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玉雕非遗申请书)非遗申报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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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章丘铁锅事件”呼唤地理标志保护2018年,“章丘铁锅事件”成为整个非遗界[1] 最热门的话题山东省济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章丘铁锅锻打技艺在2018年初《舌尖上的中国》第三季播出,一夜爆红,迅速出现“洛阳纸贵”“一锅难求”的现象,然而,经短短四个月,市场上就“假锅横行”,乃至迅速滑落至“无人问锅”的境况。

[2] 山东省章丘有关行政部门虽然加强了对企业经营主体资格、质量检测等方面的管理,[3] 但是,手工锻打工艺与机器锻打工艺谁才可以冠名“章丘铁锅”?假货充斥市场, “章丘铁锅”混淆不清,而行政执法和司法却难以发挥其保驾护航的功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优秀的无形文化资产,由于其时间性、权利主体不确定等客观原因的限制,现行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似乎难以为其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但具有数千年历史的“葡萄酒”为何代表西方特色文化一枝独秀?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甚至在地理标志保护部分上对“葡萄酒”提供特别条款。

那么,这个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是否也可以提供“章丘铁锅事件”亡羊补牢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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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铁锅事件”后,济南市章丘区铁匠手工艺行业协会于2018年7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章丘铁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目前还在实质审查阶段[4]为此,本文拟揭开“地理标志的面纱”,分析其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介绍国际、国内关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现状的调研、司法大数据分析、典型案例的调查研究,以及有关地区及笔者近年来在实践中对于运用地理标志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探索,进行简要总结报告和论述,并藉此希望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带来一点启发和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契合性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权威定义规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是表明商品来源于成员国中的一个区域或者地方的标志,表明产品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取决于其原产地。

”地理标志具有四个特征:第一,地域性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都一样具有地域性特征,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不仅仅指法律效力的地理范围,而且其商品本身与地域性联系更加紧密,不可分离,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有权依照程序使用该地理标志。

第二,群体性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就可以使用,这样在同一区域使用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其群体性的特征也区别于其他商标专用权第三,地理标志本身具有其独特性。

经过法定程序获得的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而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第四,地理标志还具有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属性与普通商标的要求不同,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影响很大,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地理条件,人文因素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有的还有特定人群的文化和传统等社会环境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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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定义是“指各个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上述定义可以进一步理解如下:1.地理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形成的必然因素。

这个地理环境包括了空间上的域、当地的生物、气候、水土等各个自然因素;2. 人文因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不可分,是“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3.时间因素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条件,“世代相传”是在特定地理环境、特定文化中能够存续下来的时间概念。

任何移植都可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生本质的改变或者失去保护的意义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权利属性、地域属性与地理标志的特征具有很高的契合度这种契合使地理标志法律机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能性。

[5]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历史的传统文化知识,它需要一种无期限限制的法律保护措施,这是地理标志可以满足的;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定区域的人文和自然环境紧密联系,不可分离,这正是地理标志所要保护的商标的特殊信誉;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障碍就是如何认定其持有者,通常认定是集体利益,而地理标志的国际标准也规定是集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获得保护。

地理标志既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传统文化属性,又不会像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一样有多种冲突,是一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力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一有学者甚至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与传统文化权利范围一致”。

[6] 国际学者将地理标志赞誉为“保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正宗性的一种完全令人满意的方式”[7] 作者认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讲,地理标志堪称完美的保护措施和模式,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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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概况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层面主要由三个国际协议作为基础:《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TRIPS当然,一些国家之间还签订了双边协定的地理标志保护,本文在此不做进一步介绍。

(一)《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本协定于1891年缔结,1911年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在海牙修订,1934年在伦敦修订,1958年在里斯本修订,并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本协定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成员国开放。

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WIPO总干事保存[8]根据本协定,凡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间接把缔约国之一或该缔约国的一个地方标为原产国或原产地的商品,必须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禁止其进口,或对其进口采取其他行动和制裁手段。

本协定对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和以什么方式请求和执行扣押作了规定,并规定禁止在任何商品的销售、展出或提供销售中使用一切带有在商品产地方面能欺骗公众的宣传性标记至于哪些名称(葡萄制品原产地的地区名称除外)因其通用的特点而不在本协定范围之内的问题,则留与各缔约国的法院决定。

本节所提到的《巴黎公约》即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虽然该公约首次使用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术语,但是公约对于其定义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均没有做出规定,所以本文并没有将该公约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基本国际公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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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里斯本协定》[9] 于1958年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并于1979年修正《里斯本协定》建立了联盟联盟设有大会联盟中凡至少遵守斯德哥尔摩文本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的成员国均为大会成员。

