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爆了(怀孕和柳流产能不能造假)怀孕的和流产的能见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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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爆了(怀孕和柳流产能不能造假)怀孕的和流产的能见面吗 第1张

某市交警甲大婚临近,提拔在即,将于2000年6月8日随领导出国考察,出国手续均已办好,只待归来即与女友成婚临行前一天(6月7日)中午,甲赴朋友婚宴,因开车,席间拒不喝酒,惹来同席的张三不满,遂趁其不备而在其饮料中掺入大量白酒,甲喝后方才察觉,但因心情好便未与张三计较。

甲回家路上,已发觉酒劲上涌,头有些发昏,但未在意,继续前行,结果在拐弯路口处刮倒行人A虽未造成A伤害,但甲亦惊出一身冷汗赶紧将车停在路边,取出酒精测试仪一测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85mg/100ml,于是买来几瓶矿泉水猛喝,并用路边卫生间的冷水冲头,再测含量降至70mg/100ml时又重新驾车上路。

但是酒劲仍存,在下一个十字路口处未能踩住刹车,闯了红灯,将行人B撞成重伤,奄奄一息甲大惊失色,赶紧将B抱上车开往医院,但是在医院门口,甲又担心暴露身份将来被追究责任,遂将B放置在医院门口希望被他人发现送去救治,自己旋即离开。

一小时后,B被医护人员送往急救,但未能救活(从B当时的情况来看,即使没有耽搁救助时间也未必能救活)答:1、按照如今的标准,甲明知自己误喝了白酒,仍驾驶机动车行驶一段路程,并且经过自己测试血液中酒精度达到了醉酒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题目给出的是2000年不到,醉驾未入刑,按照行为时的刑法醉驾不构成犯罪另外醉驾案件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血液中含量才85,刚超过醉酒标准80,而日常喝酒后在1-2.5小时内,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呈现抛物线上升趋势,大约在2小时左右达到峰值,实践中被查获后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测试,如果从查获到医院抽血这个时间段是在不断上升到峰值过程,测试结果也刚好只过醉驾标准线的话,那要考虑查获之前的驾车阶段,十有八九是未达到醉驾标准的,不过本题中不存在该问题,因为甲是自带测试仪,开车刮擦后马上测试已经有85的数值,其测试前开车的过程肯定过80的醉酒标准。

不过题目中甲用冷水冲头,猛喝水,在短时间内降低血液中含量的作用是不大的,是有违实际情况的2、答题角度初步认定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甲将酒精含量降低到70以后,为酒后驾车,又闯红灯,未能踩住刹车,将B撞成重伤,B最后死亡,B的死亡与甲的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中间未介入非正常的中断因素,另外,甲将B送到医院,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应当认定为逃逸,逃逸根据法律规定一律认定为事故的全责。

那么因为逃逸认定事故的全责之后,是否还能认定为肇事后的逃逸情节予以加重处罚呢?对此,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逃逸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已经评价了,就不能再评价为加重情节,否则双重评价,浙江省高院曾经就有如此指导意见。

还有学者认为逃逸是事故发生后的行为,跟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没有关系,法律上拟定一律认定为全责是错误的,如果按照此观点,那么本题由于没有给出事故责任认定而无法对甲定责本人认为,关于逃逸拟定为全责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原先由于科技不发达,路上监控不多,肇事后一逃逸便无法恢复事故发生时的场景,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我们知道如果肇事者不逃逸,它客观上承担的事故责任里也可能负全责的情况,当然也可能不承担责任,那么因为肇事者的逃逸,使得原本客观有可能是全责的情况也可能因此被逃脱,所以才有了法律拟定你全责出现。

该拟定并非无故的多出全责的情况,而是让你承担原来本就可能是全责的情况,可谓对肇事者也不冤枉所以,如果是因为逃逸而客观上无法再重现事故场景认定责任的,在拟定为全责的基础上,再认定交通肇事罪逃逸是罚当其罪但如果甲闯红灯地方有监控录像,能够还原事故经过,那么就不应当拟定为全责,应当客观的根据监控录像去确定甲的责任,如果甲承担主责以上,那么他仍然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有逃逸情节。

