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如是说两本适宜辩护律师写作的CRS书刊
那次在律协举办“税收新政下民营企业家西行股权投资公法”讲座后,他们公众号的粉丝大增,我们似乎对他们研究和从业的领域很感浓厚兴趣,但他们也注意到了一个现象,那是纯法律各方面的该文点击量稍微高些,而纯税务各方面的该文点击量则低许多。为此他们愿意开辟一个专栏,以后约莫在周末的时间专门谈谈税务各方面的科学知识,比方如是说许多他们看过的书刊,许多有趣的税务事例,许多股权投资大咖,上市公司半年报等等,目的是让更多的投资理财高级顾问、辩护律师、会计师、股权投资人等对税务造成浓厚兴趣。
今天第一篇该文,如是说两本他们指出属于税务领域,但不须要过深的税务科学知识就能看懂的书刊,这两本书有很多投资理财高级顾问、辩护律师等非常关心的话题,那是CRS。CRS在2016年、2017年的这时候比较火,先期因为没爆出有关交管事例导致我们的关注急剧下降。但他们指出,根据CRS数据进行交管是迟早的事情,这次疫情反而会让各国中央政府加快交管的步伐,因而提前准备这点的科学知识可能将会让您“站在下一次的风口”。
国内这点的书刊非常少(市面上假如不超过10种),最主要的原因还是CRS有关文档是英语编写的,中国虽然也颁布了CRS准则,但比起OECD和其它北欧国家或沿海地区颁布的有关准则,他们北欧国家的准则实在是有些单薄。因而想通过从中国CRS准则中学习整个CRS运行的监督机制和法理,确实有点技术难度。
戴维(中国籍)同学编写的《认识FATCA和CRS》是他们读过的写的最好的两本有关CRS的专业书刊,没之一,其它译者编写的有关书刊大都有蹭热点嫌疑。戴维同学能写出这么专业的书刊,假如说跟他的组织工作经历息息有关。据译者自己如是说,他曾经在许多在岸金融中心组织工作过,有着一手的从事CRS合规性各方面的组织工作经验。
这两本书除了体系让他们第一印象真切外(作为专业书刊,他们指出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还有一个让他们感到惊喜的地方性是,译者将FATCA与CRS的对照一直贯穿在整两本书中,而且让人倍感新鲜的是,他还在部分地方性如是说了许多在岸中心的有关CRS的特别明确规定。正是在译者的启发下,他们也写作了许多在岸中心,如开曼群岛、BVI新加坡和香港沿海地区的CRS文档。
读完这些英语CRS文档,你会发现大部分沿海地区的明确规定是完全相同或者类似的,甚至在论述上都是固定的,假如您再有心对照呵呵美国FATCA法案中的中央政府科东俄,您会发现CRS文档与上述中央政府科东俄的文本基本上也都是完全相同或类似的。目前有100多个北欧国家或沿海地区加入了CRS,据此他们大胆猜测,CRS可能将是国际范围内运行最广的国际法之一了。
书中对信托公司CRS合规性部分的如是说也是让人记忆真切,假如没这点的科学知识或经验,你很难想像在岸家族信托公司的一般架构是怎么样的。不同于他们的惯常理解,实践中往往并不是证券公司直接持有在岸公司的股权,而是证券公司的代名流,而这个代名流往往是证券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后期他们在港交所上市公司的招股书中得到了许多信息,证实了戴维同学的如是说。
如是说完他们指出的这两本书值得称赞推荐的地方性,也谈谈这两本书的不足甚至纰漏。记得在如是说信托公司CRS合规性的这时候,戴维同学在几个事例中强调了钱款(我觉得正确的论述假如是“活期存款”)不是资产的观点,理由是假如钱款是资产,再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组织工作,就很容易认定信托公司的合规性身分为“被管理组织工作的股权投资机构”,而他的观点是资本金信托公司(纯资本金,不涉及先期用资本金购买其它投资理财产品)假如是“顽固非商业银行”。
其实他们指出活期存款是资产这个假如是没问题的(可能将正因如此,戴维同学用的才是“钱款”,但公法中用“钱款”交给证券公司管理组织工作的情形假如是比较少见的)。他们也同意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的合规性身分是“顽固非商业银行”,但对公法中这种信托公司的合理性提出许多疑点:假如而已活期存款,为什么要找证券公司管理组织工作呢?别忘了证券公司是要收年费的哦,证券公司假如不把这笔钱去投资理财,委托人靠什么交年费?
在这须要说明呵呵,写这篇该文的这时候他们没特意核实书中有关的文本,而已凭第一印象编写,有不到位的地方性,希望我们不要在这部分较真,他们的目的还是让我们对CRS和这两本书造成浓厚兴趣。可能将也正是上面的疑点,加上戴维同学在书中列举的其它事例,基本上让他们感觉书中事例而已根据CRS有关明确规定想像出来的事例,而不是真实发生的事例。当然,也有可能将是因为保密的原因,戴维同学不能作过多的交代。
最后说呵呵他们指出的两本书最大的遗憾,那是书中基本上不涉及西行股权投资的文本,而这个不足可能将让两本书的实用性大打折扣。熟悉我国境内外股权投资的读者假如知道,目前他们北欧国家对个人境内外股权投资的政策并没开放,海外居民能够实现境内外资产合法配置的主要途径是西行股权投资(移民已更改身分,与西行股权投资有本质区别)。
不得不承认,之前有很多的高净值人士通过许多不合规性的方式将境内资本金转移出境,但与红筹股上市所造成的私人财富的体量相比,那基本上不在一个量级上(想想富豪榜上曾经的首富,如马云、马化腾、许家印等,那基本上都是红筹股上市后造成的),因而,他们指出假如书中增加西行股权投资CRS合规性各方面的文本,那就更加完美了(假如想约莫了解这点的文本,请点击:西行股权投资的海外实控人会不会被CRS申报)。
但整体上来说,这两本书还是非常优秀的,值得称赞从业人员反复翻阅。毫不夸张的说,这假如是国内CRS各方面的开山之作,后面的人要超越估计都有技术难度。最后须要说明的是,CRS的文本其实与税务科学知识有关性不高,因为其本质而已一套涉税信息交换监督机制,更多的是如何设计准则,适宜辩护律师写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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