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填写模板(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修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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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填写模板(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修复申请书) 第1张

「本文来源:GW2新闻」12月23日,记者从有关职能部门获悉,四川6余户民营企业相继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部分民营企业遭遇着“列为即死”的进退两难,阻碍了民营企业产业发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填写模板(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修复申请书) 第2张

为强化民营民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工程建设,规范全市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云南省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局于日前印发了《云南省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实行配套措施(试行)》(以下简称配套措施)民营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提早抽走或是信用风险复原?该局就《配套措施》进行了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民营民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工程建设制订《配套措施》是建立完善民营民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工程建设的必然明确要求近年来,省消费市场风险防范局严格按照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总局和省政府、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全面落实“科季马严格管理”明确要求,转变风险防范理念、创新风险防范方式,积极主动构建以信用风险风险防范为依据的新式消费市场风险防范管理体系,重实效以“管”促“放”,为全市各项事业产业发展提供良好信用风险自然环境。

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是消费市场风险防范应用领域信用风险风险防范的关键文本,是对不良行为主体实行职能部门联手惩处的关键依据,是强化事中事后风险防范、提高消费市场风险防范效能的关键方式研究制订《配套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完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丰富完善信用风险风险防范“软件包”,实现“利剑高悬”,促使民营民营企业知敬畏、存心志、老实,提高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对推进消费市场风险防范应用领域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工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消费市场秩序、促进全市各项事业高产品质量产业发展发挥关键作用。

制订《配套措施》是不断强化民营民营信用风险风险防范工作的客观需要机构改革后,重新加入的省消费市场风险防范局,资源整合了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产品质量消费市场监管、食药风险防范、价格消费市场监管检查和、美国司法部稽查、为保护专利技术等职能职责,涵盖了审批临床试验、消费市场监管风险防范、检验检测、稽查稽查等多个应用领域,许多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全市6余户民营企业相继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消费市场风险防范任务,省消费市场风险防范局认真落实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风险防范为基本方式、以重点风险防范为补充、以信用风险风险防范为依据的新式风险防范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建立完善了一系列风险防范制度监督机制。

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作为消费市场风险防范应用领域信用风险风险防范的关键文本,必须强化资源整合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产品质量消费市场监管、食药风险防范、价格消费市场监管检查和、美国司法部稽查、为保护专利技术等应用领域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情况,依托国家民营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系统(四川),将消费市场风险防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依法申报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年报申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变更登记、经营异常红皮书和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抽查检查和结果等收费项目重要信息与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省政府、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实行不良行为联手惩处,推动营造协同风险防范和社会波皮夫格局。

制订《配套措施》是有效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强化引进外资自然环境的有力举措自全面落实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制度以来,由于列为情况不太科学、列为限制时限过长、信用风险复原监督机制不完备等原因,云南省6余户民营企业相继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部分民营企业甚至遭遇着“列为即死”的进退两难,阻碍了民营企业产业发展。

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满一年可提出申请提早抽走或是信用风险复原本《配套措施》规定了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满一年,且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条件的,即可依照本《配套措施》规定向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提早抽走或是信用风险复原

,有效减轻了民营企业负担制订《配套措施》遵循的主要思路和原则:坚持标准统一在不与现行《民营企业重要信息申报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冲突的前提下,根据消费市场风险防范职能,本《配套措施》规定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情况,必须是消费市场风险防范应用领域轻微违规不良行为、需对违规主体实行联手惩处的情况,形成了消费市场风险防范应用领域统一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同时规定各业务应用领域列为情况在违规不良行为程度上都基本保持统一,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一般违规不良行为情况原则上不纳入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突出重点风险防范严格按照“四个最严”明确要求,针对食药、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消费维权等关系民生问题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应用领域,增加了列为情况,加大惩处力度。

强化不良行为惩处为了让轻微违规不良行为主体受到深刻教育,使其不敢再次违规,必须进一步强化不良行为惩处措施,充分发挥信用风险风险防范威慑力保障信用风险复原全面落实惩处和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风险防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复原监督机制《配套措施》第十一条明确了提出申请提早抽走(信用风险复原)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条件,既体现对当事人有效惩处,又给予当事人重塑信用风险、改过自新、重返消费市场的机会。

【延伸阅读】云南省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实行配套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风险风险防范,扩大社会消费市场监管,促进诚信自律,依据《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信用风险复原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等规定,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省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工作县级以上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按照“谁处罚、谁管理工作”的原则,负责当事人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作出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同意。

上一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相关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经本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第三条县级以上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信用风险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机构或是承担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业务主管机构)负总责,稽查办案机构、法制机构或是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监督机制。

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对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行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工作稽查办案机构负责本应用领域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审核工作。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稽查办案机构负责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工作第二章 列为管理工作第四条依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的规定决定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由作出决定的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通过国家民营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申报,并实行相应管理工作措施。

第五条当事人在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轻微影响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公信力的,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策文件对民营民营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判断违规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况,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规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第七条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将当事人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一)拟办审查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作出决定。

拟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经办人员应当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二)告知听证在作出列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法制审核稽查办案机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应当将相关材料报本职能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四)审批决定稽查办案机构应当结合业务主管机构意见和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提出是否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处理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列为或是不予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决定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行。

对当事人作出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决定的,应当制作列为决定书列为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风险代码/身份证号码、事由、依据、惩处措施提示、抽走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第八条因本配套措施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可以单独作出列为决定。

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行第九条作出列为决定的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均在本省的,作出列为决定的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重要信息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作出列为决定的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本省的,作出列为决定的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重要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由其协助申报作出列为决定的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不在本省的,业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重要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系统协助申报。

第十条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规或是无效的,作出列为决定的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为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申报相关重要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工作措施第三章 抽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当事人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配套措施规定向作出列为决定的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提早抽走:。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受到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相应管理工作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出申请提早抽走第十二条当事人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抽走,停止申报相关重要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工作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实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第十三条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抽走工作:(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提早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应提交提出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本配套措施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到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或是通过国家民营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系统(四川)向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提出提出申请(二)受理核实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事实和理由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抽走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经办人员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审批决定当事人提出申请提早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稽查办案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核实意见,提出提早抽走或是不予提早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处理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提早抽走或是不予提早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决定。

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决定抽走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申报相关重要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工作措施第十四条提出申请抽走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轻微的,由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撤销抽走决定,恢复列为状态申报期重新计算。

第四章 管理工作措施第十五条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重要信息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策文件实行联手惩处第十六条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对被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当事人实行下列管理工作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关键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风险防范对象,提高检查和频次,依法严格风险防范(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措施第五章 行政责任第十七条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其申报的当事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重要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和规范当事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工作上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下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开展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工作的指导未依照本配套措施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行政稽查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不得违反本配套措施规定擅自修改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重要信息严禁在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中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行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的,参照本配套措施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被列为、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相关文书样式,由省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局统一规范第二十三条 各级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档案。

第二十四条省药品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局、省专利技术管理工作局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配套措施第二十五条本配套措施由省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管理工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配套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日报GW2新闻记者 杜高富编辑 胡锐编审 王璐瑶 施昱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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