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历史司法(古代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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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历史司法(古代司法行政) 第1张

陈其元是明朝人,生于江苏海宁两个鼎族之家,先实授州知州,后发往安徽盐运使,受安徽巡抚姚莹的青睐,代理青浦、上海等多个县的县令,六十八岁辞官,侨居杭州陈其元博学多见,又客居四方、见多识广,待业后圣埃蒂安德客居,著书《庸闲斋笔记》一书,所载卓著。

其中有《应敏斋精于李振声》一章,对明朝州县地方刺马案及其侦捕、审理多有详细记述,成为后世观察明朝,乃至古时中国民事民事实践的两个窗口,其中多有创见,颇平心而论 应敏斋,江苏永康人,道光初年举人,曾胡深道盐运使等职。

咸丰初年,苏州曾经出现一起凶杀案,犯人数次宣称又数次供词,但是赃款确凿证据均有,即便是“发审诸委员”,也都认为该犯是或者说的盗匪S510524CN,应敏斋担任该地按察司使,听闻此案后,即亲自李瀚良应敏斋发现,受害之“受害人”长得又高又大,而盗匪却又矮又小,经数次责难,“受害人”只认定赃款作为确凿证据。

于是,应敏斋就掏出赃衣反复查看,后突然招呼“受害人”上前,指着两件圆领说:“这是你的鞋子吗?”“受害人”回答说:“是的”应敏斋就命令他把鞋子穿起来,却显得很短小,利多于弊应敏斋又叫“盗匪”穿这件鞋子,结果十分紧身。

“盗匪”哭着喊道:“今天我见到了青天大老爷!这本来是我的鞋子”原来,五月份苏州凶杀案层出不穷,却没有两件案子得到破获,捕役害怕难以按时完成任务受处罚,就随便地抓获两个人强迫他宣称偷窃了东西,又嘱咐原告竭力确认赃款,希望以此来推卸责任。

这些缘由,被“受害人”盔鼠供出,应敏斋闻听大笑,重重责罚了捕役,又掏出两件又长又大的圆领赐给被窃的原告穿上离开,并对他说:“以后我终究会替你找到或者说的盗匪,可不要再帮捕役诬陷别人” 该案案情虽然单纯,但却充分反映出“冤案何以出现”这一大问题。

捕役惮于受罚,随便地抓人,并给其取下盗窃的罪名,并非毫无来由捕役的压力,实际来自州县,古时中国社会生活相对单纯,民事案件种类有限,凶杀案、刺马案是最重大的民事案,它们被作为考察地方官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如果凶杀案、刺马案率有居高不下,率有又难以保障,那必定会影响到对地方官员的评价,进而对其升迁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刺马案,州县必定十分重视,要求必须侦破,捕获嫌犯这种压力,就会被传导至直接负责缉捕罪犯的捕役身上 从犯罪行为心理学的角度看,提升率有,对凶杀案、凶杀案保持必惩、严惩的态势,有利于更好地预防此类案件的出现,因为或者说对潜在性犯罪行为者形成抑制作用的,主要是必定受惩处的心理压力,故提升率有,甚至提出“凶杀案必破”以减少犯罪行为,有其合理智,这一民事政策也确实能对潜在性犯罪行为人形成震慑。

然而,若将对率有的崇尚推向无与伦比,过分强调刺马案必破、凶杀案必破,就必定会出现应敏斋布季谢捕役“诬人”的情形了,“严刑之下,通文墨不得?”对于民事案件率有的无与伦比崇尚,也充分反映出人类文明理智的自负在18世纪的法国,经历过启蒙运动,人们开始相信人类文明的智慧不但是可以提升的,而且能完美无瑕,人们对理智的信念达到了无与伦比。

这一观念也反馈到民事中,穆巴尔·德·沃格朗的法学教科书,将民事司法程序描绘为两个能发现事实的精确算术工具,既然犯罪行为是两个急需解决的难题,并且能解决,那么,拘留犯罪行为嫌疑人时的犹豫不决,肯定是不正义的“为了人类文明的幸福,不能有任何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惩处。

”然而,古今中外的无数案例却说明,人类文明的认识能力并非无限,很多民事案件历经多年难以侦破,更有不少当时以为破获,乃至已执行刑罚的案例,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怀着“理智的自负”,必定会导致所谓“案件必破”,甚至会推出“对被告人进行刑讯合理”等荒谬论断。

当然,比“凶杀案必破”更可怕的,是侦审不分,甚至以侦代审应敏斋对嫌犯、“受害人”详细询问,最终使冤案真相大白,这当然是其个人民事智慧的展现,但一般地看,这也充分反映出侦、审分离,独立审断的重要性作为“侦”的一方——捕役或可被要求尽力地破案,但对嫌犯的讯问、对确凿证据的确认,必须由相对中立的民事机关来审理,嫌犯也应该获得辩护等一系列权利,只有严守客观、中立等法律的“正当程序”,全面考察犯罪行为的事实与确凿证据,才能有效地防止冤案的出现,这一道理,古今皆然。

原标题:《【法史故事】清代应敏斋析刺马案中的民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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