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旅行的方法(种子的旅行科普)

六八 131 0

1.老佛公司诉某杂粮摊床侵害商标纠纷刑事案件

哈尔滨专利技术法院

基该此案:

老佛公司系“老佛”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登记权人。原告需经原告许可证,在其经营的三家店面装设“老佛分割肉”看板。

裁判员结论:

哈尔滨中级法院该案指出,原告在其店面装设“老佛分割肉”看板,极易导致公众误指出其与老佛公司存在某种某一联系,侵害了“老佛”注册登记商标合法经营。“老佛”为吉林省著名国际品牌,且原告与原告洽谈过转投事宜,侵权行为故意明显;原告在其经营的三家店面均装设上述看板,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在裁决填平原告损失的基础上,还裁决五倍报复性索赔。

众所周知象征意义:

该案是参照商标许可证采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报复性索赔绝对值的众所周知刑事案件。该案中,原告未提供商标许可证采用费合约,但递交了与他人签订的转投合约等证据。高等法院考虑转投合约含有“老佛”商标采用内容,酌情认定了转投费中包含的商标许可证采用费金额,并将其确定为报复性索赔的绝对值,对原告判处了五倍报复性索赔。该案的判处,不但有力打击了专利技术侵权行为行为,维护了“老佛”国际品牌声誉和原告合法权益,也为报复性索赔绝对值的确定提供了积极探索实例。该案入选2021年中国高等法院50件众所周知专利技术案例。

2.哈密地区苹果公司协会与某生鲜超市侵害商标纠纷刑事案件

哈尔滨专利技术法院

基该此案:

“哈密苹果公司”系原告哈密地区苹果公司协会申请注册登记的自然地理象征断定商标,原告产品销售的“旺牌果业”苹果公司源于该商标标示地区,但箱体上注重标示“哈密”字样需经原告审核同意。

裁判员结论:

哈尔滨中级法院该案指出,判断非商标许可证采用人是否侵害自然地理象征断定商标,一般从两个层面进行:1.商品非源于某一地域,不具备某一品质,在商品上注重采用与断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记的行为,当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虽然商品源于某一地域,具备某一品质,但如果未获基本权利人许可证采用,且其采用自然地理象征标示的路名超出正当采用范围,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该案苹果公司虽源于哈密地区,但产品销售方非许可证采用人,且包装盒上显著标示“哈密”字样,构成对“哈密苹果公司”自然地理象征断定商标的侵权行为。

众所周知象征意义:

该案是产地相符型自然地理象征断定商标侵权行为纠纷的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对类似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借鉴象征意义。裁判员明晰了自然地理象征断定商标侵权行为刑事案件的该案思路和判断标准,特别是明确了产地相符时非许可证采用人严格来说与否的裁判员原则:对标示路名描述性采用,属于正当采用,可以严格来说;对标示路名注重采用,属于商标性采用,不能严格来说。

3.德雷克洛母公司诉高某商标侵权行为纠纷刑事案件

哈尔滨专利技术法院

基该此案:

BOY LONDON为原告德雷克洛母公司旗下国际品牌,在中国注册登记了“BOY”、“LONDON”等五个商标。原告需经原告许可证,在其经营的实体店产品销售印有“BOY”、“LONDON”等单独或组合标记的“BOY LONDON KOREA”藤器。

裁判员结论:

哈尔滨中级法院该案指出,原告在实体店产品销售印制有与原告注册登记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记的“BOY LONDON KOREA”藤器,侵害了原告注册登记商标合法经营,应依法承担索赔责任。根据查清事实,采取“侵权行为买进数额=原告实体店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率×专利技术贡献率”计算方式,裁决原告索赔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9万余元。

众所周知象征意义:

该案系国际著名国际品牌被仿冒的众所周知案例,裁决通过系统化方式计算侵权行为买进,充分支持了基本权利人的主张,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专利技术的民事理念,裁判员效果得到了国际品牌方的高度赞誉,对于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象征意义。同时,该案为系统化计算网络产品销售侵权行为产品的侵权行为买进提供了参考实例。