本协定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WIPO总干事保存2015年5月11日至21日,关于讨论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新文本的外交会议举行,最终通过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首次提出“原产地名称”[10] 的概念及其保护体系,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原产地名称由设在日内瓦的WIPO国际局根据有关缔约国主管机关提出的请求进行注册国际局备有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簿,并将注册通知其他缔约国国际局还在里斯本体系官方公报《原产地名称》中公布注册情况缔约国可以在收到注册通知一年之内声明其不能保证在其领土内保护某注册名称,声明必须说明不予保护的理由。

根据里斯本体系规定的一种程序,缔约国随后也可以撤回驳回,注册名称将受到保护,防止假冒和仿冒,即使使用译名或附加“类”“式”等字样也不可,而且只要在原属国继续受到保护,便不得被视为已成为通用名称(三)TRIPS贸易知识产权协定

1993年12月5日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三节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并规定了全球保护的最低标准“地理标识”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应当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手段予以防止,包括:(一)在一货物的标志或说明中使用任何手段标明或暗示所涉货物来源于真实原产地之外的一地理区域,从而在该货物的地理来源方面使公众产生误解;(二)构成属《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范围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

与前述《里斯本协定》的权利内容相比较,TRIPS对地理标志保护是更加有限的,主要限于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标志,救济渠道主要通过商标注册的行政程序,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使用行为来加以制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TRIPS为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提供了专门保护条款,反映了以生产葡萄酒历史最久享誉全球的欧盟国家对于地理标志保护其民族文化和品牌的强烈要求。

这也使源于欧洲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逐渐成为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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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上述三个国际公约分别使用了“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概念货源标记通常认为是凡带有虚假或欺骗性标志的商品,其标志系将本协定所适用的国家之一或其中一国的某地直接或间接地标作原产国或原产地的,上述作为商品是原产国或者原产地的标识。

[11]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12]地理标志,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13]从其定义的内容看,似乎形成了外延大小的覆盖关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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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理标志不适用于服务类商品,不能完全覆盖原产地名称,因此,学者认为更为准确的观点应该是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都是货源标记的子集,但二者属于交集的关系。[15] 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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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和各国在使用关于地理标志的术语上至今没有完全达成统一,各国法律的定义也略有不同,看上去似乎有些混乱本文旨在从实务意义讨论如何利用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详细分析区别其术语意义不大,在此不再赘述。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三轨制”模式我国也经历了“原产地域产品标志”[16] 、“原产地标记”[17] 和“地理标志”[18] 等大同小异的表述,先后分别规定在相关的部门规章、法规和法律里经过新旧法规的更替以及法规效力地位的变化[19] ,目前我国关于这一方面的表述已经统一为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用词的统一并不代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完善,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司法保护,我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依然分散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质量检验监督部门的法规中,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三轨制”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三种途径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地理标志实行“三轨制”法律保护路径:一是农业部门根据《农业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是农业行政管理和保护机制;二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受理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一个单纯的行政管理与行政保护机制;三是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核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行政保护与私法救济双重机制。

模式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大致认证流程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2.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级部门初审3.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公共媒体上公示5. 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模式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流程[20]。

国家质检总局已对199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保护,其中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16个,核准6107家企业和组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稳步增长,产品类别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肉制品以及其他加工食品等多个领域。

[2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的简单流程可以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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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6年12月新颁布的《商标审查指南与标准》,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1)一般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依法成立证明文件(2)提交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3)申请人具备对该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检测能力的资质也可以委托他人检测。

(4)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的团队、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的成员组成2. 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1)使用商品特定皮质的审查(2)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

(3)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二)我国地理标志现有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存三种模式,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农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从行政上由三个部门负责,缺乏协调合作,目前国家商标部门、质检部门已经统一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期望有所改变;从法律体系上,分别有法律、部门规章规定,行政管理与司法保护各行其道,并未得到全面保护。

有些模式的利弊是显而易见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下,所依据的是部门规章,主要是规范相关的行政管理流程,针对的对象是产品在该模式下,虽然也有审核规范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但该名称和标志不属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的任何一种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进行管制,在行政法律救济手段上也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农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下,直接依据也是一个部门规章,同样规范的是行政管理流程,所针对的产品县域农业地理标志产品在某种意义下,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一部分,已经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产品范围,所以时常出现重复。

农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下所核发的农业地理产品标志依然不属于任何一种知识产权,对于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主要依靠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考量。

