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份 公法的产业发展史 第一节 公法的亚洲地区修法史 一、公法的亚洲地区修法史 我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行业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条文论”这样的武装冲突规范化。 在欧洲,透过亚洲地区修法来系统地制订Seiches的商法,曾受到18世纪瑞典哲学思想“国际性爱勤说”和Moll“法律条文亲密关系本座说”的重大负面影响。 最早在亚洲地区法中明确规定武装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Seiches法》和1794年《普鲁士Seiches法》。但对以后的公法修法发生更大负面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Seiches法》。 二、公法的国际性修法史 (一)公法的标准化化的概念 第一种看法:阿姆斯特丹公法全会认为公法的国际性标准化只涉及商法应用领域,但经过这种标准化的公法仍主要包括武装冲突规范化、高等法院管辖权规范化和关于高等法院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化。 第二种看法:拜占庭国际性标准化公法联合会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改明委员会等则致力于“虚拟公法”的国际性标准化。 第二种则认为,对标准化公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主要包括对现代公法的标准化,也主要包括对虚拟公法的国际性标准化。(考试取第二种看法) (二)标准化公法的国际性组织及成就 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标准化公法组织工作的有负面影响的国际性组织。 我国于1987年7月3日向瑞典政府所献了对该全会会章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宣布会员国。 与阿姆斯特丹公法全会相并行的还有泛美全会和非洲联盟公法全会。 较之阿姆斯特丹公法全会和非洲联盟公法全会更具有世界规模的是国际性联盟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透过国际性不懈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订的标准化虚拟公法可称作“标准化公法”或“标准化公法”,也有称作“现代日常用语”的。国际性上专门从事标准化公法组织工作的拜占庭“国际性标准化公法联合会”具有显要地位。 我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宣布接受该联合会会章,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宣布成为其会员国。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性改明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我国是其会员国之一。 (三)现代商法标准化组织工作的特点 1、从内容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标准化公法的不懈努力,在商法和公法各方面,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组织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应用领域逐淅扩大及于整个国际性经济、贸易亲密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捷伊应用领域。在程序法各方面,则已覆盖了国际性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各重要各方面及ADR(替代性争议转移方法)。 2、透过国际性不懈努力,公法标准化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产业发展。 3、在标准化商法的进程中,法系之间现代的对立与差异不断得到协调与缓解。 第二节 公法的哲学思想史 一、义大利的自然法则差别说 义大利自然法则差别说。自然法则差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义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公法理论的诞生。义大利自然法则差别说的代表人物形象是巴托鲁斯,他被称作是“公法先驱”。 二、法国的自然法则差别说 杜摩兰的自然法则差别说。杜摩兰明确提出在契约亲密关系别列济夫适用于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后来,人们把这种价值观理论化并称之为“原意自治”准则。 三、瑞典的国际性爱勤说 国际性爱勤说。根据国家主权观念,瑞典自然法则差别说的代表人物形象默莱把瑞典爱勤哲学思想的价值观加以系统化,明确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准则。 四、Moll的法律条文亲密关系本座说 法律条文亲密关系本座说。Moll法律条文亲密关系本座说的明确提出,使他被喻为“近代公法先驱”。 五、爱尔兰的试问权说 爱尔兰的试问权说。对爱尔兰公法作出最大贡献的是Blancheville。他的公法价值观概括为六项准则。 六、坎贝尔的邻近地区法说 邻近地区法说由美国法学教授坎贝尔在《商法的逻辑学与法律条文基础》中明确提出。 七、现代公法的新产业发展 1、公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 2、公法各分支学科的形成。 3、公法Bokaro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公法迅速产业发展。 4、对现代商法及其哲学思想改造的深化。各国改进商法的方法主要有: (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武装冲突规范化代替僵硬的封 闭性的武装冲突规范化; (2)增加联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适用于准据法的冲 突规范化的数量; (3)对同行业法律条文亲密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相同性质明确规定不 同的联结点; (4)对一个法律条文亲密关系的相同各方面进行分割,给相同部份或相同 环节明确规定相同的联结点; (5)采用“利益取向”或“结果取向”的武装冲突规范化 大量出现于各种亚洲地区、国际性修法中; (6)标准化商法和标准化公法得到重大 产业发展。 5、公法的亚洲地区Seiches法日渐增多。 第三节我国国际性法的产业发展史 北洋军阀政府曾于1918年施行了我国产业发展史上第一部公法修法—《法律条文适用于法规》。 论我国公法长期落后的主要原因 1、我国虽然早在唐代就有了Seiches的武装冲突规范化,但后来资本主义经济未能充分产业发展起来,涉外民事亲密关系很不发达; 2、鸦片战争后我国又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国家主权尚不完整,因而尽管有1918年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法规〉之施行,但并无多大实际原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先后因帝国主义的封锁和闭关锁国价值观的负面影响,涉外民事亲密关系仍得不到产业发展; 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开放政策,本世纪之初,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对外经济民事亲密关系不断产业发展,我国公法理论研究和修法司法实践才有了强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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