如果甲根据监控录像评定是平等责任或者次要或者无责任,那么即便甲逃逸了,也不构成犯罪另外,本题中B的死亡是否因甲的耽搁造成的,未有明显的证据,所以无法认定逃逸致人死亡,只能认定普通逃逸甲离开医院后,心神恍惚,结果又与前车追尾,造成前车司机C生命垂危,甲在送C去医院的路上,越想越郁闷,觉得今天遇见的都是索债人,一怒之下,调转车头,开往一僻静处,将C丢掷车外即离开(后C因未得到救治而身亡)。

甲开车回到自己小区地下的停车场,想起这一天发生的各种变故,悲从中来,觉得自己人生已毁,趴在方向盘上大哭一场后睡去清晨醒来,甲心情悲凉,既然造化弄人,自己也要改头换面,重新做人甲带上护照和全部积蓄,准备随团出国趁机出逃。

临走前甲决定彻底地释放自己的情绪,遂加足油门,在地下停车场里横冲直撞,当场撞翻了3辆轿车,某私家车主D刚从车里出来,也被甲撞翻在地(事后检查为重度脑震荡)甲全然不顾,高速扬长而去答:甲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C带离事故现场后在僻静处抛弃,致使C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甲为了发泄情绪,在地下停车场横冲直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及人身安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但从行为的场地和结果看,甲完全不顾他人的死活,在车里密集又有人出入的地方胡搞瞎搞,造成了3辆轿车的毁损及D的重度脑震荡,已经上升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程度,所以应当以重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甲随单位领导到乙国丙市后,旋即逃离,整容易名,在丙市蛰居下来做各种生意转眼5年过去,甲在丙市形成气候,期间采用向丙市警察局长行贿等手段,逐渐成为黑白两道通吃的“大佬”但是由于思念未婚妻E,故始终未婚,又怕给E带来麻烦,因此也始终未与之联系。

2005年,甲终于难捱思念,遂派人回中国打听故旧情况却得知未婚妻E早已与张三有交往,在2000年甲出国三个月后即与张三结婚,如今已为人母甲由爱生恨,产生了报复之意,决定设计杀害E一家甲令手下查明张三的生活习惯和上下班时间,得知张三烟不离手,且每天6点到家,E在下午4点之后,则一般会陪孩子F睡觉等张三回来。

2005年6月8日,甲在乙国令手下王五在张三下班前一个小时,趁E熟睡之际,潜入E家中,释放煤气并封好门窗后离开至6点左右,E和孩子F因煤气中毒陷入深度昏迷状态此时,张三叼着烟打开房门,火星引爆煤气,导致E、张三与孩子F全部身亡。

与此同时,爆炸亦波及E的邻居G家,造成G的重伤答:甲在国外行贿,一般我国不对其进行处罚甲以杀特定对象人为目的,抓住张三喜欢抽烟的习惯,叫王五释放煤气,既而发生了爆炸,可以说甲和王五虽然没有直接点燃爆炸,但创造了爆炸的环境,并经过计算和推理,利用了客观条件引发爆炸,针对特定人的爆炸行为,既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此应当如何定罪,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争议。

北京就曾有一起一审判故意杀人罪,二审改判为爆炸罪的案件爆炸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是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区分的关键所在张明楷教授认同以杀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时,放火行为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这一观点,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认为故意杀人罪重于放火等罪。

而陈兴良教授认为属于法条竞合,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竞合,属于包容竞合,应当按照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原则,以爆炸罪论处本人同意陈兴良教授的观点,认为甲构成爆炸罪事后不久,甲在乙国偶遇其与E曾经的共同密友李四,从李四口中得知,当年甲出国之前,E已有孕在身,只待甲回国后再告之以给甲惊喜,谁料甲一去不返,音讯全无,E肚腹日隆,为掩人耳目,不得已接受张三求婚,后产下F,实为甲之骨肉。

