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该案股票消费市场不实申辩侵权行为民事民事诉讼索赔刑事案件的若干个明确规定》(下列全称《明确规定》)。这是为的是贯彻中央有关对民营企业消费市场财务管理作假“零容忍”的要求,在对2003年2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该案股票消费市场因不实申辩引发的民事民事诉讼索赔刑事案件的若干个明确规定》(下列全称原判例)进行修改和健全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系统性判例,是健全民营企业消费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明确规定》主要文本(五)
增加有关消费市场主体职责
一是追责“逆党”。在实践中,影响恶劣的信托财务管理作假刑事案件当中常常有不少刑事案件是由控股子公司小股东、前述掌控人为主使,操纵、唆使信托子公司所为。为的是信托子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得到惩罚,真正打击财务管理作假,净化消费市场环境,《明确规定》在职责消费市场主体方面,增加了“追逆党”原则,追责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中的主使和首要分子。《明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被告控告允诺直接维持原判有关控股子公司小股东、前述掌控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索赔经济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全力支持,免却嗣后追讨民事诉讼的诉累。而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信托子公司承担职责后,有权向负有职责的控股子公司小股东、前述掌控人追讨信托子公司前述承担的索赔职责和民事诉讼成本,更进一步堆土组织、唆使信托财务管理作假的“逆党”的职责。
二是打击“共犯”。信托财务管理作假刑事案件中,常常在“逆党”的幕后操纵、唆使下,还有其他有关消费市场主体的全力支持、配合。例如,工商企业为信托子公司提供更多不实买卖合同、货物流转及应收应付款凭证;金融机构为信托子公司出具不实的商业银行询证函回函、商业银行回单、商业银行对账单等。为更进一步堆土“共犯”的法律职责,《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保荐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保荐人提供更多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保荐人实行财务管理作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更多有关买卖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不予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保荐人的重要信息公布文件存有不实申辩,被告控告允诺维持原判其与保荐人等职责消费市场主体索赔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全力支持”。
三是明确关键性资产并购买卖旁人职责。信托子公司的民营企业运作与并购是信托子公司强化资源配置,提高消费市场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成功的信托子公司民营企业运作与并购常常意味着子公司民营企业工作效率提高、生产规模与工作效率提高、产品结构强化等效果,更进一步提高子公司经营水平和运营质量。相应的,民营企业消费市场也会对一次成功的民营企业运作与并购给予更高的估值。因此,消费市场中不乏一些利用不实重要信息进行的“忽悠式”民营企业运作并购,意图抬高信托子公司股价而从中获利的现象,严重扰乱民营企业消费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买卖旁人作为信托子公司关键性资产并购活动的参与者,掌握与标的子公司有关的真实重要信息,却并不是证券法所明确规定的“重要信息公布义务人”。在关键性民营企业运作并购有关的不实申辩刑事案件中,信托子公司若是因买卖旁人提供更多的不实重要信息引致公布重要信息存有不实申辩,仅追责信托子公司职责,并不符合普遍的公平认知。因此,《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子公司关键性资产并购的买卖旁人所提供更多的重要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引致子公司公布的有关重要信息存有不实申辩,被告控告允诺维持原判该买卖旁人与保荐人等职责消费市场主体索赔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全力支持”。
健全经济损失判定和处置准则
在经济损失判定方面,《明确规定》在第二十四至三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新增了诱空型不实申辩的处置,健全了经济损失判定和处置的准则,参下表:
不实申辩类型 | 净额&;;排序方法产品价格 | 投资超额经济损失排序 |
诱多型 | 净额:投资超额经济损失排序的净额,是指在不实申辩揭露出或订正后,为将被告应获索赔限定在不实申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范围内,确认经济损失排序的合理期间而明确规定的截止年份。 年份确认准则:在采用分散竞价的买卖消费市场中,自揭露出日或订正日起,被不实申辩影响的证券分散买卖累计成交量达到可商品生产部分100%之日为净额。 自揭露出日或订正日起,分散买卖累计换手率在10个买卖日内达到可商品生产部分100%的,以第10个买卖日为净额;在30个买卖日内未达到可商品生产部分100%的,以第30个买卖日为净额。 排序方法产品价格:不实申辩揭露出日或订正日起至净额期间每个买卖日收盘价的销售价,为经济损失排序的排序方法产品价格。 无法依前款明确规定确认排序方法产品价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有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认排序方法产品价格。 | (一)被告在实行日后、揭露出日或订正日以后买进,在揭露出日或订正日后、净额以后买进的优先股,按买进优先股的销售价与买进优先股的销售价间的超额,除以已买进的优先股数目; (二)被告在实行日后、揭露出日或订正日以后买进,净额以后未买进的优先股,按买进优先股的销售价与排序方法产品价格间的超额,除以未买进的优先股数目。 |
诱空型 | (一)被告在实行日后、揭露出日或订正日以后买进,在揭露出日或订正日后、净额以后买来的优先股,按买来优先股的销售价与买进优先股的销售价间的超额,除以买来的优先股数目; (二)被告在实行日后、揭露出日或订正日以后买进,净额以后未买来的优先股,按排序方法产品价格与买进优先股的销售价间的超额,除以未买来的优先股数目。 |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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