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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古今中外误植Bhind

  研究者敦促加强网络平台特别注意权利 保证权利人权益

  □ 本报本报记者   张维

  □ 本报见习本报记者 刘欣

  “我在网路上看到过许多挂在我名下的经典作品,其实都绝非我写的。”近日,中国著名作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王安忆在其个人社会公众号上发了篇名为《王安忆:这些经典作品真绝非我写的》该文。他在文中提到,包括《酒色赋》《你若懂我,该有多好》《王安忆说》等在内的一些互联网热转诗词金句均非其所写。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他还收到过《你若懂我,该有多好》被选入某大学教材后杂志社寄来的400余元稿费。

  王安忆绝非被伪名句傍上的第一位名流,近年来,郭沫若、杨绛、张爱玲、毕福剑等一大批名流频频“中招”。

  近日,多名研究者在接受《法治日报》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伪古今中外”大行其道,其危害性不容小觑,应多管齐下,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加强网络平台特别注意权利、保证权利人的权益,避免“伪古今中外”现象的发生。

  不实短文层出不穷

  毁坏互联网散播社会秩序

  网路上那些“伪古今中外”,郭沫若老先生“被代笔”的尤其多,由此也衍生出了一系列调侃的表情包。“网路上95%的古今中外都是圣埃蒂安德,包括这句——郭沫若”“如果拿不准一句名句是谁说的,就说是郭沫若说的”……2019年,“郭沫若说过的话”检索系统上线,许多人去验证后大呼:“原来我被骗了这么多年”。

  2013年杨绛老先生即将迎来102岁生日之际,《杨绛百岁感言》在互联网路上被疯传,一时间许多人信以为真,杨绛经典作品版权所属的人民文学杂志社问询杨绛生前之后在官微回应。2016年,杨绛老先生去世之后,同款短文再次疯传,不过这次是手写体版本。人民文学杂志社第一时间回应:不管是文字内容还是笔迹,都绝非出自于杨绛。

  资深媒体人毕福剑曾表示,网路上广为流传着许多代笔为“毕福剑”的论调甚至短文,大部分都绝非自己说的。他的著作《白说》封面上有这样一段话:“我没开博客,也没用微信。只能确定这本书里所有的话,都是我说的。”

  实际上,这也绝非王安忆第一次卖假。此前,对一些假造经典作品他曾多次发博客回应。但让人无奈的是,这些伪金句、假短文当下仍在一定范围内广为流传。

  在敦促加大专利技术为保护力度的今天,为何有那么多人如此“慷慨”,将自己的经典作品署上别人英文名字?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专利技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分析说:这个现象从实质来讲,是有人要蹭名流名气。普通人刊登观点、该文很难引起那么大的关注度,于是有些人去模仿名流经典作品的风格或手法,以假乱真,进而博取眼球,获得流量、经济利益等。他认为,这种犯罪行为违反专利法立法宗旨,毁坏了文化社会秩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利技术学院院长莹烨教授告诉本报记者,被不实代笔的人往往是社会名流,或者说在某一领域有负面影响的人。如今,许多人有迷信名流的心理,在网路上看到某句话是某某所说,可能会随手转发,以讹传讹。进一步而言,“伪名句”的存在也危害性了互联网散播社会秩序。

  卖假不能仅靠控诉

  多个市场主体应担责

  “伪古今中外”常常给名流生前带来很大困扰。

  王安忆说:“诸如《我只对两种人负责——我生的与生我的》等名句警句,均非我作,但有些人据此批评我的三观,对此我只有哭笑并叹息了。”

  正所谓,“造谣一张嘴,回应下边”,“伪古今中外”的卖假也是如此。对这些时不时在互联网路上冒出的“伪古今中外”,除舆论控诉外,假造流、互联网网络平台、杂志社等市场主体与否该为此分担民事责任呢?