而E多年来心中对甲思念不已,与张三生活得也不幸福甲得知真相后,如五雷轰顶,追悔莫及,痛苦之余,心灰意冷,觉得人生再无意义,将刚成立的集团公司的注册资金8000多万全部抽出,大部分捐给慈善机构,另余3000多万携带回国。

回中国后,甲出家为僧,隐居在某寺转眼5年过去,甲已成为该寺方丈2010年6月8日,因寺庙所在省份发生百年难遇大地震,多所民居学校坍塌甲遂将3000多万元全部捐出,兴办10所小学因捐资额巨大且身份特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甚至怀疑,警方经调查,发现了甲的真实身份,又发现在甲任寺庙方丈期间,曾收受小和尚H(富二代)赠送的书画价值共计5万元,为该小和尚引荐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学研究院深造。

问甲的刑事责任答:1、甲在国外抽逃出资的行为,一般也不处罚    2、甲从当和尚开始,自毁公司并且捐款办学,应该确实对人生的金钱贪欲全无,不管该寺庙什么性质,可以推定甲主观上对区区价值5万元的书画并无占有贪恋之心,纯属渡有缘人,无罪责。

最悲情“被嫌弃的少女郭芳的一生”甲的一生前传考试时间:四小时考试方式:开卷出题人:车浩1975年5月5日下午4时,18岁的少女郭芳站在5楼楼顶,望着楼下的人群自幼父母双亡的她因幼师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郁结,要跳楼自杀。

因众人围观致使交通堵塞,路过此地的张某对楼顶的郭芳大声起哄嘲讽,催促其快跳下来郭芳受其刺激,脚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在楼下一直不断劝慰郭芳的杨海(公务员,对郭芳暗恋已久)见状大惊,遂抄起砖头将正在起哄的张某砸晕(轻伤)。

郭芳一下子清醒过来,放弃了自杀答:作者对79年之前的司法实践研究不够,不知如何作答按照现行的刑法作答入下:1、起哄者客观上确实促进了自杀者自杀情绪的升级,但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对起哄者定罪,但可对其治安处罚。

2、郭芳自杀导致交通堵塞,一般对其治安处罚3、由于张某起哄确实导致郭芳自杀升级,杨海将张某砸晕也是出于紧急状况,并且确实有用,导致郭芳放弃自杀,因此可以认为杨某紧急避险,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对张某民事赔偿。

杨海劝说郭芳找个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说自己最渴望当幼师此时,耿某因地产开发的事情有求于杨海,被其拒绝事后杨海想起郭芳的愿望,又电话联系耿某,提出若地皮批准,应在小区中加建幼儿园,并愿意介绍师资耿某接到电话喜出望外,满口应允,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建园费用,只要介绍一个园长即可。

后在地皮审批过程中杨海为耿某提供了帮助,绿城小区于1977年1月顺利建成杨海让耿某联系郭芳,但不要提自己1977年3月,郭芳担任“明天幼儿园”的园长,设立了接送孩子的校车,雇孙某为司机5月7日,孙某驾驶时因闯红灯而与其他车相撞,车内两名幼童和一名老师当场死亡,孙某惊恐之余,拾起车内师生留下的财物,直接窜逃外地。

消息传来,杨海担心郭芳受到牵连,遂为其提供财物让其在警方开始调查之前,就逃离A省受此事影响,杨海入狱,从此与郭芳失去联系答:作者对79年之前的司法实践研究不够,不知如何作答按照现行的刑法作答入下:1、杨海虽然利用职权为耿某提供帮助,但没有收受贿赂,题目也没有给出是否造成国家损失,也可能按照正常的程序就应该审批给耿某,提出建造幼儿园,该幼儿园的权属也属于杨海或郭芳,最终的谋利只是替郭芳安排了工作,郭芳领取的工资也是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也不能认为是非法利益所得。

