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案件冤吗
该案判决4年后,一本名为《第一种危险》的报告文学的面世,使得“张金柱案”争议波澜再起。 该书认为,由于《大河报》等新闻单位对张金柱案的报道,导致法庭误判,这是新闻干预、影响法律,是“新闻杀人”。 对此,原《大河报》副总编辑马云龙向《望东方周刊》表示,他对“新闻杀人”的说法坚决反对。“张金柱被判死刑,是当时的一种政治需要。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民警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当时中央正在全国整顿警风警纪,而张金柱案恰恰出现在那个节骨眼上,就变成了整顿警风警纪开刀的第一个案例了。”■金利斌的案件宣判
2012年1月17日,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人金利斌涉嫌自焚案,上午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王晓燕、赵星东、马伟建、贾生叶、刘美娥、苏秀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秀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吴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范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邢燕、牛瑞芳、郭建萍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处罚金各4万元;被告人赵星东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马伟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贾生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美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苏秀玲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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