被纳入商标法制度下的地理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一旦被核准后该标志就同其他商标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同时受到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三个法律机制保护和救济。

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一旦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经政府授权的商标持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如果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无论从法律的效力,还是救济途径的完善,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都是上述三种模式下最有效果的。

因此,笔者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对于最终以产品、商品来传承、传播、保护的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例如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制度,是现行法律体系下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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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地理标志的保护早在17世纪甚至15世纪已经起源于欧洲一些国家[22] 但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更为广泛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当然包括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仅仅在20世纪90年代末才纳入讨论的范围。

[23] 因此,通过一般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至今在国际上尚未达成共识,但是,不少国家和地区,运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保护本国、本地区特有的传统特色产品,早已采取了强有力的立法和措施,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特色产品几乎成为一些地区或者城市的代名词。

[24]无论是地理标志产品制度,还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都是与产品、商品分不开的,所以,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也不能覆盖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比如传统音乐、民间文学、民俗等,一般都无法成为具体的商品,地理标志机制也难以直接保护。

因此,讨论地理标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不在于直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而是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的商品,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从而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25]

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方面的大致状况,我们通过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网对产品目录中“工艺品(纺织、陶瓷、珠宝玉石)”进行检索,截止2017年,有48个地理标志产品与46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仅为学术研究探讨,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已通过申请地理标志的方式来加强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无法查询到相关的申报材料,本书只是根据现有检索信息推定地理标志产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关联性,其中某些地理标志产品可能与名称近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联性不大,或者没有关联性[26]1. 涉及的非遗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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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主要还是在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别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传统戏剧“环县道情皮影戏”,获得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名称为“环县皮影”,这表明作为非遗的传统戏剧,其中的实物要素也是可以得到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

此外,涉及两个非遗项目,分别以不同的类似名称和地理范围申报了不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一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苏绣”,以“苏绣精品(环绣山庄牌)”“镇湖刺绣”分别申报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对于同一非遗项目进行细分管理,品牌出现多元化,值得进一步研究观察;另外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松花石砚制作技艺,获得了“松花石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而且申报地区也不相同,本节后面会加以简述。

2. 各省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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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数据仅反映出通过“工艺品”类别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行网络检索的结果,所可能涉及的仅限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以不能全面代表各地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数据当然,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四川在地理标志保护上的确位居全国前列。

本文后面特别选择了四川的典型案例予以介绍3. 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名称还是申报地区与地理标志的名称和保护区域范围大致相同第二,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申请地理标志时对名称和保护区域做了一定的改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变大或者变小。

第三,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区域不止一个地区,而其中一个申请了地理标志并且确定了自己的保护范围这可能造成非遗保护地区的名称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冲突,需要进一步研究合理并存的问题第四,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不同地区或者单位申报了不同的地理标志产品。

这也需要考虑非遗名称使用权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用的并存问题第五,从现有信息看,也有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区并不是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地区,但其申请了与非遗项目相同、近似的地理标志产品例如辽宁本溪申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松花石砚制作技艺,而吉林白山市、通化市、延边州等地方申请了松花石砚地理标志,其地理位置并不包括本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名称与地理标志名称是有所冲突的,这就需要根据历史和客观情况去考量合理性。

再如地理标志产品藏毯(西藏地区)与藏毯(青海地区)都是名称相同的地理标志产品,且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加牙藏族织毯技艺”有着近似的名称和相同的简称,但该非遗项目仅青海省申请了,而西藏并未申请上述情况反映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没有统筹考虑,有些甚至是毫无关联的。

一方面不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一些利益冲突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二者本身不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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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情况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进行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就个案来说并不困难但是要统计一定数量或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是否申请了地理标志、集体标志商标,调研或者检索还是有比较大的难度。

笔者在2017年进行有关研究时,尝试就上述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其相同的地理标志名称在国家商标局检索,仅以学术研究为目的,从申请人的性质来推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检索到的相关商标有“端砚”“麻柳刺绣”“寿山石刻”“宜兴紫砂”“龙泉青瓷”“汝瓷”“岫岩玉雕”“青神竹编”“夹江书画纸”“大方漆器”“汴绣”“当阳峪绞胎瓷”“扬州漆器”“南京云锦”“耀州瓷”“黄梅挑花”“德化陶瓷”“德化瓷雕”“松花砚”等20个。

据笔者后续调研了解,2018年,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请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文暂未获得最新数据上述涉及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同时又采取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总体来讲,相对于可适用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来讲属于少数情况。