4.原告王某诉某公司等二人侵害发明专利专利权纠纷刑事案件

哈尔滨专利技术法院

基该此案:

王某为“一种带有分离器的真空保持式集便系统”发明专利专利的现基本权利人,其指出二原告需经其许可证,实施其专利技术,判令高等法院。经高等法院要求,原告递交了案涉专利权赞扬调查报告,但调查报告赞扬意见为:全部正当流程不合乎授予专利权条件。高等法院另查清,王某提控告讼前,经被告方申请,案涉专利已被启动合宪即告流程,但因其他被告方相继提出诉讼的两起民事民事诉讼,案涉专利被其他高等法院冻结,合宪即告流程一直处于终止状态。

裁判员结论:

哈尔滨中级法院该案指出,发明专利专利在授权时需经过实质审查,其曾效力的稳定性较弱。经高等法院要求,原告递交了专利权赞扬调查报告,但调查报告结论是案涉专利全部正当流程均因缺乏创造性而不合乎授予专利权条件。这足以说明案涉专利权现并非处于稳定状态,原告提出诉讼该案民事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其控告不合乎《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要件,应当予以否决,待其取得案涉专利曾效力稳定的证据后,可另行控告。

众所周知象征意义:

为稳固基本权利基础,在发明专利专利侵权行为民事诉讼中,高等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基本权利人递交专利赞扬调查报告,且专利赞扬调查报告为否定意见时,或动员原告主动撤回控告,或动员原告启动合宪即告行政审查流程,并终止民事刑事案件该案。该案没有机械民事,固守终止该案的常规作法,而是参照相关民事解释精神,五性积极探索新的作法:在明确交代可在基本权利曾效力稳定后另行控告的前提下,判决否决控告。裁决判决说理充分,处理结论合理平衡了双方民事诉讼基本权利,并兼顾了民事效率。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处理,是五性民事的一次成功积极探索,其处理思路,对类似刑事案件的该案具有参考价值。

5.王某与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刑事案件

哈尔滨专利技术法院

基该此案:

原告王某系“点炭机及燃烧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他以原告产品销售的点炭机侵害了其发明专利为由判令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经该案查清,被控侵权行为产品缺少“上下时间继电器”“行程开关”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裁判员结论:

哈尔滨中级法院该案指出,被诉侵权行为产品缺少案涉专利正当流程记载的“上下时间继电器”“行程开关”技术特征,未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众所周知象征意义:

该案是因不包含全部技术特征而被认定为不侵害发明专利的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专利侵权行为采用全部覆盖原则,即只有被控侵权行为的技术方案包含案涉专利正当流程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才能够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刑事案件技术事实的准确、快速查清,得益于高等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了刑事案件该案。技术调查官制度有效解决了技术事实查清难题,推动了技术类专利技术刑事案件客观、公正、高效该案,有推广适用价值。

6.泡泡玛特公司诉某旅游公司著作权侵权行为纠纷刑事案件

哈尔滨专利技术法院

基该此案:

泡泡玛特公司系“Molly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向他人购买与案涉美术作品相似的“茉莉”人偶在公园内展出。

裁判员结论:

哈尔滨中级法院该案指出,原告在公园内展出的案涉人偶虽源于被告方,但原告在订购案涉人偶时,必然对人偶形象有所了解,其放任案涉人偶在公园内展出,难以认定其主观为善意,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高等法院判令某旅游公司索赔泡泡玛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8000元,并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众所周知象征意义:

民事实践中,著作权复制品的展览人能否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一直存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虽字面上仅规定了复制品的发行者和出租者享有合法来源抗辩权,但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法目的以及“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复制品的展览者也应享有合法来源抗辩权,这对类似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7.敦煌种业诉某农资商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刑事案件