所以无法判断杨海在利用职务便利审批中的刑事责任2、郭芳担任园长后,设立校车并雇佣孙某司机,从中也没有郭芳任何违规信息表述,无法确定郭芳的刑事责任3、孙某交通肇事导致三人死亡,后逃逸,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逃跑时捡起车上散落的包等财物,若该财物属于死者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若该财物系其他未昏迷的师生,应当认定抢夺罪4、由于郭芳没有犯罪,所以杨海自助财物让其离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郭芳逃到C省后,找过几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惚而被辞退,愈发对人生感到失望,开始在夜总会中卖淫1979年4月,郭芳与赵某相识。

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淫,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足其性要求郭芳答应8月12日晚,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愿开门,赵某欺骗说是进屋取东西,待开门后,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事后,郭芳哭称要告发,赵某提出双方早有约定,即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

双方的争吵惊动了赵某的妻子余某,余某在屋外听到隐情,怒火中烧,决定伺机报复郭芳答:1、赵某提供小屋让郭芳卖淫,根据卖淫的次数,可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2、赵某在郭芳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

不能因为之前有约定而对抗郭芳的性自由选择权利1979年9月初,郭芳发现自己怀孕,又惊又喜,为了孩子,决定不再卖淫,靠做钟点工勉强维生怀胎8个月左右,余某找到郭芳,暗示其有必要去做一个性病检查,并介绍郭芳去自己的表妹董某所在的医院。

余某与董某商议,为郭芳开出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感染的检验报告郭芳拿到报告后大惊,问询董某后得知艾滋病患者的产婴基本上也是病毒携带者万念俱灰之下,郭芳失去继续生活的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孩子同赴黄泉1980年5月2日,郭芳在家中猛击自己腹部并吞服了大量安眠药。

碰巧赵某又来找郭芳,见其倒在血泊中,大惊失色,赶紧送医院急救经过抢救,郭芳生还,胎儿早产,但医生告诉郭芳,胎儿因受外力和药物损害而引起身体畸形,长大后会跛足经过这一番死里回生,郭芳决定不管未来怎样,眼下都要努力把这个孩子抚养长大。

因不知其生父为谁,故未赋其姓,只名之为甲答:余某、董某合谋编造假的检测报告,主观上预料到郭芳有可能会去流产、自杀、自残等行为,仍然实行,客观上造成了郭芳自残行为,导致流产等身体伤害,可根据伤势鉴定情况,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可能。

郭芳出院后,搬离赵某住处,并决意重新在夜总会卖淫,通过这种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那些寻花问柳者1981年7月,郭芳结识了冯某冯某对郭芳痴迷不已,提出要与郭芳长期交往郭芳正想将艾滋病传染给这类男人,遂答应冯某的请求。

1981年9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一年,冯某对郭芳照顾有加,郭芳逐渐被其感动此时,余某出现,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诉冯某相威胁,向郭芳索要5000元,郭芳非常害怕,但是自己又没有钱,于是对冯某撒谎说自己老家亲戚得了重病,急需用钱,冯某拿出5000元送给郭芳救急并表示无需再还。

郭芳大为感动,将钱给余某后,又去医院重做检查,结果发现没有任何艾滋病问题郭芳又燃起了生活的热情,决定以后好好对待冯某答:1、郭芳主观上有传播性病的故意,但客观上她没有性病,不可能危害社会,因此不认定传播性病罪,并且79刑法中也没有传播性病罪。

2、余某编造让郭芳陷入害怕和恐惧的事实,勒索钱财,郭芳不自愿交付,应当对冯某以敲诈勒索罪认定3、郭芳虽然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向冯某借钱,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1981年12月,郭芳去商场返回时经过赵某家,见室内无人,桌子上放着一部手机,遂进屋将手机取走,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

余某追出,双方争执,郭芳取出刚从商场购买的钳子威胁余某,将手机带走余某大怒,便在网络上发布关于郭芳之前卖淫的帖子冯某见邻居们都知道了郭芳的往事,于是对郭芳渐生厌意,整日殴打郭芳,甚至常常采用冻饿的方式虐待甲。