而且从中国商标网公布的备案信息看,大多是证明商标注册后,并没有许可使用的记录这说明地理标志商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的商标使用上还不规范,也没有得到广泛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使用,对于流程和质量控制是比较严格的,都要求制定统一的基本工艺流程,被许可人应该按照统一的基本流程生产,方才符合许可使用规定。

因此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时应当研究考虑地理标志产品及其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所要求的工艺流程规范如何不对非遗造成破坏(三)非遗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司法大数据分析从前面的调查分析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地理标志特别是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还并不普遍。

为了解目前有关司法保护状况笔者分别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27] 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民事纠纷”裁判文书328件,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民事纠纷”10件此外,笔者也检索到涉及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刑事案件裁判文书2件,集体商标刑事案件裁判文书1件,3件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地理标志商标均未涉及我国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在未对全部裁判文书进行逐一个案研究的情况下,通过对司法大数据分类分析,从而可以了解涉及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引发的商标案件的特点及司法审判概况1. 民事案件类型328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商标权属及侵权纠纷320件,不正当竞争纠纷8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其他纠纷3件,其中,不正当竞争纠纷同时又涉及商标侵权的3件,因此,以案由分类后的案件数量331件,比总案件多出3件。

10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案件全部属于商标侵权纠纷通过对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证明商标进行相关检索,328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纠纷和和10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纠纷涉及到我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商标案件 294件,暂不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44件。

其比例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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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一,通过民事司法手段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纠纷中,绝大多数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笔者曾在2017年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过有关司法大数据分析,其中有一图示如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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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纠纷中,超过70以上属于商标权纠纷;而从本文对近年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案件来分析,338件地理标志商标案件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纠纷高达86%以上两个数据都充分反映,一是商标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间接或者直接保护手段重要手段之一,商标侵权也是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中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二是司法实践表明,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特别是商标法保护模式是保护地方特色产业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下,对于许多具有地方特色、悠久历史、民族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商标法体系下的地理标志保护是其最理想的选择。

2. 案件结案时间图一:328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的审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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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10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审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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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件的审结时间(受理案件的时间一般在结案时间半年到一年前),一方面可以反映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变化,这与社会经济环境、执法环境、法制宣传与教育等诸多因素有关3. 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294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案件中,分别涉及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包括:西湖龙井、安吉白茶、普洱茶、都匀毛尖、善链湖笔(湖笔制作技艺)、景德镇(景德镇手工烧瓷技艺)、高庙白酒、崇武鱼卷、合川桃片、盱眙龙虾(盱眙龙虾民俗节)等10项。

[29] 上述非遗项目所涉及的案件数量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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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数据反映出,相对于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通过地理标志商标模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有限,就其原因是多种的,一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三种模式并不统一,多数通过政府部门主动申报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而在司法救济时才发现其局限性;二是我国商标法制度历史较短,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应该属于地理标志的商标在很早以前已经被申请注册为普通商标;三是知识产权部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缺乏协调沟通,许多地方商标主管部门发现地理标志商标资源不足,而大量的可以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成为被死角或者称为恶意抢注者的资源;四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如何通过法律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没有引起各级非遗主管部门的重视。

此外,由于本节在数据库检索时,比较强调地理标志,可能会使裁判文书中没有出现“地理标志”关键词事实上性质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案件为被纳入检索结果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镇江香醋两造技艺”就成功申请了“镇江香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通过采取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30]笔者还以“地理标志产品”为关键词在相同的法律信息库进行了检索发现:(1)取得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又同时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会有相应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例;(2)有些案例中包含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关键词,实际上是普通商标纠纷;(3)检索结果中有一些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

可见,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模式、农业地理产品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商标法模式并存的局面下,反映在最终的法律保护效果上,并不是协调统一的,三种模式的利弊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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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案例——以司法诉讼为视角西湖龙井茶主要产于杭州西湖区原西湖乡和龙坞镇等山区,因盛产茶叶的龙井风景名胜而得名,历史悠久,名声远扬,被誉为“茶中皇后”,位于中国十大名茶之首,有“色绿、香郁、味醇、形美”四绝之誉。

西湖龙井茶的优良品质,除得益于西湖山水的环境条件之外,最根本的是赖于西湖茶农对茶园的精耕细作,巧施用肥,及对成茶的细采精炒等一整套生产技术西湖龙井茶的炒制也是一绝,鲜叶摊放,火力锅温都是重要的环节,其炒制技艺可归纳为“抓、抖、(透)搭、拓(抹)、捺、推、扣、甩、磨、压”十大手法。