哈尔滨专利技术法院

基该此案:

经品种权人授权,原告取得“先玉335”玉米品种独家生产、产品销售和维权打假基本权利。原告产品销售的“隆丰158”牌玉米种子,经检测实际为“先玉335”玉米品种。

裁判员结论:

哈尔滨中级法院该案指出,原告将“先玉335”玉米种子套用“隆丰158”国际品牌对外产品销售,侵害了“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

众所周知象征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专利技术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象征意义。该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行为的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种子“套牌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拿自己的种子套用别人的品种名称(正向套牌)产品销售;另一种是直接拿他人的种子套用自己的品种名称(反向套牌)产品销售,该案就是这种情况。该案的裁决结论,不但有效保护了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也净化了种业市场秩序,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民事保障。

8.东北师范大学诉某报社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刑事案件

哈尔滨专利技术法院

基该此案:

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是经国家教委批准,在东北师范大学内设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在基础教育服务方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名称。1997年,中心与某报社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立“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基础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并由报社运营,报社每年支付对价30万元,合作期限8—10年。协议期满后,某报社等三家公司仍以“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名义对外开展与基础教育有关的经营活动。

裁判员结论:

哈尔滨中级法院该案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三原告以“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名义开展与基础教育相关的经营活动,极易引起公众误解,指出活动系东北师范大学开办或与大学存在某一联系,损害了大学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大学的不正当竞争。

众所周知象征意义:

该案是仿冒大学内设机构名称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大学因其属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其有无提出诉讼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主体资格,民事实践中存在争议。该案指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的界定,应从是否直接或间接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等市场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同时,该案裁决全额保护了原告300万元的索赔请求,充分彰显了人民高等法院严厉打击攀附声誉等不诚信经营行为的民事导向,引导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

9.桑某某产品销售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的商品罪

汽开高等法院

基该此案:

原告人桑某某系汽车配件经营者,其多次购买假冒的“一汽丰田”“一汽奥迪”等商标三元催化器转售他人,产品销售金额25570元,买进5000元。案发后,在其库房查获未售出的三元催化器价值155340元。

裁判员结论:

汽开高等法院该案指出,原告人桑某某明知购进的汽车配件系假冒注册登记商标商品,仍对外产品销售,产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产品销售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告人未售出的假冒汽车配件部分,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告人系初犯,在刑事案件该案期间积极上交违法所得及财产刑保证金,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且其居住地社区民事机关同意矫正监管,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以产品销售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原告人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众所周知象征意义:

该案是惩治产品销售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的商品罪的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原告人明知购进的汽车配件系假冒知名商标的商品,仍转销他人,侵害了上述知名商标声誉和基本权利人合法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该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有力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诚信专利技术侵权行为行为,维护了著名国际品牌的声誉及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哈尔滨国际汽车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10.吴某某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王某产品销售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的商品罪

宽城高等法院

基该此案:

原告人吴某某为非法营利,通过向回收的茅台、五粮液、舍得酒空瓶内灌装其他白酒,再用回收的配套包装盒包装的方式,假冒上述国际品牌名酒对外产品销售。原告人王某明知从原告人吴某某处购进的茅台酒为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白酒,仍然对外产品销售给他人,产品销售金额590200元,非法买进309700元。

裁判员结论:

宽城高等法院该案指出,原告人吴某某需经注册登记商标所有人许可证,假冒两种以上注册登记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415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罪。原告人王某产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的商品仍进行产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产品销售假冒注册登记商标的商品罪。对原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原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众所周知象征意义:

注册登记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商品的声誉和无形的商业价值。侵害注册登记商标的行为,不仅关乎商标利人自身的权益,也关乎市场管理秩序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环境。该案通过民事裁判员,对产品销售假冒著名国际品牌白酒谋取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并课以数额较大的罚金刑,严厉打击了严重侵害专利技术的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长法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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