担任质监站站长期间,以“开发公司的老总没有拜访他,还说他下边有一班小兄弟都不容易,人吃马嚼的”为由,向刘某收贿二三十多万元;“王海泉见我们公司一直没给他送钱,就口头给我们公司下达了停工整改令”;“过了一段时间,见我们公司还没给他送钱,就给我们下达了书面的停工整改令”。

而整改通告单载明的时间分别是2013年11月11日、2014年7月22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告书时间也是2014年4月2日上述供词与物证存在矛盾,其真实性存疑其次,该案的间接确凿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未能达到补强的证明标准。

根据吉林格普雷片区黄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库存现金entitled、记账凭证(2013年7月27日)记载刘某借款33多万元,其中有10多万元借款理由是“外联”虽然辩护律师马某1(2013年7月27日第37号凭证上的签名系马某1所写)证明,其知道送给王海泉10多万元之事,但其是听刘某说的,属于传来确凿证据,且马某1与刘某有亲属关系,其供词的证明力较弱;另外,刘某于2013年8月2日存入案外人陈军账户的10多万元现金,与吉林黄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金员齐某供词称的借给刘某的10多万元现金是否为同一笔款项存疑。

再次,辩方所提供的确凿证据不能排除存在真实性的可能原审王海泉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份录音光盘,在该录音资料中,王海泉称“要不是讨要农民工工程款一事,双方没有接触”,而农民工讨要工程款一事发生在2014年,与刘某等人指证王海泉贪污时间存在矛盾。

虽然未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但不能据此否定存在真实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另外,二审出庭的辩护律师杜某1证实,刘某曾让其证明给王海泉送过10多万元;辩护律师钱某证实,刘某曾让其说给过王海泉钱虽然不能确定二辩护律师供词的真实性,但也不能排除存在真实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该案的相关辩护律师与刑事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所作供词的客观性,且相关供词与物证之间存在矛盾,各确凿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嗣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员结果一、撤销丹东市龙港区人民高等法院(2019)辽1403刑初250号张朝权;二、判原审王海泉有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关键词:有罪有罪网有罪辩护有罪律师文章链接:https://www.wuzuiwang.com/wenshu/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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