郭芳由于对冯某心有愧疚,从一系列事件中也已猜到当年艾滋病的事情可能是余某与董某坑害自己,但希望给甲一个完整平稳的家,故一直忍耐克制答:1、郭芳虽然采取了秘密窃取手机的行为,但是窃取手机和之后的使用暴力强行拿走手机,目的都是想索回之前被余某敲诈去的5000元,并且一般手机的价值也很难明显超出5000元,所以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2、1981年的时候,请问出题者有网络传播吗?那时候还是“大字报”、“小字报”, 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况3、根据79刑法,冯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可以构成虐待罪转眼十几年过去,甲长大到14岁由于经常遭冯某打骂,且被同学嘲笑跛足,逐渐混迹街头。

1994年3月2日,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将75号衣柜钥匙牌放在茶几上,遂将之取走甲到更衣室后对服务员李某自称是高某朋友,受其所托来取东西,让李某开第一道锁,然后甲用钥匙打开第二道锁,取得钱包后,将钥匙放回原处。

从洗浴中心出来,甲用高某钱包中的信用卡到超市购物2000元,又去ATM机取款,欲插卡时,发现有他人的卡未取出于是按“继续服务”键,再按“取款”键,从该卡里取出3000元人民币后离开答:甲刚满14周岁,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钥匙,再对不知情的服务员有一定的欺骗 ,但最终是甲通过钥匙将被害人第二道锁内的财物窃走,服务员并不对锁内的财物占有保管,甲是盗窃行为,使用窃得钱包内信用卡的行为是窃取行为的延伸,其在ATM机取款的时候看见他人卡处于可取钱状态,并不用实施输入密码等冒用行为,也应当以盗窃罪认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

     此外,1994年没有ATM机,因此也没有信用卡诈骗等规定,不知出题者何意了,另外,甲如果是惯窃,根据79刑法的规定,可以入罪,如不是惯窃不负刑事责任1994年8月,杨海离婚后与女儿乙搬到C省,联系亲戚冯某时,意外与郭芳重逢。

两人见面后互诉衷肠,郭芳才知杨海对自己的一片痴心甲在屋外听到两人谈话,得知冯某并非自己生父,联想到这些年冯某对自己的虐待,遂起杀心郭芳无意中发现了甲的意图,百般劝说无效后,向冯某提出分手,希望由此消祸但冯某不同意,反而痛打郭芳。

心灰意冷之下,郭芳决定将以往所有恩怨做个了结10月1日,郭芳将赵某、余某、董某和冯某都约至家中吃饭,将甲和乙支开外出,杨海在酒中下毒后,郭芳每人敬酒一杯,除杨海外,在场人均中毒倒地郭芳请求杨海帮她尽快结束生命,两人来生再聚。

杨海拿着刀,看着在地上痛苦挣扎的郭芳,仿佛看到了20年前要跳楼的少女,但他知道一切都已经无法回头答:题目有点看不懂,反正下毒是针对目标人物,将不相干的人支开确保安全,应该是没有危及公共安全,毒死几个都认定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毒罪。

就在杨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的一刹那,甲乙正好回来,及时推开杨海几人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被警方带走甲看到郭芳的遗书,才明白郭芳是希望由她来了结过往所有恩怨,让甲能放下一切怨念,走上正路,与乙在一起好好生活甲理解了母亲的所有苦难和对自己的爱,大恸之后,再也不做街头混混,回到学校拼命读书,与乙相依为命。

转眼两年过去,1996年考上P大2000年毕业后,放弃留在大城市的机会,回到郭芳的家乡A省B市女友乙在B市幼儿园成为一名幼师,甲则进入公安系统,誓做一名守护校车安全的交警答:杨海帮忙郭芳自杀,应为故意杀人行为,用刀刺过去意味着着手实施,甲乙回来推开杨海,系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成功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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