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5岁的周秀娜华(表弟)与方鹏(表弟)结识,后他俩多次出现性行为2011年11月末,周秀娜华旁人鹏伪称他们怀有方鹏的小孩,因害怕事情暴露,周秀娜华伪称其到山东静养,后又伪称为方鹏生下女儿,而后又借用朋友的女儿与方鹏相见,让方鹏误以为周秀娜华为他们养育“女儿”。
黄绶秀娜华旁人鹏伪称分娩至案发,周秀娜黄家索取生小孩的“三金”费、小孩上学门槛费等为名,骗取方鹏钱财共计港币364.46多万元案发后,周秀娜华返还方鹏港币3多万元、两块手表、部分皇剑及一本商品房保险合同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周秀娜华被羁押。
嘉宾:袁椿晖北京宽频辩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大学生T5250被大案中T5250代理辩护律师方弘:您指出周秀娜华的犯罪行为与否形成盗窃罪?袁椿晖辩护律师:我个人指出周秀娜华形成盗窃罪是没难题的即使按照他们国家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大前提具体来说要假想两个历史事实,而被害人即使犯罪犯罪行为嫌犯假想的历史事实做出两个错误的个人财产处分,然后犯罪犯罪行为嫌犯获取不法利益。
方弘:谈恋爱的男方甚至分手或是分手后的男路径男方借钱,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假如男方的确是有小孩,她就以小孩的为名要各式各样钱,有一些项目就是捏造,捏造小孩要去训练营或是要报各式各样兴趣班,进而索取大额的服务费但历史事实上并没这些项目。
这种犯罪行为也会涉嫌盗窃罪吗?袁椿晖辩护律师:我指出这要合理要求具体来说,那个刑事案件有两个非常复杂的大前提,即双方之间是一种爱人关系或恋爱关系第三,周秀娜华向方鹏索取钱财的犯罪行为与否是以数额来确定犯法者?那个要具体刑事案件具体分析。
生活之中,我相信主持人、我,还有听众被他们的老公骗,太常见了我老公就经常打着各式各样旗号跟我说小孩要上各式各样辅导班但哪怕她捏造了历史事实来骗我,都没难题即使,他们国家《婚姻法》讲的是夫妻个人财产共有制,她骗他们的钱是不犯法者的。
所以,该案之中,周秀娜华假如和方鹏的确有夫妻关系,而且已经成婚了,婚姻存续期间出现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盗窃罪的第三,假如他俩没成婚或是分手,那么分手后或是没成婚有了小孩后,男方以小孩为名向男方索取赡养费,教育服务费等等服务费,即使存在一定的虚形成分,也不形成盗窃罪。
但是,该案中,第一他们没夫妻关系,第三他们没生育子女他们就要看周秀娜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历史事实与否成立,那个历史事实一旦认定,她以小孩为由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就具有犯罪犯罪行为主观上的故意前几天,我也遇到了两个类似的刑事案件。
两个男的在贾松上认识了两个女的,那个女的喝醉了(真醉假醉不得而知)女的说找不到家了,放不下了,要跟男的走两个人就去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女的酒醉后又吐了,男的就照顾她,再后来他俩就出现了性犯罪行为三天后,这女的跟男的借钱,男的不给。
现在,那个男的被以故意杀人罪羁押我是那个刑事案件男方的辩护律师那个刑事案件里,男路径男方索取钱财,与否形成敲诈勒索?所以,男女即使夫妻关系或是即使情或性的难题产生的犯罪犯罪行为,他们很难用单一的标准来评价在生活之中,周秀娜华假如是骗个戒指、骗个礼物、骗件衣服,数额不大,我指出都不犯法者。
该案中,周秀娜华形成盗窃罪主要是骗取钱财数额达到了300多万,属于数额巨大方弘:通常情况下,盗窃罪立案数额的标准是多少?袁椿晖辩护律师:3多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但实际上,立案数额标准是3000元但是,即使很多涉及感情的诈骗,假如骗3000块钱,就形成诈骗的话,这种刑事案件太普遍了。
刑事犯罪犯罪行为立法最主要是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一般来讲,3000元是形成立案标准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假如涉案数额达不到3万以上,公安机关一般都不会予以立案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会建议当事人去以不当得利诉讼返还的方式来处理。
