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假的怀孕医院诊断证明)假的怀孕病例单子哪里能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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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花于2014年4月14日聘用上海某建筑咨询子公司,担任雕塑家,双方签订有固定时限保险合同,时限至2018年4月14日合同约定:乙方组织工作期间,出现迟到、早退、加班等情形,除依照具体时间免月工资外,情节轻微的,乙方将依照相关规章进行受贿处置,直至中止保险合同。

子公司《假务管理规章制度》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产假应递交省级以内疗养院出具的急诊专家急诊单,当日就医疑似病例本,产假3日以内包括3日的还应递交疗养院断定或者疗养院确诊断定书(明确加班日数和病症)本年度内第一次难以提供更多以内发票或疗养院断定的等同事假,本年度内第二次难以提供更多以内发票及有效疗养院断定的按加班处置。

2018年2月11日,上海某中疗养院向马春花开据处方药笺及确诊断定:确诊气血不足,肝郁气滞,痔疮,贫血等,建议马春花于2018年1月3日至15日及2018年2月11日至13日休息马春花持上述确诊断定向子公司请病加班。

2018年2月13日,子公司作出关于未予核准产假的通告,写明:马春花递交的告假单告假期期为2月1日至2月13日,由于告假流程及提供更多的发票不符合子公司假务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党委未予核准:(1)此产假情事系数次子公司未予普遍认可的情事,并难以形成难以到岗的病况;(2)数次开据同一家疗养院的断定,并且非省级非正规疗养院确诊断定,子公司未予普遍认可;如今天难以到岗下班或难以递交以内非正规疗养院确诊断定,子公司将按加班处置。

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马春花送抵《中止劳动者亲密关系的通告》,《中止劳动者亲密关系的通告》写明:2018年2月11日至13日,你未遵照子公司《假务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提供更多了非省级疗养院的病况确诊断定,且病症也不属于难以到岗下班的实质性障碍,为此,子公司党委未予批假。

2018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子公司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林某以QQ和邮件的形式,数次郑重向你下发未予核准产假的通告,并数次警告:要求你务必到岗下班你在明知子公司党委未核准产假的情况下,若非,强行加班,连续加班达3日之多。

此恶劣行为已形成对子公司规章的轻微违反,子公司将对你判处即时辞退2018年1月因你主动平稳过渡了雕塑家组织工作,子公司安排了人力资源岗位,你拒绝服从子公司的调整,乱党罢工达1个月之久,给子公司造成轻微损失综上所述,经子公司研究决定,与你立即中止劳动者亲密关系且无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

双方就中止保险合同情事发生争议,案件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规章明确规定病加班必须由省级以内疗养院出具相关断定,否则按加班处置,该明确规定限制或剥夺了劳动者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就医及休息的法定权利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照《保险合同法》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制定的规章,可以作为其中止保险合同的依据,但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该明确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相应条款无效根据《劳动者法》及《保险合同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劳动者者享有自主就医及休息加班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子公司《假务管理规章制度》第13条明确规定及子公司的陈述,马春花的病加班必须由省级以内西医疗养院出具相关断定,否则按加班处置。

马春花于2018年2月请休产假期间向子公司提供更多的病休断定虽非省级疗养院出具,但子公司所主张的规章中的有关明确规定明显限制或剥夺了马春花作为劳动者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就医及休息的法定权利,该明确规定对马春花不具有约束力。

故子公司以马春花的病加班断定并非省级疗养院的病况确诊断定,进而以加班为由中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不当马春花请求子公司支付违法中止保险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16830元×8=134640元)。

一审法院判决子公司支付违法中止保险合同赔偿金134640元子公司上诉:我们有证据断定这个医生不经检查、依照患者要求随意开据虚假确诊断定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子公司代理律师于2018年7月就马春花就医一事与上海某中医疗养院陈某医生的电话录音,断定马春花并未真的生病,其要求医生开假条系出于告假需要,医生为其出具的确诊断定系基于马春花虚构的病况。

2、子公司员工刘某、王某、李某于2018年7月分别去陈某医生处就医时与医生的对话录音,录音文字稿显示,该三人均无专家急诊记录子公司以该三份录音断定陈某医生在未作任何确诊的情况下,仅根据工刘某、王某、李某的陈述,即为他们出具虚假的确诊断定。

3、子公司员工赵某于2018年7月去陈某医生处就医时拍摄的录像,以断定在赵某自称分娩的情况下,陈某医生未对其进行确诊和化验,即为其出具了分娩的确诊断定4、举报信断定子公司于2018年11月向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报陈某医生不经检查、依照患者要求随意开据虚假确诊断定的事实。

5、刘某、王某、李某、赵某等人的病历手册、确诊断定、处方药等,断定陈某医生为他们出具虚假的确诊断定马春花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是逾期递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亦均不普遍认可。

二审判决:子公司这些证据难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得正确,子公司属违法中止二审法院审核上述证据后认定:证据1究其证据形式应属于证人证言,在陈某医生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难以核对其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明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明确规定,其难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2、3、5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并无直接关联,且其是通过刘某、王某、李某、赵某等人向陈某医生作虚假陈述,诱使医生开据确诊断定的方式获取,其取证方式轻微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明确规定,对以轻微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4系子公司向有关部门出具的举报信,其内容属于子公司自己的陈述,断定效力较小本院认为:正如一审判决所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规章直接涉及劳动者者切身利益,故人民法院需对劳动者规章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本案中,根据子公司《假务管理规章制度》第13条明确规定及子公司的陈述,马春花的病加班必须由省级以内西医疗养院出具相关断定一审法院认为有关明确规定明显限制或剥夺了马春花作为劳动者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就医及休息的法定权利,该明确规定对马春花不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故子公司以马春花的病加班断定并非省级疗养院的病况确诊断定为由,在未及时调查马春花就医真实情况时,即不核准其请产假,进而以加班为由中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保险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属违法中止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京01民终4307号(当事人系化名)员工离职环节经常伴随着劳动者争议的发生,如何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法律推出公法课程: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实操技巧(2022),纯干货,席位有限,先报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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