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杀人?
1、主从犯的认定。雇主和受雇人在雇佣犯罪中主从犯的确定,直接决定着雇主和受雇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在纯正雇佣犯罪中,对于受雇人来说,受雇人本来并没有犯意,而是在雇主提供的利益的引诱下产生犯意,进而按照雇主授意的犯意,具体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实行犯。在不纯正雇佣犯罪中,受雇人有可能只参与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以外的其他帮助行为,成为帮助犯。因此,受雇人在雇佣犯罪中,既可能是实行犯也可能是帮助犯,其在雇佣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固定的,应根据受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对于雇主来说,其在纯正雇佣犯罪和不纯正雇佣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同的。在纯在雇佣犯罪中,雇主的雇佣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利诱、收买等方式,故意唆使他人犯罪,从而实现自已的犯罪意图的行为,类似于教唆犯,对雇主可按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论处。泰国现行刑法第八十四条就规定:“利用聘雇、恐吓、雇工、利诱、煽动或其它方法,使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罪。”有的学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教唆犯的规定,认为对于雇主应该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并指出:“一般情况下,雇主由于是犯意的制造者,即‘造意犯’,若没有雇主的利诱、收买行为,受雇人就不会实施犯罪,雇主对犯罪的发生起了决定的作用,因而应以主犯来认定,但是也不能排除雇主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可能性。”13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欠妥的。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但个别情况下也不排除间接故意。14但是,在雇佣犯罪中,由于雇主提供报酬表明其对受雇人实施特定犯罪具有强烈的追求,而受雇人为了获得物质利益,必然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这一特征表明,同一般的教唆犯罪相比,雇佣犯罪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尤其是雇主,以金钱为诱饵,不但制造他人犯罪意图,而且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因此在处罚上要比一般的教唆犯重。教唆犯视具体案情有的可以认定为从犯,而雇主则只能以主犯论,不可能是从犯。15在不纯正雇佣犯罪中,雇主除了雇请他人实施犯罪外,还亲自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尽管有时只是实施提供工具、创造条件、望风等帮助行为,这无疑更应认定为主犯。 参考文献:雇佣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作者 鲍华敏)真相 弟弟被杀,托梦姐姐,凶手是谁
托梦肯定是假的。杀人过程肯定是被周边某个邻居看到了,但是不敢报案,怕惹事,于是找死者姐姐说了,并且希望死者的姐姐不要透露自己的身份。死者姐姐只能说托梦了,要不就得透露报案人的身份。大把破案书籍或者电视剧都有这样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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