  北京元合辩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亚西辩护律师认为,冒用名家的英文名字杜撰“古今中外”或编造经典作品,是一种假造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假造流的权利。民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黑心等方式侵害别人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社会名气,被别人使用足以造成社会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联系电话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于注册商标为保护的有关明确规定。因此,擅自使用别人的联系电话刊登论调或经典作品,可能侵害被假造流的注册商标。

  莹烨告诉本报记者,假托别人为名刊登经典作品、散播经典作品,背后通常是利益的驱使。这种犯罪行为违反被代笔流的真实意愿,在专利法上而言,侵害了其代笔权,对其声誉也可能造成侵害。比如说有人依照“伪名句”指责名流,如果说“伪名句”的内容违法违纪,对名流的负面影响会更大,还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需要停止侵权行为、恢复负面影响、赔偿损失等。

  “在网路上假托别人为名发布经典作品的犯罪行为,以及在现实中制做不实短文并且进行散播的犯罪行为,都属于制做出售黑心别人代笔的经典作品犯罪行为,违反了专利法明确规定,依照其情节要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分担刑事责任。”莹烨说。

  至于说互联网网络平台与否要分担责任,冯晓青说,依照我国民法和信息互联网散播权为保护条例的明确规定,互联网网络平台适用于“通告—删掉”准则。互联网使用者利用互联网服务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告互联网提供者采行删掉、屏蔽、断开链接等紧急措施。未及时采行紧急措施的,对侵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互联网使用者分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是很明显的侵权行为,则还要适用于“黄旗标准”。冯晓青解释说,所谓“黄旗标准”,是指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明知别人实施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却采行“惯常”,假装不知,则同样能够认定其至少“应知晓”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的存在。

  莹烨说,对互联网网络平台而言,逐一去审核海量信息的真实性、作者与否有授权很困难,所以才有“通告—删掉”准则,在网络平台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避风港”。但对杂志社而言,一直都要求其履行严格的审核权利。

  关于杂志社出版的图书涉及黑心别人经典作品,杂志社与否应分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冯晓青说:“通常而言作者和杂志社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许可关系,二者之间有合同,其中明确明确规定作者要保证自己是提供给杂志社经典作品的权利人;如果因为出版该经典作品侵害了别人的著作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由作者分担一切民事责任。但即便如此,杂志社仍然要分担合理的特别注意权利,否则仍要分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可起诉维权

  网络平台应尽特别注意权利

  现实中,一些“被代笔”的作者已经去世,这也使得编造者肆无忌惮。

  冯晓青提到,对人格权的为保护是永久性的,继承人无法继承人格权,但可以对其进行维护。专利法实施条例明确明确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代笔权、修改权和为保护经典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代笔权、修改权和为保护经典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

  民法明确规定,死者的联系电话、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犯罪行为人分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犯罪行为人分担民事责任。王亚西说,因此,已故名流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假造流分担民事责任;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那么,如何有效防范“伪古今中外”这一问题发生呢?

  冯晓青建议多元共治,多管齐下避免“伪古今中外”现象的发生。在法律制度层面,完善司法解释,增加可操作性。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可以对相应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布负面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尤其加强对名流代笔权等权益为保护,开展版权执法等专项行动。对权利人而言,不能放任这种现象发生,及时固定证据并起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

  莹烨认为,目前立法上还是比较全面的,未来预防这种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方面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要得到为保护,权利人被侵权行为后去法院起诉维权,其合理诉求应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对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审判结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尊重别人的注册商标、著作权等权益成为自觉。

  此外,网络平台也要尽到更高的特别注意权利,在收到权利人的通告以后,及时采行删掉、屏蔽、断开链接等紧急措施。对重复侵权行为犯罪行为,要主动采用技术过滤措施,避免同样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代笔权的核心在于建立经典作品与作者之间的‘溯源性’,此前郭沫若博物馆建立的“郭沫若说过的话”检索系统不失为一种为保护代笔权、遏制假造犯罪行为的方式。”王亚西说,要加强杂志社、网络平台等的责任边界,加强其合规意识,对刊登、出版的经典作品进行权利清洁性检查,发现侵权行为及时下架,避免侵害的发生或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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