炒制时根据鲜叶的嫩度和锅温,凭经验随机应变,灵活掌握十大手法的运用西湖龙井茶以其丰厚的文化底蕴和经济人文价值,成为中华饮食文化的瑰宝2008年,“西湖龙井”(绿茶制作技艺)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31]为保障“西湖龙井”茶的品质和声誉,以及珍贵的文化价值,当地有关政府部门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和政策在法律手段上,“西湖龙井”不仅很早就申请获得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在2011年申请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加强茶叶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的法律保障。

本文选择“西湖龙井”作为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典型案例,主要是调研分析其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过民事诉讼保护途径的做法与效果为此,笔者走访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代表性传承人樊生华以及杭州西湖龙井茶叶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

[32](一)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情况2000年,浙江省政府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龙井茶保护申请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总局组织完成并通过了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申请的审查,批准自2001年20月26日起正式对龙井茶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龙井茶生产分为三大产区:龙井茶西湖产区、龙井茶杭州产区、龙井茶绍兴产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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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0月26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龙井茶为地理表标志保护产品(批准时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2008年,西湖龙井茶制作技艺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历史文化价值再一次得到肯定由于西湖龙井茶在国际国内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市场上真假商品充斥,不仅有损西湖龙井茶名声,也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不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2011年,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政府授权申请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从原产地、生产加工到市场,加强了西湖龙井茶的全面法律保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协会迅速开展了使用许可管理的宣传推广工作,制定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报办法》《统一西湖龙井标识包装》等规范以及《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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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日,经授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此同时,协会于2013年即启动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对于市场上假冒“西湖龙井”、未经授权许可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违反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据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介绍,至2018年底,调查涉嫌假冒侵权商标店商1324家,已经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结案的1094家,其中大约三分之二的部分通过诉讼方式处理(二)“西湖龙井”地理标证明商标民事诉讼情况与分析

由于并不是所有诉讼案件都适合公开或者通过检索获得全部准确数量,本文通过有关数据库检索的方式,对涉及“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45件案件分析如下:1. 侵权类型检索取得的245件案例的裁判文书显示,全部侵权类型都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其中3件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4]2. 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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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最出名的茶叶之一西湖龙井茶在市场上一直有假是一个事实,这对于“西湖龙井”茶不仅仅是一个伤害,对于广大消费者更是一个伤害“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于2011年取得注册,经政府授权申请并管理的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在经过对商标使用许可规范的管理工作后,开始加强了调查、处理假冒西湖龙井茶的工作。

从公开的判决文书显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与2012年就开始在市场取证调查侵权店商,并于2013年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诉讼案件出现一个高峰期随着司法裁判的威慑和推动,茶叶协会也加强了协商调解处理的工作,因此诉讼案件也相应有所减少。

3.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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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湖龙井”商标侵权案件上看,商标权人基本上选择的是“被告所在地”来进行诉讼所以,上述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基本上反映了侵权行为在全国各地的状况,由于铁路法院所审理的15件全部是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浙江的案件数量应为53件。

因此,从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反映在各省市的侵权情况开看,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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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起诉标的额与判决赔偿额根据数据显示,“西湖龙井”商标纠纷起诉请求赔偿的标的额几乎没有超过50万,仅有1成的案件起诉金额在10万元以上,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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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情况又如何呢?从所检索的245个裁判文书中,其中判决结案的243个,由于难以统计最终生效判决的金额和件数,在此仅以公开的175份一审判决书所裁定的赔偿金额做一个比例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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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原因,一是当事人主要的目的不是赔偿为目的,主要还是给予侵权人以警告,要求停止侵权,维护市场,因此在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就不是很高;二是由于绝大多数的被告都是个体户、商店,很难发现其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或者获利;三是目前知识产权赔偿金额偏低依然是一个普遍现象。

违法成本较低,影响案件的威慑程度,也是商标权人的担心之一(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效果从调研采访来看,无论是经政府授权管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还是从事茶叶种植、制作的传承人、还是知名度和规模大的茶叶公司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西湖龙井”产品声誉及其历史文化价值都予以了肯定,并提出了其实际感受和效果。

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不仅对商品品质和技术规范都有要求,而且要求申请人具有检测和监督的能力和义务对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者来说,不仅仅具备地理区域要求、商品品质要求就行了,而且还必须生产技术规范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充分利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要求,在制定相应技术工艺规范时,将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工艺纳入其中2. “西湖龙井”通过近年来加大商标民事诉讼,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市场上假冒西湖龙井茶的行为,净化了市场。

