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转账通常被认定为赠予 情人节转账收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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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之间的转账在法律上属于什么

情人之间的转账在法律上,可以属于借款也可以属于赠予,具体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通常有借贷的意思的且有借条的认为是借贷,除此以外的红包等一般认为是赠予。一、案例链接2019年1月,孟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互生好感,交往期间,孟先生先后通过、支付宝以红包、转账的方式,累计为陈女士花费12万元。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孟先生要求陈女士偿还恋爱期间花费的12万元,但陈女士认为这12万元是孟先生对自己的赠与,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诉至法院。二、释法明理(一)法院判决庭审中,陈女士主张12万元均为恋爱期间孟先生赠与自己的,并提供了相应的聊天记录,孟先生则对其中8万元提供了转账记录和借条,证明该部分转账为借款,其余的4万元除了转账记录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第6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判决陈女士向孟先生归还借款8万元。(二)孟先生为陈女士花费的其余4万元为什么不能追回?根据《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要形成借贷关系需要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借条。孟先生虽然对4万元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是无法提供借条、聊天记录或备注等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所以法院无法支持其请求。(三)恋爱期间什么样的转账可以被认定为“借”?法律对恋人借贷关系的认定与普通借贷关系基本相同,主要从2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双方是否具有借贷的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二是借款是否实际支付。也就是说,转账记录只是证明款项是否实际支付的依据,要想证明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需要提供借条、证明借款意思的聊天记录或相关备注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分手后,接受方应该返还(如彩礼)。(四)恋爱期间什么样的转账可以被认定为“赠”?恋人之间的红包、转账具有特殊性,从司法实践来看,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大,尤其是200元以下的红包,一般会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意的。另外,在情人节、七夕、520、恋人生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特别是数额谐音与恋人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520”“1314”“999”等金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五)怎样避免在恋爱期间遭受财产损失?恋爱是美好的,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也是在所难免的,男女双方本该坦诚相待,不该有防范之心,但为了避免产生经济纠纷,建议大家在转账时保留书面证据、聊天记录或相关备注。一是大额转账最好保留借条、收据;二是注意在聊天记录中表明转账的借款性质;三是巧用红包、转账附言功能,备注好“借款”“这是借你的钱”等类似文字;四是尽量转1000元、10000元等整数金额,避开1314元、520元等具特殊意义的金额;五是支付彩礼等款项,注意保留双方协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情侣转账怎么被定性为赠予

如果该笔转账是一方在恋爱期间自愿无偿给予另一方的,则该笔转账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如果转账行为是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行为,则该笔转账不属于赠予。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如果明确在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双方分手之后,基于借贷关系可以要求对方偿还。而正常消费,琐碎的、节日等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如情侣间如“520元”、“1314元”这样特殊意义的转账数额,就可以被认为是赠与,分手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爱双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于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对于上述财物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较多。一般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定性为赠与比较合理。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情侣转账怎么被定性为赠予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银行转账单上签字算不算认可赠与

转账单上的签字仅是对于转账业务的同意确认而已。转账的同意确认和赠与虽然表面形式相同但是含义确实大不同。转账可以是暂借的金融交接工具。希望能帮上您,如尚且满意敬请采纳,O(∩_∩)O谢谢~~

大年三十.年初二.还有情人节给同一个女人转账.因该属于什么关系?

解答,从描述来分析,感觉是未婚妻的关系。已经订婚但还未完婚,这个时候的两人关系,在这几个特殊的日子里,会给她发红包或转账,来表达自己的心意。

恋爱中转账如何认定为赠与

法律主观:

恋爱期间转账,如果未明确说明是借款,一般情形下是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已经赠与给对方的,一般就不能再要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扒蠢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团姿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塌此绝、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

恋爱期间或者恋爱同居期间,由于双方的恋爱关系,所以形成了特定人身属性,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这种亲密性关系,导致恋人之间钱款往来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但是在实务当中,一旦恋爱不成,双方分手之后很有可能一方就会因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但恋人在恋爱期间有准夫妻关系的生活内容,有更紧密的财务关系,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以仅有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往往需要提供比一般同类的民事纠纷更加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下面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对于恋爱期间的男女,要务必引起重视。

