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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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概要
病人林老伯因手痛到村环境卫生所急诊,环境卫生所负责人韩医师给林老伯急诊萘普生,约3分钟左右,病人林老伯感觉胸部呼吸困难向韩医师反映,韩医师关掉急诊器,并准备配救治药,但还未来得及救治,韩医师发现林老伯已无生命体征,后联系当地派出所将林老伯送至当地县疗养院进行救治,经县疗养院确诊,病人林老伯已经失踪。病人亲属指出医方存有过失,且在病人停机反应后,也未实行任何救助犯罪行为,有违医德,遂起诉至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审理
尸检鉴别意见建议书指出:“死者林老伯系因自身中风症(冠心病、糖尿病)致急性心衰/和致死性心律失常失踪,属慢性中风发(属心律不整失踪)。村环境卫生所为其所用药物萘普生具有抗炎、解热、镇痛作用,主要过敏反应为胃肠道轻度和暂时呼吸困难,表现为恶心、呕吐等,但对于肾功能不全、糖尿病病人禁用。”医疗保健侵害鉴别意见建议指出:村环境卫生所在医疗保健过程中未能做到最基本上的救治举措,导致失去最差救治时间,医疗保健犯罪行为与林老伯失踪之间存有间接地两者之间,建议医疗保健过失参与程度为20%-30%。
一审高等法院指出,高等法院指出,被害人因病在村环境卫生所诊治,双方之间形成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合同关系,被害人在村环境卫生所治疗过程中失踪,属医疗保健侵害职责纠纷。关于被害人失踪原因、村环境卫生所的过失程度及过失参与程度,经司法鉴别服务中心分析指出被害人属慢性中风发(属心律不整失踪),医疗保健犯罪行为与林老伯的失踪之间有间接地两者之间,建议医疗保健过失参与程度为20%-30%,综合考量酌定由村环境卫生所分担25%的职责,由于村环境卫生所系由韩医师自主经营,自主经营,判决韩医师索赔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患方不服,指出村环境卫生所分担25%的职责有失公正,至少应当分担50%的职责,提出上诉。
一审高等法院查明:韩医师知道病人林老伯罹患糖尿病,但不知道其罹患中风,在用药时也没有查问其是否罹患包括中风在内的病症。一审高等法院指出,该案中医护人员存有三点过失,一是在采取相应的用药举措前,未查问林老伯身体状况、是否罹患病症及对病人病情进行详细检查,违反了用药规范化。在若非林老伯罹患糖尿病病给其使用萘普生急诊治疗,而萘普生为肾功能不全、糖尿病病人禁用。二是急诊3分钟停机反应后也未能做到最基本上的救治举措,导致失去最差救治时间。鉴别意见建议对上述第一点事实未予考虑,综合该案事实及鉴别意见建议,村环境卫生所应以分担40%的索赔职责为宜,改判韩医师一次性索赔病人家属12万余元。
法律条文沃苏什卡
村环境卫生所是在行政村设置的,经市级环境卫生计划生育政府部门设置审批和行医注册登记,依法取得《公立疗养院行医许可》的村级农村基层公立疗养院。村环境卫生所是农村公共服务项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保健环境卫生服务项目体系的基础。村环境卫生所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采取的是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村环境卫生所提供的基本上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主要包括:1、病症的初步K238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上用药以及康复指导、保健服务项目;2、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救护和家庭医生服务项目;3、结核病和疑似结核病人的家庭医生;市级以上环境卫生计划生育政府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基本上医疗保健服务项目。除为挽救病人生命而实行的救护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环境卫生所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项目:1、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项目;2、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项目;3、市级以上地方环境卫生计划生育政府部门明确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保健服务项目。
村环境卫生所在我省医疗保健体系中归属于公立疗养院。而公立疗养院是指依据《公立疗养院条例》和《公立疗养院条例实行细则》的明确规定,经注册登记取得《公立疗养院行医许可》的机构。依照明确规定社区环境卫生服务项目服务中心、社区环境卫生服务项目站、服务中心环境卫生所、乡(镇)环境卫生所、街道环境卫生所、康复服务中心、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环境卫生所、医务室、环境卫生保健所、环境卫生站、村环境卫生所(所)、救护服务中心、急诊、临床检验服务中心、高职病畜院、高职病畜所、高职病畜站、保健院、保健站等均归属于公立疗养院。疗养院、环境卫生所是我省公立疗养院的主要形式,他们与康复服务中心、门诊部、门诊部、环境卫生所(所)以及急诊等,共同构成了我省的公立疗养院。故环境卫生所显然归属于公立疗养院,其行医要严格遵守我省有关法律条文、法规和医疗保健技术规范化。
依照《侵权行为职责法》第五十四条“病人在用药公益活动中受侵害,公立疗养院及其医护人员有过失的,由公立疗养院分担索赔职责。”《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 病人在用药公益活动中受侵害,公立疗养院或者其医护人员有过失的,由公立疗养院分担索赔职责”。因此,《民法》延续了《侵权行为职责法》对我省对医疗保健侵害职责纠纷案件所适用的过失职责原则,即公立疗养院分担民事职责以公立疗养院或者其医护人员存有过失为前提。依照上述此案可知,该环境卫生所的过失有三点,一是未及时对病人实行救治举措,二是在若非病人有糖尿病的情况下未查问病史对其使用禁用药。
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病人在用药公益活动中受侵害,公立疗养院及其医护人员有过失的,由公立疗养院分担索赔职责。该案中的村环境卫生所是韩医师自主经营、自主经营,其给林老伯实行的用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索赔职责应当由其分担。医师在行医公益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条文、法规,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化。医师在实行医疗保健犯罪行为时,要对病人进行详细K238,然后依照医疗保健需要,按照用药规范化、药物说明书中的药物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过敏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相比于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公立疗养院,农村基层环境卫生所及医护人员法律条文风险意识淡薄,不注重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一旦发生医疗保健纠纷,往往难以免责。在推动农村基层首诊、双向家庭医生的背景下,农村基层公立疗养院的就诊量有增长的趋势,落实医疗保健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好医疗保健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引起农村基层公立疗养院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依照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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