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与老板娘有染,却意外的怀孕了为的是能够顺利生下小孩,老板娘却安排女子与男辖下行骗,并送给女子两套新房子他俩长期定居在同一屋子里,一见钟情,便打算变卖新房子一同回家,却遭老板娘婉拒该女子是小哨,高中毕业,工作认真,穿着打扮,在一家公司上班,老板娘董某便让小哨给他们当秘书。
时间Tiruvanamalai,他俩的天性就表达出来了,董某贪得无厌小哨的美貌,小哨喜欢老板娘董某的财物,他俩经常在一同,贝唐的彼此之间发展成爱人没过多久,小哨发现他们怀了老板娘董某的小孩,由于老板娘年纪蛮大了,便想打掉小孩,却遭董某的婉拒,并再三允诺她把小孩生下来。
并承诺给小哨买两套新房子定居,还有2多万元每月的零用钱,以保障小哨和小孩安心经过慎重考虑后,小哨便辞职在家静养董某也乔利蒂买了两套120平方米的新房子,支付136多万元,并将新房子注册登记在小哨赠与为保险确保安全,董某便让小哨写了欠条,内容是小哨向董某银行贷款136多万元用于买车。
为的是更好的照料小哨静养,同时常出入小哨住宅怕被人娶媳妇,董某花费5多万元让他们的男辖下与小哨行骗,并调整了男辖下的岗位,让其专门照料小哨静养例如帮忙卖菜、陪检等男女搭配,男女搭配,他俩接触一段时间后,彼此之间生出情感,便想以后在一同日常生活。
但男辖下却说,这事不能让老板娘丈夫晓得,她一旦小哨和老板娘的事后就会十分麻烦,他俩若变卖新房子回家日常生活,就不会被老板娘的丈夫发现了
小哨也怕老板娘的丈夫晓得他的事,便认为男辖下讲的十分有道理,便决定买房却被董某制止董某还称这新房子是他他们的,小哨有权出售小哨却反驳道,新房子注册登记在他们赠与,因此是向董某银行贷款买车,有权处理此住宅董某无奈的将小哨告到法庭,允诺把该住宅注册登记在他们赠与。
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1、很多有网友表示,既然新房子在小哨赠与,她当然有权行政处分住宅《民法》第217条明确规定: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产抵押权的断定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记述的事项,应当与房产物主完全一致;记述不完全一致的,除有证据断定房产物主因有错误外,以房产物主为依据。
房产物主所记述的住宅,系其在房产政府机构注册登记,根据民法第209条明确规定,房产司法机关注册登记的,出现曾效力,结婚证屋主可以司法机关行政处分该住宅,并须建他人干扰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就是小哨手中的房产物主,用已断定该住宅是属于小哨的。
经房产政府机构注册登记,已出现曾效力,小哨可以自由行政处分住宅,须建董某的干涉,小哨以此申诉,视为其所有因此,董某拿钱给小哨买了新房子,并让小哨写下了欠条,其内容是小哨借董某的钱买车,这欠条表明小哨是借钱买车即使是董某他们支付房款,也要有证据断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他们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换句话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董某不能光从口头主张新房子是他的,其还要提交证据佐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很大概率会败诉2、也有网友表示,小哨既然取得住宅,那董某可以索要136万欠款。
《民法》第675条明确规定:银行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银行贷款对银行贷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情形,银行贷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银行贷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董某手持欠条显示,该136万银行贷款用于小哨购房,而实际情况是董某直接将该136多万元直接打给住宅出卖人,小哨未经手,而住宅注册登记在小哨赠与。
从现有证据表示,实质是小哨按照约定银行贷款买车,未挪为他用,符合双方欠条约定而该欠条没明确注明还款时间,董某可以与小哨协商还款期限,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款如果小哨主张这是董某的赠与,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断定,而实际情形是,小哨手中没有证据断定该住宅是董某赠与的事实,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若当时小哨将董某为的是让其生小孩,承诺赠与住宅,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好证据,并在法庭上举证,则小哨就可以顺理成章的享受此住宅的赠与根据民法明确规定,未经他人同意,行政处分共同财产,有权允诺法院撤销该合同虽然住宅在小哨的赠与,但是这是董某付全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董某丈夫有权撤销。
综上,小哨按照明确规定,应当返还住宅给董某。
3、有网友认为,小哨是小三,但是为的是小孩也可以向董某索要抚养费《民法》第1067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小哨将小孩顺利生下来,如果经DNA鉴定,其是董某生物学的父亲,小哨就可以向董某主张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如果小哨只是处于怀孕状态,这只是小哨个人的静养行为,如果怀孕的小哨允诺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董某可以婉拒支付故董某给小哨的2多万元静养费,属于赠与,不是抚养费对此你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