3. 自西湖龙井茶采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措施后,有效地稳定、提升了西湖龙井茶的价格4. 在启动法律手段制止未经授权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后,也促使了区内原本符合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主动积极履行相关手续,申请授权许可使用商标,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

5.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可获得许可使用者企业产地、注册地应在生产地域范围内因此,区域以外的知名茶叶经营公司或者其他生产者都必须在该地理标志商标区域内设立注册公司,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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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案——以行政执法为视角“郫县豆瓣”是四川省首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四川省首件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使用和保护上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美国商标专利局的专家在考察“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情况后,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范例。

[35]与“西湖龙井”案例相比较,同样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郫县豆瓣制作技艺,其商品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加以保护,对非遗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可以借鉴之处有哪些?经笔者专程对郫县豆瓣进行了实地调研和考察认为,“郫县豆瓣”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在使用推广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与推广。

[36](一)“川菜之魂”——郫县豆瓣[37]被誉为“川菜之魂”的郫县豆瓣,产于成都市所辖郫县(县改名郫都区)境内据传由清朝初年福建人陈益兼在四川郫县首创,他尝试以辣椒将晾晒的蚕豆混拌做菜,发现味美无比,便开始试制和销售“辣子豆瓣”。

陈益兼后裔继承其业,开始在郫县大批研制、生产和销售“辣子豆瓣”至咸丰年间,陈氏后人又开始尝试使用蚕豆和面粉混合发酵,并与盐渍辣椒混合的生产技艺,生产出了正宗的郫县豆瓣咸丰三年至20世纪80年代,郫县豆瓣生产工艺达到成熟稳定时期,口感日臻完美,生产销售规模也蔚为壮观。

郫县豆瓣无疑为川菜的形成和兴起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那么,它的生产工艺和流程又是怎样的呢?第一步是精选优质的二荆条海椒,这种海椒色泽红亮辣味适中,然后用扁锹剁切成一寸二分长左右的碎节,加入盐,置于槽桶中在太阳下曝晒,一天翻搅两次。

第二步是将干蚕豆浸泡,然后放入开水锅中略煮片刻,捞起后用石磨碾压去皮第三步,将黄豆磨制成粉,然后与糯米、面粉及去皮蚕豆一起搅拌均匀,放入箩筐中发酵第四步把发酵充分、香味扑鼻的豆瓣与海椒混合第五步也是最后一道工序,是把制成的豆瓣酱进行翻、晒、露,等到一年左右,色泽红亮滋味鲜美的红豆瓣就算酿制成熟。

如果要生产颜色更深、滋味更浓的黑豆瓣酱,则需要一年半以上时间的酿制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川菜的迅猛发展,餐饮行业和平常人家对郫县豆瓣的需求日益扩大,这就促使郫县豆瓣生产厂家不得不采取工业化生产,以提高郫县豆瓣的产量。

但是传统工艺所生产的郫县豆瓣依然具有优势,那就是色泽红润、味辣香醇、瓣子酥脆、粘稠绒实,口感更胜一筹郫县豆瓣自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与蜀中百姓和所有喜欢川菜的人结下了不解之缘作为一种技艺和文化,郫县豆瓣已深深地融入四川人的血液和川菜的魂魄中。

食在天府,味在成都作为川菜必不可少的辅料,郫县豆瓣对巴蜀文化和餐饮习俗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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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豆瓣传统工艺制作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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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介绍工艺流程(二)“郫县豆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申请300年历史老字号的“郫县豆瓣”,在未注册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之前,处于各自为阵的散沙局面,生产寥寥无几,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式的小本经营,为保护“郫县豆瓣”这一传统品牌,扩大豆瓣产业的发展,加强规范管理,1990年成立了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

1999年,整个郫县豆瓣系列产品仅9万吨,实现工业增加值1.3亿元,利税总额2000万元1995年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首次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这位郫县豆瓣品牌保护和产业发展提供了一个转机。

1997郫县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注册“郫县豆瓣”证明商标,2000年核准注册,“郫县豆瓣”商标由此成为了四川省第一件证明商标2005年,“郫县豆瓣”有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2009年,“郫县豆瓣”证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四川省唯一以证明商标形式申报成功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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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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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证明商标注册之初,推广使用是比较不顺的由于使用“郫县豆瓣”证明商标,就需要按照《“郫县豆瓣”证明商标使用及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使用,很多企业抵触情绪很大,只有8家企业愿意使用证明商标工商部门马上会同协会,采取果断措施,调整工作方式,走进企业宣传和培训,强化地理标志具有的比较优势意识,一些企业逐渐尝到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甜头。

