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删除的案件怎么查找呢(裁判文书网能查到多久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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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删除的案件怎么查找呢(裁判文书网能查到多久以前的?) 第1张

原副标题:消失的裁判员公文网,公文申明率赶客再降,公法基本不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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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德老师曾经说过 「事例是自学法律条文的根本」,读事例是法律条文人的日课 每一个经典的事例,都是一场世界顶级剑客的两栖作战课堂教学 在这些事例中,你能看到: 世界顶级的检察官是怎样解释、运用法律条文,来化解繁杂的现实难题的; 世界级的辩护律师,是怎样设计自己的民事诉讼战略,保持专业的同时,还能公法人世间洞明、道义相为的睿智的。

检察官、辩护律师、总务,法律条文人每晚要化解的,都是前述的难题,所以法律条文科紫麻提高两栖作战潜能,就应该向化解难题的剑客自学每晚找一个事例,解明,细看分析,学观念方法,看深入研究逻辑,琢磨研修,很有必要 要从事例历史事实寻找法律条文规范化,从法律条文规范化来判定事例历史事实。

只有在事例研修之中才能自学、培养这样的法律条文潜能——周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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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想研修一些地税事例,通过裁判员公文网索引发现,近几年申明的地税公法裁判员公文越来越少,2022年仅在年初最后一天12月31日申明了年内唯一一同地税公法,避免年内无地税公法裁判员公文发布的难堪局面。

2023年截至9月19日,无一同地税公法申明近几年不仅申明数目急剧下降,当期发布的公文也有部分被删去裁判员公文网网页“开放 动态 透明 便民服务”两个小字,阐释了裁判员公文网的创办核心理念,目前来看似乎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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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统计数据源自中国裁判员公文网。查阅条件:公法+地税行政管理管理,查阅时间: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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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6年-2021年地税行政管理民事诉讼前述刑事案件数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部网站发布的国家地税总局系统行政管理重审刑事案件数目 2022年统计数据源自《2022年国家地税总局法制政府工作建设情形报告》以上统计数据转自德恒分析报告。

对此难题,结合自己的侦查经验我也揣测了一下,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虽然地税裁判员公文可能会披露出Ornans、地税以及课税违法情形,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秘密不宜向社会进行申明; 二是虽然眼下民事机关对地税刑事案件的公开审判文化性差异明显,民事裁判员不统一容易造成民事漠视等现象,申明后有辱民事权威性;

三是在某些重大疑难杂症繁杂刑事案件上地税、民事机关对刑事案件定性的认知不一,地税更加注重税款的足额入库,民事机关更加注重公平,纳税人如果拿出不同地区同类难题生效的民事裁判员事例向自己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辩,会造成地税部门较大压力;

四是近年地税辩护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对地税机关败诉事例的研修也会造成地税部门的执法压力,因此相关部门不再对地税事例进行申明; 五是客观上的因素造成了地税行政管理民事诉讼的减少,比如地税机关执法规范化化明显,程序违法刑事案件减少,部分争议在地税稽查阶段就已经化解,地税机关处理得更加宽松,企业可以接受,诉争减少;

六是整体经济环境影响,清税前置程序导致复议受阻,就更无法提起民事诉讼; 七是法院工作量大,对事例申明业务硬性要求,导致民事裁判员公文申明不及时、不主动申明等; …… 以上并不一定准确,只是结合自己实务经验的一点看法,不申明的原因千千万,其实多数无益,欢迎补充。

网络上有传言裁判员公文将内部化,不知真假,可信度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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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后来一想可能难题并没有那么简单,以上可能也只是自己的臆测,横向比较之后也进行了一定的纵向比较于是索引了一下其他行政管理类刑事案件的申明数目,发现不仅是地税刑事案件,环境、公安、消防等部门申明的公法同样在急剧下降,有的甚至为零。

这样,地税刑事案件减少似乎也成了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我的猜想似乎都不成立 其实不仅是地税刑事案件及其他公法,裁判员公文网所有类型公文发布数目均呈现断崖式下跌,2022年公法申明率竟然只有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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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统计其中记载的行政管理、刑事和民事三类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结数目,再除以裁判员公文网上已申明的该年一审公文数,转自多方观点)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员公文的规定》 法释〔2016〕19号规定,人民法院申明裁判员公文有一定的条件,一般刑事案件都会予以发布。

至于为什么公法不予申明符合第四条第( 五)项“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发布的其他情形 ”的相关规定,为什么会认为不宜呢?这个是值得思考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员公文应当在互联网发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管理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管理、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管理调解书、民事公益民事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民事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员公文。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员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申明的除外;

(四)离婚民事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发布的其他情形 最后,我希望我们的民事机关能够有足够的勇气去面对大众的监督,申明民事公文只会促进民事的公平、公正,如果一味的仅从民事效率角度考虑,人民又怎样能从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黄俊涛|辩护律师 会计师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财税法律条文事务部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黄俊涛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辩护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武汉)辩护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坚持深耕课税法律条文服务,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杂症繁杂课税刑事案件,申明发表地税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等刊物,多次受邀为地税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主理“中南律税”微信公众号。

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辩护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武汉市律协《辩护律师办理金融犯罪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杂症事例化解实务》(法律条文出版社)《中国地税辩护律师实务》(法律条文出版社)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条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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