双方恋爱期间

实务案例:原、被告双方系恋爱关系,原告在恋爱期间以特殊数字用不定期的进行转账,另有部分普通数字的银行转账,双方分手后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原告小东通过自己的一个老乡介绍被告小红与原告认识,原告小东主张自己一直是在追求被告,正式表白的时间是在2016年5月28日,有电子邮件为证。原告小东主张被告小红向原告小东的借款是:有一、银行转账有:2016年5月25日,转账1.5万元;2016年5月31日转账是10999元;2016年6月28日,转账22118元;2016年7月7日,转账16000元;2、转账有:2016年5月17日,转账199.99元;2016年5月22日,转账88.88元;2016年5月23日,转账168.88元;2016年5月24日,转账199.99元;2016年6月3日,转账168.88元;2016年6月4日,转账199.99元;2016年6月6日,转账166.66元;2016年6月9日,转账2013.14元;2016年6月27日,转账199.99元;2016年7月2日,转账199.99元;2016年7月19日,转账199.99元。

因此原告小东请求判决被告小红偿还7.3万元及利息及要求被告小红赔偿原告小东精神损失费3万元。被告小红答辩称,被告小红对上述转款金额没有异议,被告小红主张银行转款是原告小东让被告小红买礼物,转款属于红包祝福,均属于原告小东在追求被告小红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借款。被告小红没有向原告小东借款,是原告小东当时追求我,说要给我送礼物,所以才给用发红包,还有转的2013.14元表白,属于原被告小红恋爱期间正常的赠与行为。

法律公平正义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原告小东向被告小红转款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的期间的赠与。区分这二者法律关系的依据要看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结合本案来看,原、被告于2015年下半年已经认识,双方均确认原告小东一直在追求被告小红,原告小东主张在2016年5月28日正式通过邮件向被告小红表白,而原告小东主张最早一笔转账为2016年5月17日的199.99元的转账。原告小东主张双方关系变差是在2016年9月,被告小红主张是2016年7月,而原告小东主张最晚的一笔转账为2016年7月19日的199.99元的转账。

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原告小东为被告小红的银行转账和转账均集中在2016年5月至7月之间,与原、被告小红确认的关系转暖(正式表白)和转冷(关系变差)时间段相吻合,而且原告小东所列出的转账金额比较特殊,金额不大且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多含有”6、8、9”等吉祥数字,属于代表一定美好祝福含义的红包祝福,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原告小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而非借款,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小东存有借款给被告小红到期让被告小红还本付息的意思表示。银行转账虽然金额较大,但同样发生在2016年5月至7月的时间段,与红包转款时间段,双方关系变化的时间段高度吻合,依据现有证据和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原告小东对被告小红的转款属于自愿赠与的可能性较大,而本案中原告小东的赠与已经完成,并没有法定撤销情形,故原告小东要求被告小红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被告小红支付原告小东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小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判决

律小编评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是普通的同事或朋友关系等,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的也可以推定是借贷的合意,除非被告能反证转账不是借贷,否则原告按借贷主张法院一般会支持的原告的请求。本案中原告小东是用银行转账和转账这两种方式支付给被告小红的,其中转账明显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这一点从特殊的数字含义可以推知。可是银行转账的金额比较大,也无特殊数字,不排除被告小红确实是向原告小东借款产生,但正是由于原、被告这种亲密的恋爱关系,亦不能排除双方的转账可能是因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所以原告小东按民间借贷向被告小红主张返还借款,原告小东就需要承担比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遗憾的是原告小东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它证据能证明双方的转账系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只能驳回原告小东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涉及的金额不大,在恋爱期间赠与一定的礼物符合社会常理,一般的赠与无论恋爱成功与否都无法再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恋爱期间赠与数额巨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等因素,恋爱期间大额财产的赠与往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这是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在大额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愿望将不可能存在,所以另一方理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至于多大的数额可以视为大额财产,这个标准可没有办法事先制定,必须因案而定。当然,这是另外的一个法律话题,日后再与大家一起详细讨论。

最后建议,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这种准夫妻关系,如果有大额的账目往来的最好有个书面的凭证,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恰恰是这种亲密的关系,导致你将要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还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案由主张权利,切不可把有的转账都当民间借贷去请求,否则败诉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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