到目前,已有75家“郫县豆瓣”证明商标许可企业,全部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77家企业被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示,并在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网公布为提升“郫县豆瓣”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当地又相继于2001年、2006年以县域名称和通用名称的不同排列组合形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防伪注册证明商标4件,有效阻止了“郫县豆瓣”证明商标的恶意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了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持有证明商标的合法权益。

此外,“郫县豆瓣”证明商标的国际注册根据各国市场相继展开,2008年完成了马德里国际注册(其指定协议方53个,协定方18个)及13个国家的逐一注册,目前在新加坡、美国、菲律宾等16个国家已获得注册(三)“郫县豆瓣”依照商标法获得的行政保护。

“郫县豆瓣”虽然取得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双重保护模式,对于提高该项地方特色产业的知名度和声誉具有积极的效果,同样,受市场欢迎的产品也容易引起假冒、仿冒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不同的违反商标法的侵权行为,规定了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组织,可以根据该行业的具体情况和市场情况,选择不同的法律措施“郫县豆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例的亮点之一就是其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方面的作为和经验1. 向全国各地工商、质检部门发出请求协助函。

证明商标使用初期,郫县工商部门向全国各地发出请求保护“郫县豆瓣”证明商标的信函,积极协助当地执法机关打击假冒伪劣“郫县豆瓣”,通过几年努力,在全国各地逐渐树立了品牌形象近年来,川内的中江县、通江县、丹棱县、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市道滘镇,青海省等地人民政府、工商部门纷纷组织本地协会、企业及工商、质检等部门相关人员来到郫县学习成功使用“郫县豆瓣”证明商标经验,“郫县豆瓣”证明商标品牌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

2.培养证明商标持有人、被许可人打假保名牌的意识当地主管部门主动与商标持有人、被许可人签订“打假维权商标服务联系卡”和“大家保名牌”协议书,强化企业的商标意识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成都市郫县推进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助力“郫县豆瓣”证明商标实施商标战略,内部措施有:一是深化商标监管策略工作,二是加强企业对品牌战略的认知能力,三是开展宣传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

[38]3. 截止2016年,有关部门共查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郫县豆瓣”案件90件,罚没金额85.43万元,先后28次派出执法人员共50人次行程数万里前往天津、沈阳、杭州、南京、湖北、山西、陕西、广东、湖南等地,与当地工商部门联合执法,打掉制假窝点、销售点100多个,收缴假冒商标标识76万套,查处假冒“郫县豆瓣”成品12万多公斤,挽回经济损失920多万元。

一方面,维护了“郫县豆瓣”证明商标权利人、被许可人的整体利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新信息,2018年,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假冒“郫县豆瓣”地理标志商标案件1件,罚款6000元;赴辖区外,在当地监管部门的支持下,查处违法侵权企业12家。

笔者建议,“郫县豆瓣”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除了加强管理和行政法律保护途径外,对于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诉讼方式也是一项重要的手段,由于经过诉讼程序判决后,裁判文书可以公开,其影响力和威慑力更大,而且也可以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私法救济法律手段所体现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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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利益与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项现实的符合国际公约的有效措施,选择性地产业化绝对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而是符合国家、社会、群体、传承人等各方利益的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以生产、出品为手段的保护措施,所以品牌、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必不可少。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地理标志较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区域、民族的地理联系和文化血脉,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地传承和发展所产生的不当变化的影响。

另一方面,地理标志对于某些产业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比较有效的法律措施,而且可以规范、带动一个地区的相关产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探索和实践,对于新形势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证明效益和启示可简要概括如下:。

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传统文化、知名度的保护与提升具有推动作用,有助于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和区域品牌、城市名片2.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与证明商标对企业使用提出规范性标准要求,有利于保证传统工艺的基本流程和核心文化。

无论是地理标志产品,还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都要求生产单位达到基本的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工艺技术规范的订立需要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基本形式和内涵要充分听取代表性传承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追求现代化规模生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39]3.品牌的提升有利于提高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量与规模,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振兴对于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形成产业链;由于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也有利于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身造血功能,避免长期依赖政府政策和资金补助。

在笔者研究和调查运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无论是政府非遗主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还是非遗保护单位、传承人群及学者大多提出一些疑虑,本文在结语部分予以简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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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有人质疑地理标志所保护的是利用传统知识的传统商品而非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40] 这样会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吗?事实上,在各国制定保护地理标志商品的相关法律中大多数将生产传统商品的工艺方法作为一项检验标准,地理标志保护商品的法律制度,同时关注并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本身。

