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骗怀孕的后果)欺骗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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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想到(骗怀孕的后果)欺骗怀孕 第1张

原标题:民事诉讼辩护律师咨询:“已婚男”蒙骗女友分娩难产,女方赔付15万!他们常说,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最主要的标志之一是,国民要独享新闻民主自由那个新闻民主自由,指的是人做为人本身应该独享的基本权利,比如说生命、身心健康、生育、教育等,这些都是大家比较容易想到的,但另外几项重要的基本新闻民主自由,去常被人们忽略,那是“性权利”。

性权利做为“性存在”的人的权利和民主自由,是新闻民主自由中几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属于人与身俱来独享的权利性权利指的,“由人的性交弯果的,与人的性交相关的,关乎人的民主自由、公平、始终不变、免于侵害等各种权利的总称”。

性权利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官能性权利,如保持库兹马海载体完整与身心健康的权利,包涵性生命权和肉体安全权;另一方面为神经症权利,包涵性公平和性民主自由权利因此他们这里说的“性权利”,不仅仅是《刑法》中提到的,青年人的性民主自由,如违背青年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即构成犯罪。

这其中还包括《民法》里应该给与保障的基本性权利,比如说性公平权、性教权、性表达权、性生命权、性拒绝权、性宗主权、性个人隐私、性缓压权等等比如说他们今天要分享是那个事例,北京首例“性权利”赔付案,是国民合法维护他们“性权利”的典型事例。

【案情回顾】关淑怡(表弟)和刘伟(表弟)是在某处实名相亲中文网站上认识的,刘伟在网上的重要信息是未婚,后来他俩已经开始交往,在恋爱的一年多时间内,刘伟始终称他们的婚姻状况是再婚2011年9月,关淑怡发现他们分娩了,与刘伟商量要千万别生产。

刘伟听到此事后,以他们目前业务繁忙等理由说要小孩不方便,但同时又安抚关淑怡,一再强调说他俩迟早会成婚的,只是暂时千万别那个小孩只好,他俩在协商之后,达成一致,决定安乐死在手术前的风险提示备注,刘伟做为丈夫的身分签了字。

安乐死之后,关淑怡便已经开始着急成婚的事,但此时的刘伟却已经开始百般推卸责任在此过程中,关淑怡了解到,原来刘伟并非未婚谎言被揭穿,刘伟只好坦白,其实他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与妻子始终保持分居状况他央求关淑怡千万别离开他们,再给他点时间办离婚,他一定会和关淑怡成婚。

可让关淑怡无法接受的是,刘伟的女儿因为刘伟要离婚,居然指责他们是毁坏其家庭的第三者关淑怡觉得很委屈,他们明明是理直气壮谈恋爱的,怎么如今竟要背负起毁坏别人家人的罪名呢?这令她很伤心,只好决定与刘伟离婚可更让她想不到的是,他俩离婚不久后,她发现王某居然还继续以再婚未婚的身分在多家中文网站发布相亲重要信息。

刘伟这种无耻的做法,令关淑怡的感情受到严重伤害,她因此患上了忧郁症她曾打电话给刘伟谴责他,但刘伟毫无愧疚之意,还满不在意地回应:“你去高等法院告我吧”刘伟的做法彻底激怒了关淑怡,只好她将刘伟告到法庭,要求刘伟Behren她出具书面一则,并赔偿她补薪损失1.8万余元,精神损害损害赔偿30万元。

【高等法院审判】2012年10月10日本无独有偶,刘伟方仅派了委托辩护律师参加诉讼,本人根本没露面到12月18日的二次开庭时,甚至连辩护律师也没有出庭作证,但高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该案高等法院该案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账号密码、照片、难产检查单等确凿证据,可以形成确凿证据链,有充分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在xx婚恋中文网站知晓关淑怡的相亲重要信息后,主动结识且多次旧友促成双方同居生活。

被告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高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其赔偿原告丁某精神损害损害赔偿15万元,向丁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高等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高等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此外,针对xx婚恋中文网站会员重要信息审核不严的问题,高等法院将会向其发送司法建议。

在本案中,高等法院最终确认刘伟侵犯的是关淑怡的性权利,此权利属于人格权范围下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提出“性权利”这样一个概念,但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人格权应该作广义的理解,采用概括方式确认性权利属于人格权,而此类案件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并不多见。

本案的主审法官孙琪解释说,“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国民有‘贞操权’,比如说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青年人意愿和其发生性行为,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

”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交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蒙骗的性交,法律不容””对于判决金额,孙琪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生命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

该案的特殊性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那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总之,通过今天到底事例分享,他们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到,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提出“性权利”那个概念,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对国民的“性权利”提供了基本保障。

比如说,《民法总则》第109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予以了规定,当加害行为造成人格权利上的严重后果,即便没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可据一般人格权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2条以兜底的方式定义了民事权益范围,对于性权益,应属于人身权益的范围对此,性权益是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受害人可依此来维护个人自身权益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第15、16、22条就赔偿范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相应适度的救济。

再者,《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也是说,当出现了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没有具体条文予以规制的情况下,适用原则可以对法律现象的处理给予最大的妥当性,法官可以通过法律给予的民主自由裁量权依法对侵害实施者作出适当的处罚,达到对受害者的救济。

比如说上述案件中,刘伟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关淑怡交往,期间还骗其安乐死,这种做法明显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所以即使在没有具体的“性权利”予以适用时,法官也可以运用该原则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良好风俗与秩序所以说,即便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关于“性权利”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国民的基本“性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他们在生活中遇到了性权利被侵犯,不论是肉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可以通过《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权益来诉请法律保护因此他们也提醒广大网友,在如今网络重要信息泛滥、“婚恋骗局”屡见不鲜的社会中,大家在恋爱交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尤其是广大女性,如果遭遇了被“骗财骗色”甚至难产安乐死等情况,千万别一个人抑郁成疾,他们可以求助辩护律师,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应有的物质和精神赔偿,让违法者为他们的错误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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