即使,现在入刑越来越严格,不能以过低的数额标准入刑,假如以过低的数额标准来入刑的话,很容易造成像醉驾一样,被立案的太多,刑法不够严肃刑事处罚手段一定是对社会秩序规制最后的手段在所有的手段都无法调节社会秩序的时候,才会启用最终手段即刑事手段。
所以,我指出刑事立案标准不能过低,假如过低就会导致刑事惩罚的滥用方弘:那个案子让我想到之前女辅警敲诈勒索案女辅警是以买房、分娩、分手补偿等为由,向和她出现过关系的多名男性借钱,最后被定为敲诈勒索罪周秀娜华形成盗窃罪,但是女辅警又是敲诈勒索罪,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袁椿晖辩护律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最大的两个区别在于与否有要挟、胁迫的犯罪行为盗窃罪中,男方并没胁迫男方或是对男方产生威胁,周秀娜华只是告诉男方说她分娩了,小孩需要花钱假如该案中周秀娜华的确和男方有个小孩,只是要的钱比较多,我指出公安机关不会立案。
所以,周秀娜华形成盗窃罪的主要原因是假想了有小孩的历史事实而在女辅警的刑事案件之中,女辅警在出现了关系后,以其需要花钱,假如旁人不满足,就会向纪检委、向单位举报,反映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所有跟女辅警出现性犯罪行为的人都是领导,都是公安系统或各个系统的领导,而这些领导在婚内出轨女辅警,产生婚外情。
这对他们的政治前途以及家庭都会产生巨大的伤害这些男人是为了保住他们的官位或是社会地位或是家庭稳定,而给予男方一定钱财的安抚女辅警被定敲诈勒索的大前提就是她有威胁的犯罪行为,让旁人基于恐惧的心理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而不是基于受骗。
而女辅警案中的受害男人对于女辅警与否真的分娩,买房,分手根本不考虑或是说他们压根知道这只是两个借口,而是为了钱财他们付钱不是即使被骗,而是即使被恐吓这是两个罪名之间最大的区别个人指出,法院对女辅警的处理的确是有点重。
而对于涉事官员与否进行处分,我也没看到明确的信息方弘:在现实生活之中,无论是处男女朋友关系,还是爱人关系,甚至分手以后或是是出现关系以后,男方索取钱财在什么情况下容易获刑?什么情况下又是受法律保护的呢?
袁椿晖辩护律师:现实生活之中,有很多人是基于男女夫妻关系或是恋爱关系而走到了一起,后来即使各式各样原因分手,分手了后就会引来很多狗血的剧情,比如男方说他们分娩了,打胎需要营养费等等我个人指出既然男方与男方产生了这种性犯罪行为,对于男方一定的物质补偿,也是应该的。
他们不要去评价说男方给了钱就一定是错的但男方是不是就可以依据那个历史事实向男方索取钱财,我觉得那个也是不对的但是,一方索取钱财的度如何把握?第一,不能假想历史事实第三,不能基于威胁、胁迫的犯罪行为索取钱财所有的个人财产处分都是自愿的,所有个人财产处分的决定都是建立在历史事实的基础之上。
在具备上述两个大前提下,男方给男方多少钱都不重要,给两个亿都没难题所以,这还是要根据个案之中每个人的经济条件来决定钱财数额构罪的多少,没两个统一标准对王思聪来讲,可能被骗个一二百万都不叫骗,人家随手花个一二百万不算什么。
可能对我而言,一两万块钱的个人财产损失,我都觉得是一种巨大的痛苦,这种痛苦就会导致我指出这一定要用刑事责任来进行惩罚所以,个案定罪的过程中,索取钱财的多少不能成为唯一的衡量标准男女之间即使情感难题产生的钱财处分,只要是建立在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只要是双方自愿就不存在犯罪犯罪行为难题。
假如产生在假想的历史事实上或是是基于胁迫而处分钱财,我指出都有可能犯法者方弘:一审法院以周秀娜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港币20多万元;责令周秀娜华退赔方鹏港币364.46多万元周秀娜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无论在一段关系开始时还是结束后,假如男方一直把他们定位成受害者的身份,那么不仅这段关系不会善终,下一段关系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在一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中,不仅不可能有赢家,而且男女都将为此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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