所以,在没有更为合适的特别法律制度制定出来以前,这并不成为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遗产的一个弊端其二,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保护显然是对某一商品的地域性有所限制这对于弘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会起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其实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最初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和拥有丰富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在争议是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保护时所产生的质疑。

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通过表明了国际社会的最终共识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是否会阻却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异地传承发展,商标许可制度是具有一定空间去调整的,其许可条件和范围可以根据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状况来度身定制。

其三,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推动产业发展的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我国拥有幅员辽阔的领域和悠久的文化历史资源,文化发展和经济发展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一定存在不同的侧重点,如何在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正是我们当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文化自信、推动民族文化产业需要面临的功课。

正如本文所述及,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虽然堪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完美的保护模式,但是因主要针对可以形成商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对于那些无法形成商品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发挥法律的保护功能,则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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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尧,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非遗法律援助律师团团长,文木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注释[1] 为叙述表达的便利,本文某些地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

[2] 罗猷敏、陈颖熙:《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非遗品牌建设与保护》,《中华文化企业品牌发展报告(2018)》第211-22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3] 陈梦竹:《章丘铁锅现状调查》,《中国质量报》2018年7月13日第1版。

[4]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检索[5] 蒋万来:《传承与秩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第256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6] 王笑冰:《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来源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网。

http://www.cgi.gov.cn/Home/Detail/507/ 2017年7月27日链接浏览[7] Silke von Lewinski著,廖冰冰、刘硕译:《原住民遗产与知识产权:遗产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第37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版。

[8] 引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本文简称《马德里协定》[9] 引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本文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为《里斯本协定》[10] 呼应了《巴黎公约》提出的“原产地名称”。

[11] 在《马德里协定》第1条的内容体现了该定义[12] 《里斯本协定》第二条第1款[13] 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第22条第1款[14] 根据王笑冰《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新论——以中欧比较为视角》第20-21页的论述制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5]根据王笑冰《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新论——以中欧比较为视角》第20-21页的论述制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16] 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7] 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18] 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1999年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中不一致的部分也以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地理标志用词保持了统一。

[20] 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网”[21] 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网 http://www.cgi.gov.cn/[22] 王笑冰:《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新论——以中欧比较为视角》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23] Silke von Lewinski著,廖冰冰、刘硕译:《原住民遗产与知识产权:遗产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第1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版[24] 例如“香槟”“干邑”“哈瓦那烟”“景德镇瓷器”“西湖龙井”等等。

[25]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数据分析部分,本文主要使用了笔者在2018年编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问题调查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相关内容[26] 由于网络公开信息资料有限,导致有些本属“工艺品(纺织、陶瓷、珠宝玉石)”的产品不在其中,该检索出来的数据仅可参考;每个地理标志产品所包括的信息项目不规范、不完整,甚至对于保护范围也有含糊不清之处,所以有些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只能根据其现有信息判断,无法保证精确性。

本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网各项地理标志产品的现有信息,将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非遗项目与地理标志进行比较,仅是为了学习研究两种制度之用途,也不代表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27] 检索所使用的是《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时间:2019年5月14日,以检索公开获得的数据及裁判文书为参考,并未对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区别,一份裁判文书视为一个案件。

[28] 邓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问题调查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29] 此处笔者仅对有些不便于理解的项目备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全称,其余项目仅简称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主要名称。

[30] 单独以“镇江香醋”“集体商标”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可以检索到相应的案例[31] 中国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关于“西湖龙井茶制作技艺”介绍,http://www.zjfeiyi.cn/xiangmu/detail/53-505.html 2019年5月16日链接浏览。

[32] 该案例调研得到文木研究院的协助,在此表示感谢[33] 中国地理标志网关于“龙井茶”的介绍,http://www.cgi.gov.cn/Products/Detail/1888/ 2019年5月16日链接浏览。

[34] 通过“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关键词检索,还会发现另外两件(一审、二审)当事人之一不是“西湖龙井”商标持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文未纳入相关分析[35] 刘屈忠、吴云家:《“郫县豆瓣”证明商标进入美国专家的视线》,《中华商标》2016年08期第40页。

[36] “郫县豆瓣”案例笔者曾在2018年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专著《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问题调查与研究》一书中专章论述,本文结合新的调研数据,重点介绍其行政执法部分[37] 来源: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

[38] 郫都区知识产权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打造“郫县豆瓣”品牌,助推县域特色经济发展》[39]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文非遗发〔2012〕4号)[40] Silke von Lewinski著,廖冰冰、刘硕译:《原住民遗产与知识产权:遗产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第83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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