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假如骗男朋友怀孕了)如果骗男朋友怀孕了

六八 203 0

没想到(假如骗男朋友怀孕了)如果骗男朋友怀孕了 第1张

上海朝阳区,男子分娩后,将谎报已婚身分的男子告到法院,明确要求男子二审道歉,并赔偿损失40多万元(包括付15多万元)(案例来源:上海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男子田某网上认识男子易某后,二人于2019年5月24日,相聚在饭店一夜情见面。

同年6月12日,田某告知易某其可能生有解除婚约6月15日,田某到疗养院急诊,经医生确诊,田某有妊娠的可能,建议一周后复核6月29日,田某到另外一家疗养院急诊,确诊为宫内妊娠,活胎7月2日,田某到该疗养院,接受了安乐死手术,并于当日出院。

田某总共缴付了急诊服务费23198.49元田某发现易某谎报已婚的历史事实后,将易某告到法院,并提出几点政治理念:1、明确要求易某二审赔偿损失;2、明确要求易某缴付田某精神损害赔偿15多万元;3、明确要求易某缴付其精神付45000元、医药费及工亡23198.49元、路费及路费50343.55元、产后恢复正常必要性的精神付50000元、住院费50000元、用药复核费及其他服务费27446.48元;

4、明确要求易某缴付其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5日起确诊分娩所需要的全部服务费排序至易某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5%,最高上浮不超过30%排序;5、诉讼服务费由易某承担历史事实和理由:易某一直以已婚身分,对其进行情感欺骗,其也是以结婚为目地,与易某进行交往的。

但实际上,在其已经分娩的情况下,易某仍声称自己是单身如果其知道易某,是已婚身分,其绝对不会分娩在两人共同的QQ群里,易某以已婚身分,向多个女性旧友到其家里在恶意欺骗已婚历史事实的情况下,引致其分娩其因此养伤一个月,组织工作性质需长期在澳门,无法正常参加组织工作,需要半年再次去疗养院复核。

易某曾承诺缴付产后恢复正常必要性的精神付、住院费并安排住饭店注:以上服务费共计395988.52元。

没想到(假如骗男朋友怀孕了)如果骗男朋友怀孕了 第2张

审讯中,田某称其经常在澳门组织工作,为了处理分娩的事情,数次往返上海和澳门,数次购买了保健品并递交有关单据易某对票据的真实性普遍认可,有关性不普遍认可两方均普遍认可易某向田某缴付过27400元田某就其精神付、工亡的提倡,并未递交确凿证据。

二审高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一、田某与易某系完全行为能力能力人,两方虽自愿,但并不以分娩为目地,女方未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引致田某分娩,两方均对该结果的发生不闻不问此后田某到疗养院终止妊娠,造成了有关服务费,两方应该根据过错程度,对田某的直接损失不予负担。

故高等法院对田某提倡的医药费、精神付不予支持,具体金额高等法院依据未登记确凿证据只须不予判定其二、对精神付,虽然田某没有递交相应确凿证据,但根据其就医情况及静脉注射,田某已养伤,确实造成补薪损失,故对此服务费高等法院不予米洛韦区其三、对易某已缴付的部分服务费,高等法院不予扣除。

田某明确要求易某赔偿路费、路费、住院费、工亡及其他服务费的提倡,未递交确凿证据,且无法律依据,高等法院不予支持其四、田某自愿与易某一夜情,其为成年人应知晓并能预见到可能的后果及风险,故其因意外分娩,明确要求易某向其赔偿损失、缴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其五:对后续治疗费,现该服务费并非实际造成,故高等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其六、对田某提倡利息一节,无法律依据,高等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高等法院判决:一、易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付田某医药费、精神付、精神付共计20000元;二、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田某除了之前已经收了的27400元外,还能得到20000元的赔偿二审宣判后,田某不服,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上诉二审高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服务费以及因补薪减少的收入,包括医药费、精神付、工亡、路费、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性的精神付,赔偿义务人应当不予赔偿。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易某在未采取措施,而引致田某分娩、终止妊娠,田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但二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能力人,两方是自愿的,因此两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田某提倡的工亡、路费、路费、住院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服务费,因未递交相应确凿证据证明其提倡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只须确定易某缴付田某医药费、精神付及精神付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对田某提倡的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据此,二审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田某负担(已交纳)。来源: 以身说法编辑:陈冰娟免责申明: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于网络,已标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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